第三十六章 無盡業
----格西達哇江乘
摘錄自"噶瑪巴預言"
蘇維亞.黃 原著,林淑貞中譯
!於本章裏我將介紹一篇由格西達哇江乘(Geshe Dawa Gyaltsen)所著之藏文文章之編輯過的譯文,在此文中他提出司徒仁波切,嘉察仁波切及其夥伴們所犯下的非常嚴重的業(註389)。我也加上他所增加的解釋入此英譯文,這些解釋和即將討論的主題有關。
了解本文所討論的重點"業"(karma)在佛教裏的意義可能對解讀本文有所助益。針對此目的,我從羅侯羅. 化普樂(Walpola Rahula)(譯註1)所著的"佛陀的啟示"(What the Buddha Taught)選擇了一段對"業"(karma)的解釋:
&"佛陀的啟示", 羅侯羅. 化普樂,第32頁:(譯註2)
巴利文的 kamma 和梵文的 karma(從字根Kr,做、作而來),其字義是"活動"、"作為"。但是在佛教的"業"的理論中,它具有一個特別的意義:僅指"有意的行為",而不指所有的行為。有許多人誤用或濫用業字來表示業的效應。在佛學術語中,"業"字決沒有"業的效應"的意思,業的效應,叫做業果或業報。
意志(思)有相對的善或惡,如同欲望之有相對的善或惡一樣。所以,業也有相對的善或惡。善業得善果,惡業得惡果。"渴(愛)",思、業,無論善惡,其結果都能產生一種力量,一種繼續向善的或向惡的方向前進的力量。無論善惡,業果也是相對的,而且是存在於輪迴之內。阿羅漢(註390),雖然他有活動與作為,卻不造業,因為他沒有虛妄我執,沒有煩惱不淨,他已不受後有。
業的理論,不可與"道德的正義"或"獎善懲惡"之說混為一談。獎善懲惡與道德的正義,是以一最高主宰----上帝的觀念為出發點的一個超級衆生。上帝製造法律,君臨眾生,裁判是非。所謂"正義"一詞,意義含混。使用不當,危險甚大。假彼之名以危害人類者,實較造福為多。業的理論,就是因果的理論、動力與反動力的理論。這是自然律,與正義、獎懲的觀念毫不相干。每一個有意的行為,一定有它的效應與結果善業得善果,惡業有惡果,不是正義,不是任何"人"或力量對你的行為加以裁判後所施於你的獎懲,而是因為這些行為的本質如此。這是它們本身的法則。這一點還不難懂。難懂的是:根據"業"的理論,意志行為的效果,即使在人死後,在來生仍然繼續呈現。....
!死亡之後,亡者的心識將投生於六種形式之一,天人,修羅,人,畜生,餓鬼,及地獄衆生,後面三種形式,因為其道內與生俱來的受苦經驗,而被描繪成下三道。其受苦的程度依次顯著的增加,以地獄衆生所受的苦最為極致,它的極致在於受苦之時間長度及強度,在相反的極端裏,天人有著豐富的享受且長壽,直到臨終前,只有在那時他們才覺知生命即近尾聲,他們備受打擊極不快樂。至於下一生將投生那一道,取決於業種子在個人心中哪一些已成熟。
如羅候羅教授所指出,業是一種自願的行為,是一種出自個人的力量去想要,選擇,決定的行為。一旦基礎(被執行行動的對象),發心,動機,行為本身,以及行為之完成全部具足,業已造成(註391),遲早那份業將在未來成熟產生效果或結果。
羅候羅教授也解釋業如何產生效果其間並無任何道德批判,業絕對有效也完全自然,正如一棵蘋果樹由一粒蘋果種子長出,或橘子樹由橘子種子而來,每棵樹之生長是自然的,同樣的任何業的結局(不論好壞)源自於過去自願的行為。
