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塵埃落定
摘錄自"噶瑪巴預言"
摘錄自"噶瑪巴預言"
蘇維亞.黃 原著,林淑貞中譯
迄今,司徒,嘉察,及創古仁波切和他們的合夥人並未在台灣舉行過任何金剛寶冠法會。
根據隆德寺一位資深喇嘛邱群巴(Chotrimpa)之陳述,司徒和嘉察仁波切曾要求一名西藏流亡政府前官員,朱千圖登(Juchen Thubten)協助他們。他提供以下有關二位仁波切計劃完成之事的推測(註407):在他們原始的計劃裏,噶瑪巴靈童將被實際上安置在西藏境內,由中共政府掌控。如此則將在西藏境外的噶瑪噶舉教派內之精神領導力製造成一種真空狀態,假如朱千圖登可以影響西藏流亡政府,指定他們成為他們教派的兩名精神領導,則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可以極方便地填補空缺,他們將以噶舉派成員方式輪流服務西藏流亡政府。理論上,這是一種當他們的噶瑪巴仍在中共管控下的一種暫時性安排,實際上,兩位仁波切知道他們的領導角色十分可能成為永久性。
於1992年6月,當司徒和嘉察仁波切首度試圖接管隆德寺時,祖古烏金仁波切抵達隆德扮演一個和平調停者,當時,嘉察仁波切的秘書長年巴(Nyerpa)要求祖古烏金仁波切不要介入:
他說,"你不應當介入此事,它涉及三個國家,中國,錫金和西藏流亡政府,它不僅是兩組仁波切間的爭議。"
邱群巴當時在那裏,他聼到這些議論。然後他覺察到整個形況非常錯綜複雜,他認清這些政府中沒有一個有任何權力可以干涉噶瑪巴拉卜楞的事務,邱群巴也添加說,他擁有消息可以證實一項巧妙的將噶瑪巴撒離噶瑪噶舉領導人的整體規劃之理論。
根據隆德寺一位資深喇嘛邱群巴(Chotrimpa)之陳述,司徒和嘉察仁波切曾要求一名西藏流亡政府前官員,朱千圖登(Juchen Thubten)協助他們。他提供以下有關二位仁波切計劃完成之事的推測(註407):在他們原始的計劃裏,噶瑪巴靈童將被實際上安置在西藏境內,由中共政府掌控。如此則將在西藏境外的噶瑪噶舉教派內之精神領導力製造成一種真空狀態,假如朱千圖登可以影響西藏流亡政府,指定他們成為他們教派的兩名精神領導,則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可以極方便地填補空缺,他們將以噶舉派成員方式輪流服務西藏流亡政府。理論上,這是一種當他們的噶瑪巴仍在中共管控下的一種暫時性安排,實際上,兩位仁波切知道他們的領導角色十分可能成為永久性。
於1992年6月,當司徒和嘉察仁波切首度試圖接管隆德寺時,祖古烏金仁波切抵達隆德扮演一個和平調停者,當時,嘉察仁波切的秘書長年巴(Nyerpa)要求祖古烏金仁波切不要介入:
他說,"你不應當介入此事,它涉及三個國家,中國,錫金和西藏流亡政府,它不僅是兩組仁波切間的爭議。"
邱群巴當時在那裏,他聼到這些議論。然後他覺察到整個形況非常錯綜複雜,他認清這些政府中沒有一個有任何權力可以干涉噶瑪巴拉卜楞的事務,邱群巴也添加說,他擁有消息可以證實一項巧妙的將噶瑪巴撒離噶瑪噶舉領導人的整體規劃之理論。
接管隆德寺之總體規劃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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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的預言信未能說服大衆
從一開始,夏瑪巴即拒絕接受司徒仁波切於1992年3月所呈現的預言信,他提議此信接受科學鑑定,但司徒仁波切只能回應說如此作是褻瀆之舉。佛法教師們包括格西達哇江乘也已解釋了司徒仁波切所宣稱的並不符合佛陀教法。司徒仁波切的預言信不能使噶瑪巴信託及噶瑪巴拉卜楞信服,他們拒絕承認他的候選人。
印度政府介入
首次試圖要接管隆德寺是在1992年6月,蔣貢仁波切葬禮法會期間。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帶著八十名青年打手僧侶聚集在隆德寺並非故意地觸動了警報系統。兩位仁波切不知道,印度政府的情報機關開始將許多個別事件聯接起來。
印度對中共指派的噶瑪巴可理解地存著猜疑的看法,此噶嗎巴的寺廟處於一個中共至今不承認屬於印度的州。當印度情報機構得到消息知道山頂上的寺廟正在醞釀一些麻煩,以及夏瑪仁波切被雇來的暴徒當作目標,印度的國家安全軍立刻被派遣去保護他和隆德寺一一至少在短期內。
因此,當夏瑪仁波切於六月那一日進入隆德寺時,印度國家警衛追隨他。國家當局之出現迫使司徒仁波切所雇來的錫金州警衛產生完全逆轉的結果,因為印度的州政府嚴格被禁止涉入宗教事件。並非遷走夏瑪仁波切和隆德寺僧衆,錫金警衛假裝他們在那裏是為了要維持和平及秩序,否則他們冒著他們自己的州政府被印度中央政府解散之危險。
印度情治單位追蹤班達理和陳履安之秘密會見
1992年那場企圖攻佔失敗後,N. B .班達理在錫金的獨裁的權力開始變弱,他的政敵利用隆德寺情況指責他和中共勾結。N. B. 班達理隨後雖然試著要違背他和司徒仁波間之協議,但不成功。,因為四大"把布"(Babu)家族要從來自陳履安的金錢中分到他們的那一份,並迫使N. B. 班達理繼續原定計劃,或面臨在他政府裏的反對意見(註408)。"把布"集團在州議會僅有的三十一席位中掌控十四席位,此表示他們可以對總理的支持基礎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N. B. 班達理被迫履行這場交易中他這一方的義務,於1993年8月,錫金州軍隊協助了一場武力接管隆德寺事件。
長久以來,班達理一直在印度情治單位監控下。中央政府迄今為止並不願涉入州政府的事務。達哇策仁告訴我,於1993年12月,台灣的陳履安抵達錫金機場,他被總理班達理的車輛接走並秘密的開往噶瑪托登( Karma Topden)位於錫金東部的農舍,司徒仁波切早已在那裏等候。陳出現在錫金是非法的,因為他並未取得進入印度被設定為限制區州的必要許可(譯註1),就是在此次到訪時,陳將據稱他們所欠班達理和噶瑪托登(四個"把布"家族之代表)之餘額交付給他們。
陳之出現於剛渡成了新聞頭條標題,同時頭條還有印度總理P.V. 那羅辛哈 瑞歐(P. V. Narasimha Rao)對一名中共和尚要領導中共邊境旁的州裏一座寺廟感到不滿。沒有人相信中共指派一位噶瑪巴僅僅爲了宗教理由,從那時開始,公開調查已在進行。
印度政府禁止司徒入境
1994年8月2日,隆德寺被惡意佔領後一年,司徒仁波切被禁止再進入印度,罪名是他從事違反國家利益之事。此禁令一直到1998年7月才開禁。印度在某段時期內也曾不准中共認定的噶瑪巴進入印度。假如大量的精力,時間及金錢曾花費在行銷噶瑪巴靈童和他的黑寶冠,此計劃要成功極其遙遠。
&西藏世界廣播網新聞,1994年9月18日,星期日
倫敦,9月17日(1994)西藏訊息網:
一名高階位西藏喇嘛被新德里指控"反印度活動"並正式被禁止進入印度。此舉被印度新聞解釋成表示印度政府認為此喇嘛為一名替中國行事之特工,明顯的因為他最近剛完成一次宣傳良好的西藏和北京之行。
此命令被認為具備相當多的政治意義,相當於英國政府指控一名高級主教為俄國間諜。
此項對這名喇嘛的指控也可能意味著中國和印度之關係變得更困難,中共的軍事首長剛於上周訪問過新德里。
被禁止入境的喇嘛,大司徒,在藏傳佛教四大派系之一的噶舉派位階第二或第三,他曾在印度東北省錫金居住超過三十年。他最近剛從北京回來,他在那裏和中共官方協商如何將一名被達賴喇嘛認證為轉世喇嘛的男孩帶到印度來。
夏瑪巴認證噶瑪巴泰耶多杰
於1994年3月,夏瑪仁波切認證噶瑪巴泰耶多杰為十六世噶瑪巴之轉世靈童。有許多人參加在菩提伽耶舉行坐牀大典,此典禮相當成功。之後,噶瑪巴泰耶多杰計劃訪問台灣及歐洲,此計劃很可能會替司徒,陳履安及其在台灣的人們帶來苦惱。可理解地,他們在那個島國的功德主們一一他們已曾慷慨捐贈一一假如有機會見到噶瑪巴泰耶多杰,可能會改變主意,違背他們的許諾。
於1998年,噶瑪巴慈善信託對非法佔領隆德寺正式提出訴訟。
司徒試圖牢牢抓住他的台灣功德主
在台灣的噶瑪噶舉中心的成員們聲稱陳履安和司徒仁波切試圖勸說台灣政府不允許噶瑪巴泰耶多杰入境,但是他們提不出正當的理由。其結果,許多承諾要支持司徒,嘉察和創古的人希望退出。為了安撫他的功德主,1999年噶瑪巴泰耶多杰訪台期間,司徒仁波切也抵達台中(台灣中部之城市),並在台中主持一場長期法會,時間和噶瑪巴訪台期一樣長。他的法會約有三百人參加。
司徒仁波切為何必須出現在台灣舉行這場法會是極尷尬地明顯,一段他和功德主的新聞影片在電視上被播放,台灣的人們將此事件看成是一項阻止他的功德主轉移至噶瑪巴泰耶多杰的計謀,司徒仁波切停留在台灣直到噶瑪巴泰耶多杰離台。
司徒將噶瑪巴烏金廷列帶來印度
不久之後,於2000年,司徒仁波切和他的人員將噶瑪巴烏金廷列從中共佔領下的西藏帶至印度。西藏流亡政府説,噶瑪巴烏金廷列離開西藏為"一種要得到宗教自由的逃離。"
噶瑪巴烏金廷列自己承認,他以為他將前往隆德寺取回金剛寶冠,然後回到族普寺。司徒仁波切告訴他任何時候他都可以回到族普寺(註409)。噶瑪巴烏金廷列甚至留下一封信給中共政府說,他要去印度取得寶冠,他會回來,他並未背叛自己的國家。
於新聞媒體中,記者報導噶瑪巴烏金廷列被迫離開中共佔領的西藏,因為那裏沒有宗教自由。噶瑪巴以藏文解釋之內容和新聞所報導之內容相互矛盾 , 顯示他並不知道他已永遠的離開西藏而在印度尋求政治庇護,看來他並未被告知此行之真相。
司徒不想要的結果
但是,正如後來所發展的,夏瑪仁波切於1994年成功地認證了噶瑪巴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他隨後在噶瑪巴慈善信託和他自己的拉卜楞完全接受下坐床。根據噶瑪巴拉卜楞,這個出乎預期的發展引爆了一連串的事件,破壞了司徒和其夥伴的總體規畫。
首先,爲了要保留他們的功德主和支持者,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必須放棄原先將噶瑪巴烏金廷列留在中國的計劃。如此則毀壞了他們以為可以成為西藏境外的噶瑪噶舉教派精神領導地位之希望。
其次,不論事實上噶瑪巴烏金廷列是否離開西藏的族普寺,他無法進入隆德寺,因為他是一名中共指派的噶瑪巴。當他偷渡進入印度時,他的入境違反印度不准他入境之規定,雖然噶瑪巴烏金廷列現已得到難民身份,他在印度的行動仍然嚴格受限,他不能進入錫金州。
第三,司徒這一方無法得到隆德寺或金剛寶冠的法定權利。今日,金剛寶冠應當仍在隆德寺裏被妥善貯藏,它無法公開出現而不被當成贓物而扣押。
對司徒仁波切的團體而言,奪取隆德寺之總體計劃使他們得到的只有非法佔領隆德寺,如此並無任何實際利益,反而帶來財務負擔。最近法院之裁決已確認噶瑪巴慈善信託為隆德寺的法定管理單位,其資產也包括那頂金剛寶冠。當不久之將來最後裁決被送達時,司徒仁波切的人將必須遷出寺廟之房產。
以噶瑪巴烏金廷列之名義的募捐活動依然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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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替司徒仁波切和陳履安工作的喇嘛們必須支付酬勞。台灣的信徒們傳說陳先生宣稱他用募來的善款在澳門成立一個小生意,後來又說此生意失敗,沒多久,陳宣佈破產。同時人們也傳言原本要用於建造一條拉薩通往族普寺道路之部份捐款被用在這些費用上。大部份功德主一旦捐出善款通常不會追蹤錢之去向,故仁波切們和他們的募捐並不必對外有解釋的義務。有人相信司徒仁波切,他的錫金政客朋友們以及他在香港和台灣的支持者藉著噶瑪巴烏金廷列之名募款而大大中飽私囊。
此外,噶瑪巴的拉卜楞説,以噶瑪巴烏金廷列目前難民之身份,他不能在印度擁有土地。他們告訴我在錫金,托登(Topden)家族正在他們擁有的一塊土地上替噶瑪巴烏金廷列建造寺廟,其本意是假如他們失去隆德寺,則新的寺廟可以供噶瑪巴烏金廷列使用。其結果,噶瑪巴烏金廷列已開始叫他的功德主將他們的捐款轉移到建造此寺廟的基金。但是,那塊土地依然登記在托登家族之名下,而嘉松祖古(Gyathon Tulku)為其中一員(註410)。可能托登家族的奉獻是很誠懇的,但是,大部份該地區的居民相信噶瑪托登,身為錫金N. B. 班達理政黨的前副主席,可能是替他姪子嘉松祖古蓋廟,嘉松袓古是由司徒仁波切認證的祖古,時間會證明那座寺廟是否會交給噶瑪巴烏金廷列,或者至少登記在一個拉卜楞信託名下,如是噶瑪巴烏金廷列可以自由選擇誰來擔任此信託之理事。
我也被告知在香港台灣以及其他地方的募款人展示以噶瑪巴烏金廷列之名所發出之信,授權他們去收集善款。這些信中有的是數年前由當時相當年幼的噶瑪巴烏金廷列所簽名。我也曾見過色彩繽紛的冊子到處流通以為籌建閉關中心,建廟計劃,特別學校以及計劃等募款,所有的計劃都據稱是由噶瑪巴烏金廷列所創辦。
我無法證明或否定這些傳說,但我認為,任何募款所需要的是公開財務之責任是一種公正的說法,此作法應當公平地運用到任何募款活動,不論是以噶瑪巴烏金廷列之名或噶瑪巴泰耶多杰或任何上師之名。這些計劃的財務管理支配是否經得起公開審核?我們不會知道善款之去向除非正確的會計系統被建立並附帶著完全透明化及責任。捐贈者和募捐者必須更仔細的查看所捐贈金錢是如何的被操作,包括其金額,時間及用途。否則,他們可能冒著支持負面行動的危險,如格西達哇江乘曾提出的警示。
最高法院確認錫金地方法院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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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8年,噶瑪巴慈善信託對嘉察仁波切和一些錫金州官員正式提告。此訴訟之目的是要將隆德寺合法的管理權歸還給噶瑪巴慈善信託。司徒仁波切未被列為被告,因為當時他被印度政府禁止入境。
法院於2002年之裁決有利於噶瑪巴慈善信託,並下令盤點寺廟內之項目,在那個時候發現貯存"神聖的"預言信(司徒仁波切呈現的)的盒子已失蹤。
也就是在那時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創立一個所謂的族普拉卜楞(Tsurphu Labrang)以避免被指控偷竊。他們宣稱族普拉卜楞對隆德寺享有權利,天珍南嘉為此拉卜楞之秘書長直到2005年去世為止。他即是那名隆德寺的副秘書,後來必須辭職之同一人,因為他無法反駁"不替噶瑪巴的拉卜楞之利益著想"之指控。
印度最高法院現在裁定族普拉卜楞並非故十六世噶瑪巴之合法拉卜楞。此外,法院並聲明,選擇天珍南嘉為其秘書長是"十分荒謬的"。錫金地方法院確認噶瑪巴慈善信託為唯一的合法機構,具備經營隆德寺廟的權力(註411):
&錫金地方法院裁決: 由首席法官R. K. 派垂(R. K. Patra)判決,2003年8月26日:
除此之外,有一個天珍南嘉宣稱自己從1992年開始為原告的秘書長。此說法已被被告第一至第四名反駁,在他們的反駁供詞中陳述十六世嘉華噶瑪巴指派一名典措雍度為秘書長,他在1982年12月去世;在他之後,是一名托噶雍嘉,後者死於1997年10月。假如托噶雍嘉於1982年起至1997年去世前為秘書長,天珍南嘉不可能在1992年被指派為秘書長。因此,由天珍南嘉所提出的宣稱,說他是原告的秘書長顯示十分荒謬。
族普拉卜楞隨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在一份2004年7月5日發表的裁決中駁回他們的上訴,並允許錫金法院之判決生效(註412)。
於1998年,噶瑪巴慈善信託對嘉察仁波切和一些錫金州官員正式提告。此訴訟之目的是要將隆德寺合法的管理權歸還給噶瑪巴慈善信託。司徒仁波切未被列為被告,因為當時他被印度政府禁止入境。
法院於2002年之裁決有利於噶瑪巴慈善信託,並下令盤點寺廟內之項目,在那個時候發現貯存"神聖的"預言信(司徒仁波切呈現的)的盒子已失蹤。
也就是在那時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創立一個所謂的族普拉卜楞(Tsurphu Labrang)以避免被指控偷竊。他們宣稱族普拉卜楞對隆德寺享有權利,天珍南嘉為此拉卜楞之秘書長直到2005年去世為止。他即是那名隆德寺的副秘書,後來必須辭職之同一人,因為他無法反駁"不替噶瑪巴的拉卜楞之利益著想"之指控。
印度最高法院現在裁定族普拉卜楞並非故十六世噶瑪巴之合法拉卜楞。此外,法院並聲明,選擇天珍南嘉為其秘書長是"十分荒謬的"。錫金地方法院確認噶瑪巴慈善信託為唯一的合法機構,具備經營隆德寺廟的權力(註411):
&錫金地方法院裁決: 由首席法官R. K. 派垂(R. K. Patra)判決,2003年8月26日:
除此之外,有一個天珍南嘉宣稱自己從1992年開始為原告的秘書長。此說法已被被告第一至第四名反駁,在他們的反駁供詞中陳述十六世嘉華噶瑪巴指派一名典措雍度為秘書長,他在1982年12月去世;在他之後,是一名托噶雍嘉,後者死於1997年10月。假如托噶雍嘉於1982年起至1997年去世前為秘書長,天珍南嘉不可能在1992年被指派為秘書長。因此,由天珍南嘉所提出的宣稱,說他是原告的秘書長顯示十分荒謬。
族普拉卜楞隨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在一份2004年7月5日發表的裁決中駁回他們的上訴,並允許錫金法院之判決生效(註412)。