但是,從一個不希望受苦的衆生的相對觀點而言,任何導致受苦的業很可能被認為是"負面的"。
有關不同分類的業,佛陀曾教示大量的教法,極詳細描述許多行為產生的不同結果,例如,"十惡業"(註392)一般被稱為"十不善業",它們會導致受苦之負面結果並很可能會投生下三道。但是也許更重要的,這些行為應當被避免的原因是它們違背了佛教徒在追循正等正覺時對悲和智的修行。
佛陀也說明有五種最惡劣的有害行為,即"五無間罪",它們是:1.殺父;2.殺母;3.殺阿羅漢;4.破壞和合僧(註393),並破壞他們共同修行;5.惡意出佛身血。此五種也稱為"五無盡業"。"無盡"表示此業所導致的苦之程度,此人將立即投生入最深痛苦的地獄道,為一切受苦中之最惡劣狀況,時間延續最久。
佛教對業大量之教法並非是要驚嚇人們以某一種特定方式行事,而是因為佛教之目標為自苦中解脫。當任何負面行為產生的業種子成熟時,人們將經歷痛苦,希望不受苦的願望普遍存在於所有衆生心中,如是形成了最基礎的悲心修行。悲心是希望他人不受苦,因此,為了避免那些會導致受苦的行為,知道並了解業及其果極其重要。當你在閱讀格西達哇江乘的文章時,正確地保留這些業的簡單原則也許會有所助益。所有的註釋均是本書作者添加的。
於本文中,我呈現我所發現的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在噶瑪巴爭議事件早期之行為,尤其是他們如何配合在1993年奪取隆德寺。接著是我對這些行為以業的觀點加以分析。
目前的噶瑪巴爭議事件已證明對許多信徒造成困擾,他們希望維持一樣的虔誠心,但許多人可能違背他們的判斷,毫無疑問地他們在佛道上虔誠地追隨他們的上師之指導,但是,肆無忌憚的上師們利用弟子們誠摯的奉獻之心,以"破三昧耶戒"之警告使他們集體下墮。因此,在此濁劫裏,依法不依人極為重要。
佛陀對業及其果曾給予極清楚的解釋,特別是,他標明五種行為是所有負業中最惡劣的,因為它們所招致的痛苦特別劇烈且時間持續很久,這些業被稱為"五無盡業"(註394)。以司徒仁波切,嘉察仁波切及其同夥們的不端行為為證據,這些罪行曾被刊登於報紙上以及在法庭記錄上被文獻證明,我將顯示他們如何犯下無盡的業,他們以在和合僧團裏煽動僧侶間相互毆打施暴而犯下此業。
目前的爭議事件起始於當司徒仁波切認證了一名七歲大的男孩為十七世噶瑪巴。假如噶瑪巴烏金廷列被證明不是真正的噶瑪巴,司徒仁波切的過錯(不論故意與否)並非佛法所謂的五無盡業(註395)。認證一位錯誤的噶瑪巴的行為並非無盡業。在五種無盡業中,我們可以極容易排除其中四項,和此處的事件不相應,其中唯一引起爭議的是破和合僧並妨礙他們共修。
認證錯誤的噶瑪巴本身並不產生破壞和合僧及其修行的效果,不論其動機如何,此行為並非無盡業。不論司徒仁波切是否故意選擇一名錯誤的噶瑪巴,在相信噶瑪巴烏金廷列為真實無虞之時,他仍可以指導他的信衆們平和的修行佛法。同時,他也可以要求弟子們克制己行,切莫摧毀其他選擇追隨不同噶瑪巴的佛教團體的佛法活動。因此,認證一名假的噶瑪巴本身並不構成無盡業之行為。