噶瑪巴烏金廷列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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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巴烏金廷列現已成年並已完成學習。他被安排受教於合格的老師們,達賴喇嘛聖上不時也會直接指導他。
使噶瑪巴慈善信託,噶瑪巴拉卜楞的人感到驚訝的是,噶瑪巴烏金廷列曾公開表達他對夏瑪巴的敬意,他並不贊成那些反對當今夏瑪巴和歷代夏瑪巴傳承的負面活動。他曾被聼到以藏文說,如果攻擊歷代夏瑪巴傳承,則噶瑪噶舉傳承將會嚴重受到影響,因為他們是保持噶瑪噶舉傳承不間斷和純淨的環節。
於一場年度在菩提伽耶(Bodhagaya)舉辦的噶舉孟蘭(Kagyu Monlam, 註413)中,觀眾中的西藏人聼到噶瑪巴烏金廷列在一場公開演講中表達上述的看法,並已錄音。但是,非西藏人並未聽到完全一樣的音訊。不知故意與否,翻譯諾助巴可(Ngodrup Burkhar)忽略了翻譯演講中這一部分,故只有說藏語的人知道他所說的內容。無論如何,他的看法現在已清楚地被他的西藏信徒們所知曉。那些私下和他見面的人們也確認噶瑪巴烏金廷列曾強烈的批評那些錯誤解釋噶瑪噶舉歷史的人。噶瑪巴烏金廷列傳言曾於2007年初告訴創古仁波切,無論是誰散布這些錯誤消息的是"壞人"(the bad guys)。
在一份名為"現在!"(Now!)的刊物裏有一篇文章,日期為2003年11月5日,於此文中,噶瑪巴烏金廷列被引述如下有關夏瑪仁波切的段落,"他在我們傳承中極其重要,他並非普通人,是一位偉大的轉世者。有許多理由使他無法認證我為十七世噶瑪巴,但尊貴的夏瑪仁波切為了較大的西藏社區福祉能犧牲他自己的論點。(註414)"
噶瑪巴烏金廷列現已成年並已完成學習。他被安排受教於合格的老師們,達賴喇嘛聖上不時也會直接指導他。
使噶瑪巴慈善信託,噶瑪巴拉卜楞的人感到驚訝的是,噶瑪巴烏金廷列曾公開表達他對夏瑪巴的敬意,他並不贊成那些反對當今夏瑪巴和歷代夏瑪巴傳承的負面活動。他曾被聼到以藏文說,如果攻擊歷代夏瑪巴傳承,則噶瑪噶舉傳承將會嚴重受到影響,因為他們是保持噶瑪噶舉傳承不間斷和純淨的環節。
於一場年度在菩提伽耶(Bodhagaya)舉辦的噶舉孟蘭(Kagyu Monlam, 註413)中,觀眾中的西藏人聼到噶瑪巴烏金廷列在一場公開演講中表達上述的看法,並已錄音。但是,非西藏人並未聽到完全一樣的音訊。不知故意與否,翻譯諾助巴可(Ngodrup Burkhar)忽略了翻譯演講中這一部分,故只有說藏語的人知道他所說的內容。無論如何,他的看法現在已清楚地被他的西藏信徒們所知曉。那些私下和他見面的人們也確認噶瑪巴烏金廷列曾強烈的批評那些錯誤解釋噶瑪噶舉歷史的人。噶瑪巴烏金廷列傳言曾於2007年初告訴創古仁波切,無論是誰散布這些錯誤消息的是"壞人"(the bad guys)。
在一份名為"現在!"(Now!)的刊物裏有一篇文章,日期為2003年11月5日,於此文中,噶瑪巴烏金廷列被引述如下有關夏瑪仁波切的段落,"他在我們傳承中極其重要,他並非普通人,是一位偉大的轉世者。有許多理由使他無法認證我為十七世噶瑪巴,但尊貴的夏瑪仁波切為了較大的西藏社區福祉能犧牲他自己的論點。(註414)"
錯誤的詮釋依然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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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巴烏金廷列要求和夏瑪巴會見,於2007年1月9日,他們在新德里見面。有關此次會面,達哇策仁發佈如下之信。
&達哇策仁之信,發表於噶瑪巴事件網站(註415):
最近於2007年1月9日上午十時,夏瑪巴仁波切聖上於印度新德里奧佈羅依國際旅館( Oberoi International Hotel)與烏金廷列仁波切聖上相見。
於2005年,當夏瑪巴仁波切在香港傳法時,他收到止貢澈贊仁波切聖上(H. H. Drigung Chetsang Rinpoche)之電話,會談中,止貢澈贊仁波切對夏瑪仁波切提及,在最近他和烏金廷列仁波切在菩提伽耶會面中,烏金廷列仁波切曾要求他安排私下與夏瑪仁波切會面。止貢澈贊仁波切表示如果夏瑪仁波切和烏金廷列仁波切能夠會面,它將會替大家帶來正面的結果。
夏瑪巴仁波切本人對此會見持開放的態度,但是他告訴止貢澈贊仁波切,在那段特別時刻他無法決定,他希望等到回到印度後再回覆。
夏瑪仁波切回到印度後,致函止貢澈贊仁波切感謝他傳達烏金廷列仁波切之訊息,他也提到和烏金廷列仁波切在那時候見面是不可能的,理由是,因為在過去,錫金一些貪腐的政客曾誤用烏金廷列之名,和中共結盟。其結果,他們的行為嚴重激怒印度政府。因此,在那時如果夏瑪仁波切和烏金廷列仁波切會面,將會招致印度政府對他無根據的懷疑。
今年初,尼泊爾卡寧智慧林寺(Ka Nying Shedrub Ling Monastery)的尊貴的卻吉寧瑪仁波切(Ven. Chokyi Nyima) 曾與烏金廷列仁波切在菩提伽耶會面。再一次烏金廷列仁波切提出他希望會見夏瑪仁波切的意願,並要求卻吉寧瑪安排。此次,夏瑪仁波切尊重烏金廷列的邀請,著手安排一個會晤的時間。
在此會談中,我清楚注意到並了解到,烏金廷列仁波切要會見夏瑪仁波切的目的並非他渴望前往隆德寺,亦非他想得到寺廟的控制權,反而是,看來烏金廷列仁波切現已成年,已逐漸了解有些他自己的人,所謂的為他而戰之人,其實為了他們個人自私的目的,正在誤用他的名字及地位。烏金廷列仁波切對他們的負面行為已然擾亂了佛法團體的平靜,他表達強烈的厭惡,
同時,烏金廷列仁波切認知到和夏瑪巴會談的重要性,他們兩人一起合作,將能恢復佛教團體裏的和平。
因此,我要求各位,請提防那些已在佛法團體裏製造負面障礙,而且會繼續製造的人。我要求每一位支持者,請支持夏瑪仁波切和烏金廷列仁波切二位,協助圓滿他們要恢復學佛者之間和睦相處的願望。請不僅在心中感覺給他們支持,而是對整體情況有合理的判斷。
達哇策仁,夏瑪仁波切拉卜楞,2007年3月19日。
但是,噶瑪巴烏金廷列仁波切的秘書長卻在他的噶舉辦公室網站上刊登了一份聲明,說是尼泊爾卡寧智慧林寺的祖古卻吉寧瑪,他要求噶瑪巴烏金廷列仁波切和夏瑪巴見面,同時大家也注意到在此次會談並無任何具體內容被提出。
達哇策仁曾說過,他十分確定噶瑪巴烏金廷列是兩度提出要和夏瑪巴見面的人,"任何人說這不是真的應當來找我,我將會告知他們證人及確實的證據。"
這是另一個被那些據稱替噶瑪巴烏金廷列工作的人再一次扭曲事實的例子。很顯然的噶瑪巴烏金廷列的訊息並未傳達到他的非西藏人信徒中,他對歷代夏瑪巴傳承的見解即為一例,他反對那些詆毀歷代夏瑪巴的負面活動,似乎他也知道藉他之名所造的一些錯誤的行為。是否他的非西藏的信徒將會了解他的看法,只有時間會揭曉。
目前,看來噶瑪巴烏金廷列被那些以個人目的而工作之人包圍著,假如所有他所謂的支持者以他之名所作之事,噶瑪巴對夏瑪巴表達他的"強烈厭惡他們的負面行為。"不令人驚訝。如此之行徑已破壞了佛法團體的安寧。
結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將佛法從文化中分離
寺廟制度和其喇嘛之階位深植於轉世祖古之信仰中,和金剛乘獨特的師徒間之關係一樣,數世紀以來,已成為西藏文化之中心。我對噶瑪巴預言的研究使我了解西藏喇嘛社會是如何的錯綜複雜。
西藏上師們的傳記顯示那些肆無忌憚的人們經常藏身於寺廟機構裏。例如,在十世噶瑪巴的傳記裏,我們看到曲麻喇嘛(Chagmo Lama)如何拘禁十世噶瑪巴並利用他替自己歛財(註416),所幸巴渥仁波切(Pawo Rinpoche)將曲麻喇嘛告進法庭並贏回十世噶瑪巴的自由。
西藏的政治史裏,存在著西藏寺廟機構內的喇嘛管理人所製造的陰謀策劃之豐富的證據(註417),四世和五世達賴喇嘛的執事喇嘛們在十七世紀蒙古人入侵西藏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不論那些喇嘛們的行為合理與否,以及他們的行為所產生的短期及長期的效應,均是一件值得令人深入探討的事情。
西藏人似乎較易了解和寺廟生活相互交織的社會政治力量,因為寺廟生活是他們日常生活文化之一部份。喇嘛之等級制度廣泛地被了解,正如配合西藏喇嘛社會裏的階位制度之嚴格的禮節(註418),如此的制度,和它已建立的禮節,是歷代西藏政府的產品。
同理也可以用來討論選擇一名幼童或小孩,宣佈為過世喇嘛的轉世靈童這種風俗。毫無疑問的,這種習俗是藏傳佛教的特色,其根源來自於西藏的文化而非佛教經典。西藏的寺廟擁有土地,為大型僧眾社區的生活場所。寺廟的主座爲其最具價值的資產,他立刻成為精神導師和負擔生計的人,承擔著獨一無二的責任,他可以從他的在家信徒得到大筆善款,用以維持他自己,他的寺廟以及所有他的僧衆和執事。
一名被選作轉世的仁波切或祖古的小孩將來長大可以成為寺廟極佳的主座以及一位好上師。他可以對他的信徒以及他的僧衆社區作出意義重大的貢獻,誠懇地指引他們在正確的佛法道上。但是,不論何時寺廟主座圓寂時,他的僧眾,拉卜楞,弟子們必須找到某個人來填補他的位置,否則他們可能要面臨被其他人接管的可能性。寺廟的拉卜楞通常會求助於一位證量高的上師或階位高的仁波切去找出他們圓寂師父的轉世者。但是假如那位圓寂的仁波切並未充分地開悟,他對自己的來生無法掌控,可能甚至不會投生在西藏的人道。即使對祖古和仁波切們這些殊勝的佛法教師而言,要得到此類心之明澈性以控制自己的投胎並非微小的技倆。
因此,一名合適的男孩被選擇填補位置並不一定是圓寂師父的轉世。假如此名小孩出家並妥善地修習佛法,則大家受惠,他成為一名好的佛法教師,他的寺廟昌盛,他的信衆從他學法,這是一種理想狀況。在最壞的情況下,一名被修飾好的"仁波切"無法承擔職責被寺廟驅逐。此事發生在過去的噶瑪洽美(Karma Chagmed)身上,正如我們所見(註419)。然而在大部份的情況下,一位喇嘛師父處於兩種極端之間的某一點,無論如何,那些教師們會將自己的生活方式傳遞給下一代。
此項討論和西藏文化以及數世紀以來延續的生活方式有很大關係。且此處要求的可能是我們對它的了解而非評議,我並不質疑例如像噶瑪噶舉這個傳承所傳遞下來的佛教教法之真實性,但是將佛陀教法的精要及修行和它無可避免所處的政治,社會以及文化之環境劃分開來也有其意義,此說法公平地適用於各種佛教型式,不論他們是西藏人,泰國人,中國人,或美國人,且不論他們是在封建的,專制的或民主的社會裏修行。
佛教在不同的文化中廣泛被接受,佛法簡約但深奧真諦自然吸引人們進入,此即是為何佛教教師們通常被用極正面的觀點來理解,以致於許多人發現要將教法和教師劃分開來極其困難。極遺憾地,佛法教師(甚至那些對自己的領域極其通曉的人)並非開悟的人。像嫉妒和貪婪這類的情緒在他們中也像我們一樣普遍存在,而且他們也不一定俱備最純淨的發心。
真正的上師的確存在,但也有利用佛法為工具以為己謀求權勢和金錢的教師。而且正如一些有野心的西藏師父可能毫不猶豫去利用他們的宗教階位及頭銜以達到權勢和財富,也有政客們熱切地要與他們合作,這些因素確實出現在目前的噶瑪巴爭議事件裏。
一個重要的教誨出現於心中,佛陀曾對他的弟子阿難說過,"依法不依人。"
依據事實
正如達哇策仁一樣,我並不具備任何證量足以分辨誰是真正的十六世噶瑪巴之轉世者,但我希望藉由事實及合理的詮釋以了解噶瑪巴預言所涵蘊的意義,它們是如何與目前在噶瑪噶舉教內所發生的事相互關聯。
和任何的預言一樣,它不可能被百分之百確定。因此我曾試著藉由真實的西藏古籍和傳記的歷史記錄,格西達哇江乘等學者們之分析,以及代表噶瑪巴慈善信託的夏瑪仁波切和達哇策仁之法庭口供,以及其他消息來源(因為它們由法院記錄,活著的目擊證人,文件及信件所背書)將事實與虛構劃分開來。
在本書第一部份,格西達哇江乘提供他對五世巴噶瑪巴預言之分析,根據他的意見,此預言之意義是,千貢大司徒仁波切(Chamgon Tai Situ)是那個行惡之人,而夏瑪巴是阻止他的人。這是一個有事實根據及有充足理由之理論,但是要確定他們是否即是在預言中所提到的兩個人並不可能,只有五世噶瑪巴明白。以下為我們的確知道的事實:
"那它"(nata)此字不存在於梵文字典裏。梵文"那舍"(natha)在藏文為"貢"(gon)。五世噶瑪巴的字句特別標示一個名字中帶有"那舍"(Natha)或"貢"(gon)的人將會幾乎摧毀噶瑪噶舉的教法。因為我們知道"貢"(gon)此字並非托噶仁波切或夏瑪仁波切之名,我們可以安全的說他們二人中無一適用於五世噶瑪巴所預言的作惡之人之描述。
於第二部份中,我陳述了歷史記錄以顯示利亞特休書中描述的噶瑪噶舉歷史和西藏政治歷史的錯誤。她的著作歪曲了六世夏瑪巴,此作法表示她的各種資料來源努力要詆毀歷代夏瑪巴傳承之名譽。這些資料來源極可能忠誠於司徒仁波切,正如特休本人承認司徒仁波切對她亦師亦友。如我在此章前段所指出,噶瑪巴烏金廷列似乎同意格西達哇江乘之分析,即攻擊歷代夏瑪巴傳承將嚴重地危及噶瑪噶舉傳承之亷正性。因此,正如五世噶瑪巴所預言,噶瑪噶舉的教法在我們的時代受到威脅,這也就是本書基於正確的記錄,欲澄清歷史事實的重要性。
同樣造成傷害的是作者米克布朗有關五世噶瑪巴金剛寶冠的陳述,他對十六世噶瑪巴本人的亷正性提出懷疑。根據布朗所言,我們無法確定十六世噶瑪當他說他所擁有的金剛寶冠即是那頂原始的寶冠是否在說真話。我已將由可靠的資料來源之證詞和口供提供於書中,以證明十六世噶瑪巴的確在隆德寺裏擁有那頂金剛寶冠(註420)。
當許多斷言被捏造,出版,並流通時,它們製造出一種不確定的氣氛。此類的技倆意圖磨損信徒對真實的且已樹起聲譽的傳承之信心。一份如特休的書本也許在今日不會被認真地接受,因為仍有許多生存著的證人以及歷史學者他們會知曉事實並指出錯誤。但是在一代或兩代之後,這些書本仍會存放於家中及圖書館裏,它們的不正確性不再被爭辯,如此有一種骨牌效應,如此一個捏造的字如"那它"(nata)可能在未來被某人摘引而成一種可能的解釋。歪曲歷史的陳述可能在一件複雜事件中被"另一邊"所支持,或它們也可能成為"以前所印刷出的題裁"被像米克布朗之類的作者選擇引用。
我們對 "每一段故事都有其兩面 "(There are two sides to every story.)此陳詞說法都很熟悉,雖然在一個事件中了解每一方極為重要以得到真相,同樣重要的是要確保被呈現的消息本身並不涉及任何一方而俱備其正確性。
錯誤資訊之陷阱
"我們所不暸解的事不太會給我們帶來多大的麻煩,而是那些我們以為知道但並非屬實之事。"(亞特曼. 華德)
被流傳的衆多謊言
1. 第五世噶瑪巴在他的預言中採用"那它"(nata)一字,此字意為姪子(或外甥,nephew)或親屬。(此字並不存在於梵文或藏文中);
2.第 六世夏瑪巴善於操弄政治,並造成噶瑪噶舉教派內之不和。
3. 第一世噶瑪洽美曾一度被考慮為第十世噶瑪巴之人選。
4. 第十世噶瑪巴幼年時由當地土司曲麻喇嘛保護。(十世噶瑪巴自己寫下他和家人被那土司俘禁,並為了他個人的利得被剝削。);
5. 噶瑪噶舉大司徒曾經作過藏王。
6. 夏瑪,司徒,蔣貢,嘉察仁波切為噶瑪巴的"四心子"。
7. 阿育察博曼(Ashok Chand Burman)由四位攝政以及隆德拉卜楞要求辭去噶瑪巴慈善信託之理事。( 當故隆德寺副祕書天珍南嘉要求博曼先生辭職時,他交給他的信作假地如是寫著)。
8. 夏瑪巴曾試圖在有關噶瑪巴產業的文件上,以自己之名取代噶瑪巴,例如噶瑪巴國際佛學院。
9. 托噶仁波切和夏瑪巴出售在不丹的札西邱林寺以及其他產業以中飽私囊,或托噶仁波切出售這些產業以償還他個人的債務。
10. 夏瑪巴曾經要認證一名不丹王子為十七世噶瑪巴。
11. 司徒仁波切的預言信是由十六世噶瑪巴所寫;(實體證據如筆跡,簽名,內容,以及信頭均顯示此信不可能由故噶瑪巴所寫)。
12. 噶瑪噶舉教派內全體無異議接受烏金廷列為十七世噶瑪巴(達賴喇嘛在未確認烏金廷列之前,被告知此訊息,而噶瑪巴自己的拉卜楞和夏瑪巴並未接受他)。
13. 故十六世噶瑪巴可能離開西藏逃至印度時,並未攜帶金剛寶冠出來。
14. 夏瑪巴謀殺了蔣貢康楚仁波切。(註421)
15. 夏瑪巴的家人和美國中央情報局(CIA)有關聯。
16. 夏瑪巴賄賂印度政府阻止噶瑪巴烏金廷列仁波切進入錫金。
17. 噶瑪巴泰耶多杰為不丹人。
18. 夏瑪巴曾要求卻吉尼瑪仁波切去安排一個和噶瑪巴烏金廷列於2007年見面之會談。(在他們於2007年初見面之前,是噶瑪巴烏金廷列寫過兩封信要求與夏瑪巴見面)。
19. 一尊佛像自然顯現在十六世噶瑪巴的脛骨舍利上(註422)。
而且此類誤導繼續在延續。
它正告訴我們在其背後之人們之動機,以及他們捏造事件,歷史,及自己背景的說法,那些人曾表示過前世的司徒仁波切曾做過藏王,一件在歷史上並不存在的事實(註423)。
吉美仁波切之聲明描述一位創古仁波切,介紹自己是"仁波切們"的老師,如是暗示他是噶瑪噶舉教派內具有高度精神威信的人,但其實他並不具備。故蔣貢仁波切曾在馬來西亞公開反駁過創古仁波切,強調後者僅是課堂上的教師而非上師。事實為何?從1968年至1974年,由十六世噶瑪巴親自指派創古仁波切為隆德寺的主座方丈。但是,也是事實於1974年,他選擇離開隆德寺的崗位,並指責十六世噶瑪巴的不斷要求他回隆德履行他的義務。藉由他自己的行動,他選擇恢復他正規的頭銜,"創古仁波切",亦即西藏創古寺的第二階位喇嘛(註424)。
在我的研究中,噶瑪巴拉卜楞中許多人士曾公開發表意見反對阿貢祖古之陳述他自己的背景,因為其中涉及他和十六世噶瑪巴之關係。例如,他的自傳宣稱他是依據故十六世噶瑪巴精確的指示被找到認證為祖古的,此說法爲捏造的。他的書也陳述他是噶瑪噶舉傳承持有者,他在十六世噶瑪巴指導下完成修行,又是一個謊言。隆德寺拉卜楞出現並說明阿貢祖古從未在十六世噶瑪巴親自指導下學習過,他也不曾花費足夠的時間留在隆德寺,或和十六世噶瑪巴私下相處,使他足以有機會在噶瑪巴或其拉卜楞之周遭事宜得到第一手資料(註425)。
可能較重要的是,阿貢祖古和創古仁波切兩人均試圖在十六世噶瑪巴生前利用他,但是他們的詭計暴露,可是他們之一的阿貢祖古現在是尋找到十七世噶瑪巴的有益人士,而另一名創古仁波切,則宣稱是噶瑪巴的徒弟和堅定的支持者。
所預示的不忠的行為是否已發生?