毫無疑問地,出自私心而認證一名假的噶瑪巴的確帶有平常的業果,根據業的自然律,一件行為背後的動機和它極有關係因為它影響業結果之強度大小,動機愈強,結果也愈強。故意的欺瞞將產生出較嚴重的後果,而非故意的錯誤將只會製造輕微的後果。假如司徒仁波切出自私心的理由,故意地欺瞞別人去相信一名假的噶瑪巴,則此為負業且會產生較嚴重的結果;但假如司徒仁波切無心而犯錯,即假設他真的相信他的候選人是真正的噶瑪巴,則他的錯誤將會帶來較輕的後果。
在司徒仁波切出示一封預言信之時,我曾看過此副本,其書寫手法(以及其他具體的證據)使我確信它極可能是偽造的,但是即使偽造,是一種欺瞞行為,並非無盡業。
我曾聽說夏瑪仁波切要求此信經由科學鑑定,司徒仁波切反對,因為他認為此信是神聖的,鑑定它將會褻凟三寶,但是這種論點不具多大意義,此信本身不能代表佛陀或僧伽而它亦無任何佛法的特性,佛陀的教典清楚解釋"法"為"崇高的意義",此信中的文字就其本身而言無所謂崇高與否,此外,此信現在已被廣泛的分析了,和司徒仁波切希望人們相信它爲真的意願相左,它已被証明不是由十六世噶瑪巴所寫。
同理,決定追隨噶瑪巴或任何其他老師(不論其真或偽)無論如何都不會影響三寶。司徒仁波切和他的信衆可以繼續支持司徒的噶瑪巴候選人而不招致任何無盡業或甚至負業,假如他們克制自己不去作如"十不善業"之類的惡行(註396)。準確地說,司徒和嘉察仁波切的陰謀如偽造等,是一種欺瞞行為,但是,這些行為仍在一般行為及業的範疇之內。
同樣的道理對夏瑪仁波切也有效,他不相信司徒仁波切所選的噶瑪巴或其預言信是真的,但是,即使夏瑪仁波切是錯的,他也沒有犯下無盡業。同理對噶瑪巴拉卜楞裏的所有僧侶在家人都有效,不論其階位。不論你相信誰為真正的十七世噶瑪巴,錯誤的相信本身不會為你製造任何負面的業。
那麼司徒仁波切,嘉察仁波切及其同夥們的哪一件行為構成無盡業?在佛陀所列舉的五無盡業中,他們的過錯適合於以下的一般範疇:"破和合僧並損壞他們共修。"更精確地說,如教法中所解釋的,是他們故意的行為使得隆德寺內的僧衆必須放棄他們的結夏安居並抵抗其他僧侶,此即是他們無盡過錯之關鍵。司徒仁波切和其團體故意離間隆德寺之僧伽然後依計行事,於1993年,他們破壞了僧侶們的結夏安居,最後,他們以武力將隆德寺的僧伽趕走。今日,所有於1993年8月2日之前在隆德寺內的僧衆及喇嘛們早已不在那裏,司徒仁波切和他的同夥已然破壞一個獻身於集體研讀佛法及修行的寺廟社區。
佛教修行的實質利益之一為替各方無邊衆生積聚功德,以救度他們離苦得樂,如此的累積功德尤其殊勝。當一群人聚集一起一心為成正等正覺而修行佛法,無邊功德將會爲衆生而產生。相應地,故意在如此的僧伽團體裏製造鬥爭之負面的效果也同等的大量,它是無盡的。
一件罪行之所以產生它完全的效果,此行動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素,首先,此行動或罪行必須有一個對象;其次,此行動必須有其背後之動機;第三,行動之本身;最後,此行動必須被完全執行。我將以此四範疇解釋司徒仁波切及其同夥的行為,以顯示他們已犯下無盡之業。
在下面的討論中,便於參考故,大部份只有提到司徒仁波切之名而已,應理解的是,所有他的主要夥伴(包括嘉察仁波切)分擔和他所面臨的一樣後果。
無盡業之行動之對象