第五世噶瑪巴和第十六世噶瑪巴兩位同時在他們的文句中所描述的(現被當成預言),在噶瑪噶舉內將會有不忠之行為,至於它的時間,五世噶瑪巴明確說明是在十六世噶瑪巴晚年,以及十七世噶瑪巴童年之時;十六世噶瑪巴也預言在這段期間會有不忠行為發生。
我對本書之研究引導我了解,每一位西藏喇嘛或上師都有他自己獨立的拉卜楞,和其他喇嘛們的拉卜楞分離且有所區別,十六世噶瑪巴亦不例外。我曾謹慎地研讀過噶瑪巴慈善信託的文件,其中以法律文字清楚地表達十六世噶瑪巴指明特定理事們以照管他的遺產:故托噶仁波切,資深理事J. T. 典沙巴(註426),察博曼(Chand Burman),T. S. 江乘(T. S . Gyaltsen),故江久提(Gyan Jyoti),故貢普南嘉(Gyonpu Namgyal),以及故典措雍度(Damchoe Yongdu)。他的遺囑和遺言應當受到敬重並由他所選的理事們去執行。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不忠之行為?我的詮釋是任何宣稱自己是噶瑪巴的忠實信徒之人而從事違背十六世噶瑪巴之願望,他的工作以及他作為精神導師的傳承之行為,即屬不忠。
例如,當察博曼先生(一名由十六世噶瑪巴親自指定之噶瑪巴慈善信託理事)在虛假的藉口下被要求辭職,此事構成違反十六世噶瑪巴之意願,進行這項違背行為之人為司徒,蔣貢和嘉察仁波切,他們全都是噶瑪噶舉傳承持有者而希望自己成為噶瑪巴慈善信託之理事(註427)。他們的行為是對十六世噶瑪巴不忠之行為。
沒有任何一位仁波切有權力指派他自己為噶瑪巴之攝政。假如十六世噶瑪巴希望四位仁波切中之任何一位為他的理事或攝政,他會指名他們。夏瑪巴糾正他自己從個人的理念發展出來的四位找尋委員會的錯誤,在1984年的一場噶瑪巴慈善信託理事會中,四位仁波切的攝政組合被解散。但是許多人並不了解攝政小組已不存在,繼續將四位仁波切當成攝政。利用這種困擾,司徒和嘉察於1992年,在欠缺所需要的噶瑪巴慈善信託的同意情況下,促成他們噶瑪巴候選人,這是一種違反噶瑪巴的拉卜楞法定及傳統權力的作法,也是對噶瑪巴的名望,頭銜及其佛行事業的不忠行為。
至於在認證十七世噶瑪巴一事,依據過去噶瑪噶舉教派內之傳統,一位上師如夏瑪仁波切或司徒仁波切可以向噶瑪巴慈善信託之理事們提出一名噶瑪巴轉世者之人選。但是,噶瑪巴慈善信託或噶瑪巴拉卜楞會希望見到一些證明,盲目的接受一名人選為不負責任的作法。在目前的狀況下,極清楚的是證據是假造的,爭議事件還包括暴力行為以及會危及噶瑪噶舉傳統的廉正性之破壞傳統作法,這是一種違背噶瑪巴之傳承的不忠行為。
正如所預示的,不忠之行為的確發生了,它們違反噶瑪巴之意願,危害他的佛法事業以及傳承。
一封不具說服力的信由不道德的行動來支援
目前的噶瑪巴爭議事件爆發於當司徒的預言信不被夏瑪巴所接受,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不被噶瑪巴慈善信託,噶瑪巴的拉卜楞,或十六世噶瑪巴主廟隆德寺僧衆所接受。
托噶仁波切,以其為噶瑪巴拉卜楞之主事,也是噶瑪巴慈善信託之理事之身份,極詳盡地分析了司徒的預言信。他如此作不是要羞辱司徒仁波切,而是因為司徒用此信件為證明他的權威性去提名噶瑪巴人選,此封信之實際筆跡,除了實體證明(諸如信頭,筆跡並不符合十六世噶瑪巴的筆法)之外,導致噶瑪巴慈善信託,噶瑪巴拉卜楞以及僧衆們斷定此信為偽造的。
我並未直接見到此信原文,我只見過它的影本。因此,我必須借助其他人轉達其內涵並解釋信頭,簽字等之不同之處。但是,當司徒仁波切拒絕將它被第三者科學測試時,任何人並不需要見到此信原文才知道有些事不恰當,他的猶豫暗示著有關此信有些東西他希望藏匿起來,此外,他所給的不要測試理由是,將信置於科學測試會對此信不敬,完全毫無意義而且有關此出自人手之作品,此說法和佛陀教法並不一致。
司徒仁波切除了偽造一封信還作了更多的事。如噶瑪汪秋在第三十四章的報導,錫金前總理班達理,派他的手下向T. S. 江乘住宅投擲石塊,搗毀J. T. 典沙巴的座車,這些侵犯行為沖著他們來因為他們是十六世噶瑪巴的理事。根據達哇策仁所言,噶瑪巴慈善信託所持的證據顯示,司徒仁波切和嘉察仁波切付款給總理讓他威嚇十六世噶瑪巴的理事,讓他們噤口。
至於夏瑪巴和托噶仁波切(他也拒絕接受預言信),故事及謠言被傳播以誹謗他們。我已在此章提供有關此事豐富的例子,也已證明這些謠言為子虛烏有:他們並未出售不丹的札西邱林以中飽私囊(註428),夏瑪巴並未改變新德里學院(註429)之地契到他自己名下(律師喬和理先生可以確認)。極明顯地這些空穴來風的謠言意欲逐漸剝損在過渡期間保護噶瑪巴權益的兩位主要人物之信用,而那些負責散佈這些謠言的人們暗中破壞噶瑪巴拉卜楞之廉正性。
考量可能的動機
司徒仁波切和他的同夥們是否可能出於虔誠的希望要去找尋並保護真正的十七世噶瑪巴?事實似乎不支持此論點。宗教的自主權對噶瑪噶舉傳承極為重要,因此它為當今之夏瑪巴和十六世噶瑪巴最關切的問題,十六世噶瑪巴一生花費許多時間爭取這種獨立。其他藏傳佛教教派如寧瑪派等也希望宗教自由。當司徒和嘉察仁波切虛假地聲稱他們代表整體噶瑪噶舉傳承並邀請達賴喇嘛認證他們的噶瑪巴候選人時,他們違反十六世噶瑪巴的原則。在前面的章節裏呈現一份出自達賴喇嘛辦公室的正式聲明顯示明顯證據:
&達賴喇嘛聖上機要秘書天珍邱寧他羅發佈之公開聲明,1992年6月9日,達蘭沙拉(註430)。
居住於西藏內外的祖古們,喇嘛們及僧伽,從剛渡隆德之佛法之地,族普寺及八蚌寺,以及所有噶瑪巴的寺廟,衆皆一心奉獻及願望,慈悲的告誡是否妥善去認證這名生於木牛年,如上描述的男孩為十六世噶瑪巴之轉世者。
為此事去找達賴喇嘛,兩名仁波切實質上放棄噶瑪噶舉教派的自主權,因此他們行事違反十六世噶瑪巴的意願(他贊成教派的獨立性),也同時違背數世紀傳統的免於政治機構干預宗教自由的傳統。
我們同時也必須問,既已成功的讓他們的噶瑪巴人選被中共政府指定,司徒和嘉察仁波切為何仍認為於1993年8月2日,以武力奪取隆德寺是必要的?根據噶瑪托登(Karma Topden)在一場記者招待會中所發表的聲明,一場以他們的噶瑪巴人選以及金剛寶冠為特色的東南亞之旅早已在他們的計劃中(註431)。噶瑪巴烏金廷列能夠和司徒仁波切一起到東南亞和其他地區去弘揚佛法,中共也會允許,因為一場"親善"之旅,以他們所指派的噶瑪巴爲主角會被視為一件好事。但是真正的獲利會從噶瑪巴的金剛寶冠大典而來。如果他們沒有擁有金剛寶冠,此事即無法成辦,但是當時寶冠仍被收藏於隆德寺(註432),因此,看來讓一位噶瑪巴坐床不是他們唯一的目的,他們也希望獲得一些利潤,要如此作,他們需要拿下隆德寺。
司徒仁波切拒絕允許那封據稱十六世噶瑪巴給他的預言信被測試,假如它通過測試,此信會成為他候選人強有力的證明,噶瑪巴慈善信託和噶瑪巴的拉卜楞可能會被說服而承認他為十七世噶瑪巴。然而,司徒拒絕了測試,說如此作會褻瀆聖物,然後他在結夏安居首日攻擊噶瑪巴主廟及其僧衆。正如格西達哇江乘所解釋的(註433),攻擊隆德寺的僧衆是一項極大的惡行。司徒仁波切引用褻瀆為反對測試一張紙之理由,然後轉身促進人身傷害暴力(此為直接違背佛陀教法),是一種駭人聽聞的矛盾。
雖然司徒仁波切人馬宣稱他們奪取隆德寺是為了噶瑪巴烏金廷列的利益,這也不是令人信服的辯解。當時,烏金廷列仍在西藏學習,此意味著替他覓得一處住錫寺廟並非當務之急,他們有足夠時間依據佛法與噶瑪巴慈善信託協商取得一個和平的解決方法。此外,噶瑪巴烏金廷列自己現在已否定他們的說法,在他與夏瑪巴2007年1月的會見裏,他已告訴夏瑪巴他不要去隆德寺。
根據達哇策仁(他代表噶瑪巴拉卜楞發言)之說法,噶瑪巴慈善信託握有證據及可信的證人顯示司徒和嘉察仁波切之團體要得到著名的黑寶冠,如此他們可以在台灣安排一場噶瑪巴烏金廷列特別的典禮,此項活動,加上陳履安的支撐,可以替他們賺取數百萬美金的收入(註434)。
同樣看來合理的是他們要得到隆德寺的原因是它所代表的意義,隆德寺是西藏之外的噶瑪噶舉主廟和總部,因此它對司徒仁波切這一方是戰略性的重要,以此基地作業會將他們在噶瑪噶舉內權力合法化。司徒和嘉察仁波切然後可以將他們自己令人信服地表現成西藏外的兩名噶瑪噶舉領導人,輪流在噶瑪巴的隆德主廟工作。隆德寺的場所也可以被改成觀光中心,其內寶物全部展覽出來,如此也可以替他們的營運帶來可觀的收入。
結尾之省思
對十七世噶瑪巴身份之爭議涉及西藏流亡政府,西藏難民區,住在西藏的西藏人以及中共和印度政府等有直接或間接的政治牽連。我無意在本書中有任何政治偏坦,而且我也只有在他們和十七世噶瑪巴事件有關時才舉出這些政府的行為。
我相信每個人有權忠心於他或她所選擇的噶瑪巴。在他作為佛教老師的角色上,噶瑪巴烏金廷列也有權利弘揚佛法,不受那些利用他圖利自己的人所干涉。
攻擊隆德寺的確發生了,隆德寺僧衆和寺廟的拉卜楞之困境並未得到新聞界合理的報導,他們的故事並未被傳述。無意參與任何教派間之爭吵,我在此的意圖只是要讓那些在此爭議中不曾被聽聞到 的人有一個表達意見的機會,大衆應當有機會了解此事件的各個方面,並有管道去見到真實的訊息,使得他們可以在一種被照會的方式下,自己可以作決定。因此,達哇策仁說噶瑪巴慈善信託和噶瑪巴的拉卜楞均已從他們所掌握的法庭供詞,信函,書面記錄,新聞報導,談話錄音,錄影帶,以及活著證人之書面證詞等,準備好所有的事實及證據來支持他們的說法,這些記錄都是被收集來支持噶瑪巴慈善信託因為要贏回隆德寺法定所有權所提出的訴訟。
不論隆德寺僧侶和噶瑪巴的拉卜楞拒絕接受噶瑪巴烏金廷列為真正的十七世噶瑪巴之作法對或錯,依據他們精神上的效忠性去作獨立的選擇,那是他們宗教上的權利,同理適用於選擇噶瑪巴烏金廷列為真正十六世噶瑪巴轉世者的所有信徒。
噶瑪噶舉教派必須被允許獨立的處理認證它的精神導師噶瑪巴事宜,而不受到任何外在干預,這種自主權是基於數世紀沿襲下的傳統,可以從歷史記錄中求證。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向政治單位提供噶瑪噶舉領導之認證權是毫無疑問的事實,也是一種重大的顛覆此歷史傳統的作法。噶瑪巴烏金廷列是有史以來第一位被中國指派的噶瑪巴。
於本書中,我已介紹第五世噶瑪巴和第十六世噶瑪巴預言之譯文及其分析。圍繞著目前爭議的許多事件看來與這些預言所預示的劇變和矛盾相應:於第二部份中介紹的利亞特休對噶瑪噶舉歷史之歪曲,對噶瑪噶舉教旨之亷正性加以妥協;於1993年8月2日所發生的攻擊隆德寺噶瑪巴的僧衆,由十六世噶瑪巴親自指定代表他的資深噶瑪巴慈善信託理事被威嚇而且住家被任意破壞;毀謗當今夏瑪巴和托噶仁波切名譽的各種謠言被到處散播;最後,如格西達哇策仁所指出,今日不論噶瑪巴泰耶多杰或噶瑪巴烏金廷列均無法進入隆德寺,隆德寺主廟已對兩位封鎖,正如十六世噶瑪巴所預告:
"在鴨子的心中,它是依靠湖的,
但是無恥的湖把它的伙伴冰帶來了,所以湖水就被冰封了。
在白獅子心中,它是仰賴雪山的,
但是美麗的白雪山,卻請來了陽光做它的伙伴。"
這些出自十六世噶瑪巴之言語極怪異地預知他的轉世之爭議將會造成教內深度的分裂以及切斷相互聯繫的結果。
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最不幸之分裂是使用暴力得到權力以及引入外在政治力量,侵略者們已觸犯噶瑪噶舉傳承存在已久的傳統。在如此作的過程中,他們使這些傳統遭受危險到某種程度以致於傳承本身失去它的團結力量和它宗教上自主權的最大支撐力量。除非目前的爭議情況可以解決,所有噶瑪巴的預言最令人不安的情況也可能實現:噶瑪噶舉將失去它的誠信度,而其信衆可能成為那些肆無忌憚者私利的犧牲品。(全書終)
註407:邱群巴解釋,此不僅是他個人的推測,整個噶瑪巴的拉卜楞支持這個理論。
註408:詳見第三十三章"瞞天過海"中之標題"錫金州政府之價碼"。
註409: 人們曾聴過噶瑪巴烏金廷列用藏文講述過這一段。
註410:有關嘉松祖古參閱第二十五章"錫金糾紛"。
註411:參閱附錄C一1。
將佛法從文化中分離
寺廟制度和其喇嘛之階位深植於轉世祖古之信仰中,和金剛乘獨特的師徒間之關係一樣,數世紀以來,已成為西藏文化之中心。我對噶瑪巴預言的研究使我了解西藏喇嘛社會是如何的錯綜複雜。
西藏上師們的傳記顯示那些肆無忌憚的人們經常藏身於寺廟機構裏。例如,在十世噶瑪巴的傳記裏,我們看到曲麻喇嘛(Chagmo Lama)如何拘禁十世噶瑪巴並利用他替自己歛財(註416),所幸巴渥仁波切(Pawo Rinpoche)將曲麻喇嘛告進法庭並贏回十世噶瑪巴的自由。
西藏的政治史裏,存在著西藏寺廟機構內的喇嘛管理人所製造的陰謀策劃之豐富的證據(註417),四世和五世達賴喇嘛的執事喇嘛們在十七世紀蒙古人入侵西藏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不論那些喇嘛們的行為合理與否,以及他們的行為所產生的短期及長期的效應,均是一件值得令人深入探討的事情。
西藏人似乎較易了解和寺廟生活相互交織的社會政治力量,因為寺廟生活是他們日常生活文化之一部份。喇嘛之等級制度廣泛地被了解,正如配合西藏喇嘛社會裏的階位制度之嚴格的禮節(註418),如此的制度,和它已建立的禮節,是歷代西藏政府的產品。
同理也可以用來討論選擇一名幼童或小孩,宣佈為過世喇嘛的轉世靈童這種風俗。毫無疑問的,這種習俗是藏傳佛教的特色,其根源來自於西藏的文化而非佛教經典。西藏的寺廟擁有土地,為大型僧眾社區的生活場所。寺廟的主座爲其最具價值的資產,他立刻成為精神導師和負擔生計的人,承擔著獨一無二的責任,他可以從他的在家信徒得到大筆善款,用以維持他自己,他的寺廟以及所有他的僧衆和執事。
一名被選作轉世的仁波切或祖古的小孩將來長大可以成為寺廟極佳的主座以及一位好上師。他可以對他的信徒以及他的僧衆社區作出意義重大的貢獻,誠懇地指引他們在正確的佛法道上。但是,不論何時寺廟主座圓寂時,他的僧眾,拉卜楞,弟子們必須找到某個人來填補他的位置,否則他們可能要面臨被其他人接管的可能性。寺廟的拉卜楞通常會求助於一位證量高的上師或階位高的仁波切去找出他們圓寂師父的轉世者。但是假如那位圓寂的仁波切並未充分地開悟,他對自己的來生無法掌控,可能甚至不會投生在西藏的人道。即使對祖古和仁波切們這些殊勝的佛法教師而言,要得到此類心之明澈性以控制自己的投胎並非微小的技倆。
因此,一名合適的男孩被選擇填補位置並不一定是圓寂師父的轉世。假如此名小孩出家並妥善地修習佛法,則大家受惠,他成為一名好的佛法教師,他的寺廟昌盛,他的信衆從他學法,這是一種理想狀況。在最壞的情況下,一名被修飾好的"仁波切"無法承擔職責被寺廟驅逐。此事發生在過去的噶瑪洽美(Karma Chagmed)身上,正如我們所見(註419)。然而在大部份的情況下,一位喇嘛師父處於兩種極端之間的某一點,無論如何,那些教師們會將自己的生活方式傳遞給下一代。
此項討論和西藏文化以及數世紀以來延續的生活方式有很大關係。且此處要求的可能是我們對它的了解而非評議,我並不質疑例如像噶瑪噶舉這個傳承所傳遞下來的佛教教法之真實性,但是將佛陀教法的精要及修行和它無可避免所處的政治,社會以及文化之環境劃分開來也有其意義,此說法公平地適用於各種佛教型式,不論他們是西藏人,泰國人,中國人,或美國人,且不論他們是在封建的,專制的或民主的社會裏修行。