於1992年12月1日,司徒仁波切由西藏返回印度。並非回到他自己的寺廟,他反而在一大批群衆伴隨下 直接出發至隆德寺,這群人均是隆德寺社區的外來者。
這群人進入寺廟的大殿,並舉行了一場所謂的"國際噶舉大會"。居住在隆德寺的管理機構無法阻止他們,因為這群闖入者在當時的錫金總理N. B. 班達理的命令下,由錫金州軍隊支撐著。
用武力濫用別人的產業是不正當的行為,正如夏瑪仁波切如果未經邀請,即去使用司徒仁波切的寺廟從事他自己的事務也同樣不正當。但是,強行闖入別人的房產本身並未犯下嚴重的業,十不善業如殺,誑,盜等無一項觸犯。
同一天稍後,在N. B. 班達理手下的協助下,司徒仁波切的群眾佔據隆德寺客房,他們開始從廚房發放免費食物,他們也試著賄賂噶瑪師利那蘭陀學院的學僧,大約40名剛入學的學僧拿取賄款並同意和司徒仁波切的團體站在一線,其餘的僧侶和教師們拒絕受賄。
乍看之下,向僧侶們行賄本身並非最嚴重的罪行,但是,誠如它後來在法院裏被證實的,那42名學僧事實上一開始即被司徒仁波切的人員安插進入隆德寺。以金錢購買他們的服務如是具有更嚴重的含義,它成為一個滲透隆德僧伽並勸服那裡的僧衆選擇一邊站的更重大的陰謀之部份。如此的動機清楚的是分裂行為,經由他們試圖要賄賂寺廟的住衆,司徒仁波切的團體的陰謀之對象極清楚顯示,即是隆德寺僧伽。我們現在要檢測他們的動機或意向。
其動機:在紙上簽名坦承惡意(註397)
於1993年六月下旬,隆德寺噶瑪師利那蘭陀學院的教師,蘇南策仁,在他要求一名學生廷列多杰遵守校規出席上課之後,他被廷列多杰以小刀戳傷。有人報警,山哈(Sundhar)警官當時輪值並逮捕了廷列多杰,隆德寺拉卜楞後來發現廷列多杰是司徒仁波切的人員所賄賂安插在隆德寺的42名學僧之一。
同一天,山哈警官也對所有的學生演講,告訴他們不要再惹事生非。當山哈一回到警局時,錫金警察局長譴責他多事,說那名造反的學生是在替錫金工作。在司徒仁波切於"聯合行動委員會"的同夥付出保釋金後,廷列多杰次日即被釋放,他從未被指控。
次日,夏瑪仁波切對所有噶瑪師利那蘭陀學院的學生演講(註398),夏瑪巴為此學院之校長。他告訴學生們,他們的職責是正確的研習佛法,不是由他們來解決噶瑪巴事件。夏瑪仁波切指出,如果人們不去介入,惹事,或進行暴力及挑釁的行為,此事件早晚自然會自行解決。假如人們拒絕參預爭議,事件不可能逐步上升。
夏瑪仁波切告訴學生們,十六世噶瑪巴在加拿大成立了一個慈善基金會,多虧基金會的支援,學生們得以在學院裏研讀佛法,因此,他們有義務善用此寶貴的機會並努力研習。他也說當他們畢業後,可以用所學之知識去利益人。夏瑪仁波切的演講中無一字違背佛法,事實上,它俱有正面的效果。
演講之後,夏瑪巴指示學生們到一張他事先放置的桌子,桌上有兩份紙張,學生們可以自行閱讀此二種相反的聲明,然後選擇其一簽字。其一為,"我將努力學習。我將尊敬老師們。我將遵守學校及寺廟的規則。我不打鬥。"另一份聲明則完全相反,"我將不學習。我將不尊敬老師們,我將打鬥,等等。"
學院的學生們在桌子前排隊,每一名學生在簽字之前都有時間讀此二份聲明。超過一百名學生簽下要努力研讀和遵守規定那張聲明,只有42名受賄的學生簽下另一份聲明,他們是由太西汪杜(Tashi Wangdu)所帶領的,他是司徒仁波切的僧人,在事件不久之前才加入隆德寺。