佛教在不同的文化中廣泛被接受,佛法簡約但深奧真諦自然吸引人們進入,此即是為何佛教教師們通常被用極正面的觀點來理解,以致於許多人發現要將教法和教師劃分開來極其困難。極遺憾地,佛法教師(甚至那些對自己的領域極其通曉的人)並非開悟的人。像嫉妒和貪婪這類的情緒在他們中也像我們一樣普遍存在,而且他們也不一定俱備最純淨的發心。
真正的上師的確存在,但也有利用佛法為工具以為己謀求權勢和金錢的教師。而且正如一些有野心的西藏師父可能毫不猶豫去利用他們的宗教階位及頭銜以達到權勢和財富,也有政客們熱切地要與他們合作,這些因素確實出現在目前的噶瑪巴爭議事件裏。
一個重要的教誨出現於心中,佛陀曾對他的弟子阿難說過,"依法不依人。"
依據事實
正如達哇策仁一樣,我並不具備任何證量足以分辨誰是真正的十六世噶瑪巴之轉世者,但我希望藉由事實及合理的詮釋以了解噶瑪巴預言所涵蘊的意義,它們是如何與目前在噶瑪噶舉教內所發生的事相互關聯。
和任何的預言一樣,它不可能被百分之百確定。因此我曾試著藉由真實的西藏古籍和傳記的歷史記錄,格西達哇江乘等學者們之分析,以及代表噶瑪巴慈善信託的夏瑪仁波切和達哇策仁之法庭口供,以及其他消息來源(因為它們由法院記錄,活著的目擊證人,文件及信件所背書)將事實與虛構劃分開來。
在本書第一部份,格西達哇江乘提供他對五世巴噶瑪巴預言之分析,根據他的意見,此預言之意義是,千貢大司徒仁波切(Chamgon Tai Situ)是那個行惡之人,而夏瑪巴是阻止他的人。這是一個有事實根據及有充足理由之理論,但是要確定他們是否即是在預言中所提到的兩個人並不可能,只有五世噶瑪巴明白。以下為我們的確知道的事實:
"那它"(nata)此字不存在於梵文字典裏。梵文"那舍"(natha)在藏文為"貢"(gon)。五世噶瑪巴的字句特別標示一個名字中帶有"那舍"(Natha)或"貢"(gon)的人將會幾乎摧毀噶瑪噶舉的教法。因為我們知道"貢"(gon)此字並非托噶仁波切或夏瑪仁波切之名,我們可以安全的說他們二人中無一適用於五世噶瑪巴所預言的作惡之人之描述。
於第二部份中,我陳述了歷史記錄以顯示利亞特休書中描述的噶瑪噶舉歷史和西藏政治歷史的錯誤。她的著作歪曲了六世夏瑪巴,此作法表示她的各種資料來源努力要詆毀歷代夏瑪巴傳承之名譽。這些資料來源極可能忠誠於司徒仁波切,正如特休本人承認司徒仁波切對她亦師亦友。如我在此章前段所指出,噶瑪巴烏金廷列似乎同意格西達哇江乘之分析,即攻擊歷代夏瑪巴傳承將嚴重地危及噶瑪噶舉傳承之亷正性。因此,正如五世噶瑪巴所預言,噶瑪噶舉的教法在我們的時代受到威脅,這也就是本書基於正確的記錄,欲澄清歷史事實的重要性。
同樣造成傷害的是作者米克布朗有關五世噶瑪巴金剛寶冠的陳述,他對十六世噶瑪巴本人的亷正性提出懷疑。根據布朗所言,我們無法確定十六世噶瑪當他說他所擁有的金剛寶冠即是那頂原始的寶冠是否在說真話。我已將由可靠的資料來源之證詞和口供提供於書中,以證明十六世噶瑪巴的確在隆德寺裏擁有那頂金剛寶冠(註420)。
當許多斷言被捏造,出版,並流通時,它們製造出一種不確定的氣氛。此類的技倆意圖磨損信徒對真實的且已樹起聲譽的傳承之信心。一份如特休的書本也許在今日不會被認真地接受,因為仍有許多生存著的證人以及歷史學者他們會知曉事實並指出錯誤。但是在一代或兩代之後,這些書本仍會存放於家中及圖書館裏,它們的不正確性不再被爭辯,如此有一種骨牌效應,如此一個捏造的字如"那它"(nata)可能在未來被某人摘引而成一種可能的解釋。歪曲歷史的陳述可能在一件複雜事件中被"另一邊"所支持,或它們也可能成為"以前所印刷出的題裁"被像米克布朗之類的作者選擇引用。
我們對 "每一段故事都有其兩面 "(There are two sides to every story.)此陳詞說法都很熟悉,雖然在一個事件中了解每一方極為重要以得到真相,同樣重要的是要確保被呈現的消息本身並不涉及任何一方而俱備其正確性。
錯誤資訊之陷阱
"我們所不暸解的事不太會給我們帶來多大的麻煩,而是那些我們以為知道但並非屬實之事。"(亞特曼. 華德)
被流傳的衆多謊言
1. 第五世噶瑪巴在他的預言中採用"那它"(nata)一字,此字意為姪子(或外甥,nephew)或親屬。(此字並不存在於梵文或藏文中);
2.第 六世夏瑪巴善於操弄政治,並造成噶瑪噶舉教派內之不和。
3. 第一世噶瑪洽美曾一度被考慮為第十世噶瑪巴之人選。
4. 第十世噶瑪巴幼年時由當地土司曲麻喇嘛保護。(十世噶瑪巴自己寫下他和家人被那土司俘禁,並為了他個人的利得被剝削。);
5. 噶瑪噶舉大司徒曾經作過藏王。
6. 夏瑪,司徒,蔣貢,嘉察仁波切為噶瑪巴的"四心子"。
7. 阿育察博曼(Ashok Chand Burman)由四位攝政以及隆德拉卜楞要求辭去噶瑪巴慈善信託之理事。( 當故隆德寺副祕書天珍南嘉要求博曼先生辭職時,他交給他的信作假地如是寫著)。
8. 夏瑪巴曾試圖在有關噶瑪巴產業的文件上,以自己之名取代噶瑪巴,例如噶瑪巴國際佛學院。
9. 托噶仁波切和夏瑪巴出售在不丹的札西邱林寺以及其他產業以中飽私囊,或托噶仁波切出售這些產業以償還他個人的債務。
10. 夏瑪巴曾經要認證一名不丹王子為十七世噶瑪巴。
11. 司徒仁波切的預言信是由十六世噶瑪巴所寫;(實體證據如筆跡,簽名,內容,以及信頭均顯示此信不可能由故噶瑪巴所寫)。
12. 噶瑪噶舉教派內全體無異議接受烏金廷列為十七世噶瑪巴(達賴喇嘛在未確認烏金廷列之前,被告知此訊息,而噶瑪巴自己的拉卜楞和夏瑪巴並未接受他)。
13. 故十六世噶瑪巴可能離開西藏逃至印度時,並未攜帶金剛寶冠出來。
14. 夏瑪巴謀殺了蔣貢康楚仁波切。(註421)
15. 夏瑪巴的家人和美國中央情報局(CIA)有關聯。
16. 夏瑪巴賄賂印度政府阻止噶瑪巴烏金廷列仁波切進入錫金。
17. 噶瑪巴泰耶多杰為不丹人。
18. 夏瑪巴曾要求卻吉尼瑪仁波切去安排一個和噶瑪巴烏金廷列於2007年見面之會談。(在他們於2007年初見面之前,是噶瑪巴烏金廷列寫過兩封信要求與夏瑪巴見面)。
19. 一尊佛像自然顯現在十六世噶瑪巴的脛骨舍利上(註422)。
而且此類誤導繼續在延續。
它正告訴我們在其背後之人們之動機,以及他們捏造事件,歷史,及自己背景的說法,那些人曾表示過前世的司徒仁波切曾做過藏王,一件在歷史上並不存在的事實(註423)。
吉美仁波切之聲明描述一位創古仁波切,介紹自己是"仁波切們"的老師,如是暗示他是噶瑪噶舉教派內具有高度精神威信的人,但其實他並不具備。故蔣貢仁波切曾在馬來西亞公開反駁過創古仁波切,強調後者僅是課堂上的教師而非上師。事實為何?從1968年至1974年,由十六世噶瑪巴親自指派創古仁波切為隆德寺的主座方丈。但是,也是事實於1974年,他選擇離開隆德寺的崗位,並指責十六世噶瑪巴的不斷要求他回隆德履行他的義務。藉由他自己的行動,他選擇恢復他正規的頭銜,"創古仁波切",亦即西藏創古寺的第二階位喇嘛(註424)。
在我的研究中,噶瑪巴拉卜楞中許多人士曾公開發表意見反對阿貢祖古之陳述他自己的背景,因為其中涉及他和十六世噶瑪巴之關係。例如,他的自傳宣稱他是依據故十六世噶瑪巴精確的指示被找到認證為祖古的,此說法爲捏造的。他的書也陳述他是噶瑪噶舉傳承持有者,他在十六世噶瑪巴指導下完成修行,又是一個謊言。隆德寺拉卜楞出現並說明阿貢祖古從未在十六世噶瑪巴親自指導下學習過,他也不曾花費足夠的時間留在隆德寺,或和十六世噶瑪巴私下相處,使他足以有機會在噶瑪巴或其拉卜楞之周遭事宜得到第一手資料(註425)。
可能較重要的是,阿貢祖古和創古仁波切兩人均試圖在十六世噶瑪巴生前利用他,但是他們的詭計暴露,可是他們之一的阿貢祖古現在是尋找到十七世噶瑪巴的有益人士,而另一名創古仁波切,則宣稱是噶瑪巴的徒弟和堅定的支持者。
所預示的不忠的行為是否已發生?