這42名學僧的簽字以及相片和夏瑪仁波切演講錄音帶後來都呈交給剛渡的印度法院做為他們在隆德寺僧伽裏意圖煽動打鬥之證據。他們的名字和相片也被送到不丹政府以作背景調查,其結果為,幾乎每一個人都曾有過偷竊或鬥毆之犯罪記錄。
那一日,由於他們自己所簽名的承認紙,那四十二名學僧確認他們到隆德寺的真正意圖:即煽動僧伽並從事打鬥,並違反規定以瓦解學院的平靜和秩序。換言之,他們被安插在那裏以分化僧伽並使課程中斷。而且因為司徒,嘉察仁波切及他們的同夥僱用他們如此做,整個仁波切團體的動機是確鑿無疑地清楚。
行動:結夏安居期裏僧衆打鬥
1993年8月2日為結夏安居首日。如戒律經典中所記載,結夏安居是一種產生最大加持力的修行。僧侶們再次受戒的儀式總是在第一天舉行,此儀式嚴格規定為私下的活動,在家人及外人均不准出現在僧侶們聚集的大殿裏。
隆德寺僧侶們那一日清晨以重新受出家戒開始結夏安居。儀式開始不久後,數百名司徒和嘉察仁波切的人們搭乘著吉普車和巴士抵達隆德寺,他們備受干擾。僧侶們覺察到侵入者極可能來此奪取寺廟,為了保護它,他們別無選擇只好中止結夏安居儀式,離開大殿並鎖上大殿之門。
那一日,司徒和嘉察從剛渡帶來一千名男女,在錫金軍隊保護下進入寺廟。當他們在傍晚發動人身攻擊時,那42名已受賄的學僧開始攻擊他們的同學僧侶。他們所承擔的義務是要在僧伽裏負責鬥毆,此事他們在六月時已簽字表明,因此如是完全達成義務。正如教法裏清楚解釋過,42名受僱的僧侶毆打他們的同修僧侶是一種無盡業,此動作澈底摧毀了結夏安居。
第二波攻擊是由三分之一當地周圍社區的居民發動,這些人從羅巴基金會拿了錢。替代修行那極具功德的結夏安居,所有的隆德寺僧侶立刻發現自己在擊退同修僧侶和其他人。最後,錫金軍人們也參加打鬥,僧侶們被毆打,攻擊行為一直繼續到所有的僧衆被趕出寺廟為止。
針對其目標完成行動----澈底瓦解隆德寺僧伽
襲擊隆德僧伽是一項預謀的行為。要在僧伽之間煽動人身暴行之承諾已於六月時在紙上簽字。隆德寺僧侶在結夏安居時出於自衛被迫向同修們動武。最後,在隆德僧衆被趕出寮房及寺廟後,司徒仁波切,嘉察仁波切及其團體完成了他們所想達到分離僧伽的目的。他們所作無盡業所有四項要素均已呈現:其對象,其動機,其加諸於對象的行為,以及行為之完成,表現了它是一件無盡業之行為。
司徒仁波功和嘉察仁波切均為佛法上師,他們完全了解業及其果,然而他們選擇不顧他們的承諾及職責,精心安排並出資於結夏安居首日襲擊隆德寺僧伽,他們導致42名學僧犯下無盡業。發生在僧侶之間的打鬥事件將應有廣大功德的結夏安居轉變成可怖的罪過,在那天結束時,隆德僧伽被迫無家可歸,僧侶之領導們被關禁在監獄裏。因此它如此令人遺憾地暸解到,他們的行為會依佛法所解釋的落入無盡業。因為業果不爽,他們個人的別業以及那四十二名僧侶,以及由兩位仁波切所指使的他們背後的出資者一起所造的共業,均會明確地降到兩位仁波切及其主要夥伴的雙肩上。
誤導信徒為無盡業之行為籌款
毫無疑問地,司徒和嘉察仁波切的計劃是經由他們的信衆們的費用贊助。我的了解是大部份的信徒慷慨布施以供養三寶,如建造弘揚佛法的寺廟及學校,大部份的贊助者希望協助研讀及修行佛法的學生,他們支助這些仁波切們因為他們以為自己的行為對保存並延續佛法有所貢獻,當這些信徒供奉他們的善款時,他們是否願意資助襲擊僧侶,聘雇人們去擾亂結夏安居,去賄賂錫金總理及警察,將僧侶驅逐出僧寮,或偷竊那些已被發現從隆德寺失竊之聖物等這些行為?他們是否知道他們的善款會被用來從事無盡惡業?司徒仁波切,嘉察仁波切以及其他在其團體內之人似乎並未告知這些信衆真相。此外,使用無辜信衆奉獻給三寶的善款以資助無盡業之行動為極嚴重的業,假如司徒仁波切和嘉察仁波切在開始時吐露真相,沒人會捐贈分文。
一些業果
於佛陀教法中,我們可以見到清楚的描述無邊衆生身處極寒的冰界(註399)的情況,這些衆生具有冰凍的形體並承受極端的痛苦,如此的痛苦是源自以聖人之外相詐騙他人的果報(註400)。
嚴重的欺騙行為也可產生令犯者投生為大海深處的生物的果報。這些生物有雙眼,但在黑暗中無法看見任何事物,任何時刻,海蟲前來並吃掉它的肉,但它的肉將會再長回以便再被吃掉,這種無法承受的痛苦將延續數百年。有許多書本詳細描述業果,例如岡波巴大師之"解脫莊嚴寶論"。
於佛陀之時,他的堂弟提婆達多(Devadatta)在僧團裏製造分裂(註401),佛曾開釋有關提婆達多的惡業,"此時,由於業力之染汚,在地獄的痛苦增加,連一般不會經歷不快樂之天道衆生,現在也感受到了。"(註402)。佛陀對由於無盡業所遭受的窮凶極惡的苦難之看法極為清楚。
註389:格西的文章在同一本藏文小冊裏,此本小冊在米龐仁波切的要求下沒有被流通,請參閱本書第一部份之完整解釋。
註390:"Arhat"另一種拼法。
註391:此教義之細節可以在岡波巴"解脫莊嚴寶論"或其他有關律學教法裏找到。
註392:A:身業:1.殺;2.盜;3.淫;B.語業:4.誑語;5.兩舌;6.惡口;7.綺語;C:意業:8.貪;9.嗔;10.癡。
註393:或佛教出家人之僧伽。
註394:雖然"負"此字並明確使用,在此之意義極清楚,"五無盡業"指的是最極端的負面行為或原因。
註395:參照前段介紹本章部份對五無盡業之描述。
註396:和"十惡業"同義,請參閱本章簡介部份之註釋。
註397:格西達哇江乘之描述符合達哇策仁在第三十三章之描述。
註398:格西達哇江乘說此演講有錄音,他後來曾聼過錄音帶。
註399:佛教相信有兩種地獄,寒獄及熱獄,其詳細內容可在戒律教法裏,地藏經,法華經及其他經典中找到。
註400:此在戒律教法及"戒律一百行"中列舉。
註401:佛陀晚年,提婆達多希望成為教主,當他被拒絕時,他試圖建立他自己的教派,爲了感動僧侶們,他加上五條嚴格的戒律,希望被認為比佛陀本人更嚴峻。
註402:天道應當是一個純粹享樂的道,此道中無痛苦直到壽命快結束時。因此,說彼道衆生正在經歷不快樂是在討論提婆達多所製造的巨大苦楚。
譯註1:化普樂. 羅候羅(Walpola Rahula,1907一1997)是一位僧侶,學者及作家。他被認定爲二十世紀斯里蘭卡最頂尖的智者之一。他精通巴利文及梵文,1964年,他成為美國西北大學的歷史及宗教學教授,如是成為西方世界首位有教授席位的比丘。他曾以英文,法文及斯里蘭卡文著作過許多佛教書籍,其中最著名的為"佛陀的啟示"。
譯註2:摘錄自"佛陀的啟示"中譯本第57頁,顧法嚴居士譯,1972年慧炬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