第五世噶瑪巴和第十六世噶瑪巴兩位同時在他們的文句中所描述的(現被當成預言),在噶瑪噶舉內將會有不忠之行為,至於它的時間,五世噶瑪巴明確說明是在十六世噶瑪巴晚年,以及十七世噶瑪巴童年之時;十六世噶瑪巴也預言在這段期間會有不忠行為發生。
我對本書之研究引導我了解,每一位西藏喇嘛或上師都有他自己獨立的拉卜楞,和其他喇嘛們的拉卜楞分離且有所區別,十六世噶瑪巴亦不例外。我曾謹慎地研讀過噶瑪巴慈善信託的文件,其中以法律文字清楚地表達十六世噶瑪巴指明特定理事們以照管他的遺產:故托噶仁波切,資深理事J. T. 典沙巴(註426),察博曼(Chand Burman),T. S. 江乘(T. S . Gyaltsen),故江久提(Gyan Jyoti),故貢普南嘉(Gyonpu Namgyal),以及故典措雍度(Damchoe Yongdu)。他的遺囑和遺言應當受到敬重並由他所選的理事們去執行。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不忠之行為?我的詮釋是任何宣稱自己是噶瑪巴的忠實信徒之人而從事違背十六世噶瑪巴之願望,他的工作以及他作為精神導師的傳承之行為,即屬不忠。
例如,當察博曼先生(一名由十六世噶瑪巴親自指定之噶瑪巴慈善信託理事)在虛假的藉口下被要求辭職,此事構成違反十六世噶瑪巴之意願,進行這項違背行為之人為司徒,蔣貢和嘉察仁波切,他們全都是噶瑪噶舉傳承持有者而希望自己成為噶瑪巴慈善信託之理事(註427)。他們的行為是對十六世噶瑪巴不忠之行為。
沒有任何一位仁波切有權力指派他自己為噶瑪巴之攝政。假如十六世噶瑪巴希望四位仁波切中之任何一位為他的理事或攝政,他會指名他們。夏瑪巴糾正他自己從個人的理念發展出來的四位找尋委員會的錯誤,在1984年的一場噶瑪巴慈善信託理事會中,四位仁波切的攝政組合被解散。但是許多人並不了解攝政小組已不存在,繼續將四位仁波切當成攝政。利用這種困擾,司徒和嘉察於1992年,在欠缺所需要的噶瑪巴慈善信託的同意情況下,促成他們噶瑪巴候選人,這是一種違反噶瑪巴的拉卜楞法定及傳統權力的作法,也是對噶瑪巴的名望,頭銜及其佛行事業的不忠行為。
至於在認證十七世噶瑪巴一事,依據過去噶瑪噶舉教派內之傳統,一位上師如夏瑪仁波切或司徒仁波切可以向噶瑪巴慈善信託之理事們提出一名噶瑪巴轉世者之人選。但是,噶瑪巴慈善信託或噶瑪巴拉卜楞會希望見到一些證明,盲目的接受一名人選為不負責任的作法。在目前的狀況下,極清楚的是證據是假造的,爭議事件還包括暴力行為以及會危及噶瑪噶舉傳統的廉正性之破壞傳統作法,這是一種違背噶瑪巴之傳承的不忠行為。
正如所預示的,不忠之行為的確發生了,它們違反噶瑪巴之意願,危害他的佛法事業以及傳承。
一封不具說服力的信由不道德的行動來支援
目前的噶瑪巴爭議事件爆發於當司徒的預言信不被夏瑪巴所接受,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不被噶瑪巴慈善信託,噶瑪巴的拉卜楞,或十六世噶瑪巴主廟隆德寺僧衆所接受。
托噶仁波切,以其為噶瑪巴拉卜楞之主事,也是噶瑪巴慈善信託之理事之身份,極詳盡地分析了司徒的預言信。他如此作不是要羞辱司徒仁波切,而是因為司徒用此信件為證明他的權威性去提名噶瑪巴人選,此封信之實際筆跡,除了實體證明(諸如信頭,筆跡並不符合十六世噶瑪巴的筆法)之外,導致噶瑪巴慈善信託,噶瑪巴拉卜楞以及僧衆們斷定此信為偽造的。
我並未直接見到此信原文,我只見過它的影本。因此,我必須借助其他人轉達其內涵並解釋信頭,簽字等之不同之處。但是,當司徒仁波切拒絕將它被第三者科學測試時,任何人並不需要見到此信原文才知道有些事不恰當,他的猶豫暗示著有關此信有些東西他希望藏匿起來,此外,他所給的不要測試理由是,將信置於科學測試會對此信不敬,完全毫無意義而且有關此出自人手之作品,此說法和佛陀教法並不一致。
司徒仁波切除了偽造一封信還作了更多的事。如噶瑪汪秋在第三十四章的報導,錫金前總理班達理,派他的手下向T. S. 江乘住宅投擲石塊,搗毀J. T. 典沙巴的座車,這些侵犯行為沖著他們來因為他們是十六世噶瑪巴的理事。根據達哇策仁所言,噶瑪巴慈善信託所持的證據顯示,司徒仁波切和嘉察仁波切付款給總理讓他威嚇十六世噶瑪巴的理事,讓他們噤口。
至於夏瑪巴和托噶仁波切(他也拒絕接受預言信),故事及謠言被傳播以誹謗他們。我已在此章提供有關此事豐富的例子,也已證明這些謠言為子虛烏有:他們並未出售不丹的札西邱林以中飽私囊(註428),夏瑪巴並未改變新德里學院(註429)之地契到他自己名下(律師喬和理先生可以確認)。極明顯地這些空穴來風的謠言意欲逐漸剝損在過渡期間保護噶瑪巴權益的兩位主要人物之信用,而那些負責散佈這些謠言的人們暗中破壞噶瑪巴拉卜楞之廉正性。
考量可能的動機
司徒仁波切和他的同夥們是否可能出於虔誠的希望要去找尋並保護真正的十七世噶瑪巴?事實似乎不支持此論點。宗教的自主權對噶瑪噶舉傳承極為重要,因此它為當今之夏瑪巴和十六世噶瑪巴最關切的問題,十六世噶瑪巴一生花費許多時間爭取這種獨立。其他藏傳佛教教派如寧瑪派等也希望宗教自由。當司徒和嘉察仁波切虛假地聲稱他們代表整體噶瑪噶舉傳承並邀請達賴喇嘛認證他們的噶瑪巴候選人時,他們違反十六世噶瑪巴的原則。在前面的章節裏呈現一份出自達賴喇嘛辦公室的正式聲明顯示明顯證據:
&達賴喇嘛聖上機要秘書天珍邱寧他羅發佈之公開聲明,1992年6月9日,達蘭沙拉(註430)。
居住於西藏內外的祖古們,喇嘛們及僧伽,從剛渡隆德之佛法之地,族普寺及八蚌寺,以及所有噶瑪巴的寺廟,衆皆一心奉獻及願望,慈悲的告誡是否妥善去認證這名生於木牛年,如上描述的男孩為十六世噶瑪巴之轉世者。
為此事去找達賴喇嘛,兩名仁波切實質上放棄噶瑪噶舉教派的自主權,因此他們行事違反十六世噶瑪巴的意願(他贊成教派的獨立性),也同時違背數世紀傳統的免於政治機構干預宗教自由的傳統。
我們同時也必須問,既已成功的讓他們的噶瑪巴人選被中共政府指定,司徒和嘉察仁波切為何仍認為於1993年8月2日,以武力奪取隆德寺是必要的?根據噶瑪托登(Karma Topden)在一場記者招待會中所發表的聲明,一場以他們的噶瑪巴人選以及金剛寶冠為特色的東南亞之旅早已在他們的計劃中(註431)。噶瑪巴烏金廷列能夠和司徒仁波切一起到東南亞和其他地區去弘揚佛法,中共也會允許,因為一場"親善"之旅,以他們所指派的噶瑪巴爲主角會被視為一件好事。但是真正的獲利會從噶瑪巴的金剛寶冠大典而來。如果他們沒有擁有金剛寶冠,此事即無法成辦,但是當時寶冠仍被收藏於隆德寺(註432),因此,看來讓一位噶瑪巴坐床不是他們唯一的目的,他們也希望獲得一些利潤,要如此作,他們需要拿下隆德寺。
司徒仁波切拒絕允許那封據稱十六世噶瑪巴給他的預言信被測試,假如它通過測試,此信會成為他候選人強有力的證明,噶瑪巴慈善信託和噶瑪巴的拉卜楞可能會被說服而承認他為十七世噶瑪巴。然而,司徒拒絕了測試,說如此作會褻瀆聖物,然後他在結夏安居首日攻擊噶瑪巴主廟及其僧衆。正如格西達哇江乘所解釋的(註433),攻擊隆德寺的僧衆是一項極大的惡行。司徒仁波切引用褻瀆為反對測試一張紙之理由,然後轉身促進人身傷害暴力(此為直接違背佛陀教法),是一種駭人聽聞的矛盾。
雖然司徒仁波切人馬宣稱他們奪取隆德寺是為了噶瑪巴烏金廷列的利益,這也不是令人信服的辯解。當時,烏金廷列仍在西藏學習,此意味著替他覓得一處住錫寺廟並非當務之急,他們有足夠時間依據佛法與噶瑪巴慈善信託協商取得一個和平的解決方法。此外,噶瑪巴烏金廷列自己現在已否定他們的說法,在他與夏瑪巴2007年1月的會見裏,他已告訴夏瑪巴他不要去隆德寺。
根據達哇策仁(他代表噶瑪巴拉卜楞發言)之說法,噶瑪巴慈善信託握有證據及可信的證人顯示司徒和嘉察仁波切之團體要得到著名的黑寶冠,如此他們可以在台灣安排一場噶瑪巴烏金廷列特別的典禮,此項活動,加上陳履安的支撐,可以替他們賺取數百萬美金的收入(註434)。
同樣看來合理的是他們要得到隆德寺的原因是它所代表的意義,隆德寺是西藏之外的噶瑪噶舉主廟和總部,因此它對司徒仁波切這一方是戰略性的重要,以此基地作業會將他們在噶瑪噶舉內權力合法化。司徒和嘉察仁波切然後可以將他們自己令人信服地表現成西藏外的兩名噶瑪噶舉領導人,輪流在噶瑪巴的隆德主廟工作。隆德寺的場所也可以被改成觀光中心,其內寶物全部展覽出來,如此也可以替他們的營運帶來可觀的收入。
結尾之省思
對十七世噶瑪巴身份之爭議涉及西藏流亡政府,西藏難民區,住在西藏的西藏人以及中共和印度政府等有直接或間接的政治牽連。我無意在本書中有任何政治偏坦,而且我也只有在他們和十七世噶瑪巴事件有關時才舉出這些政府的行為。
我相信每個人有權忠心於他或她所選擇的噶瑪巴。在他作為佛教老師的角色上,噶瑪巴烏金廷列也有權利弘揚佛法,不受那些利用他圖利自己的人所干涉。
攻擊隆德寺的確發生了,隆德寺僧衆和寺廟的拉卜楞之困境並未得到新聞界合理的報導,他們的故事並未被傳述。無意參與任何教派間之爭吵,我在此的意圖只是要讓那些在此爭議中不曾被聽聞到 的人有一個表達意見的機會,大衆應當有機會了解此事件的各個方面,並有管道去見到真實的訊息,使得他們可以在一種被照會的方式下,自己可以作決定。因此,達哇策仁說噶瑪巴慈善信託和噶瑪巴的拉卜楞均已從他們所掌握的法庭供詞,信函,書面記錄,新聞報導,談話錄音,錄影帶,以及活著證人之書面證詞等,準備好所有的事實及證據來支持他們的說法,這些記錄都是被收集來支持噶瑪巴慈善信託因為要贏回隆德寺法定所有權所提出的訴訟。
不論隆德寺僧侶和噶瑪巴的拉卜楞拒絕接受噶瑪巴烏金廷列為真正的十七世噶瑪巴之作法對或錯,依據他們精神上的效忠性去作獨立的選擇,那是他們宗教上的權利,同理適用於選擇噶瑪巴烏金廷列為真正十六世噶瑪巴轉世者的所有信徒。
噶瑪噶舉教派必須被允許獨立的處理認證它的精神導師噶瑪巴事宜,而不受到任何外在干預,這種自主權是基於數世紀沿襲下的傳統,可以從歷史記錄中求證。司徒和嘉察仁波切向政治單位提供噶瑪噶舉領導之認證權是毫無疑問的事實,也是一種重大的顛覆此歷史傳統的作法。噶瑪巴烏金廷列是有史以來第一位被中國指派的噶瑪巴。
於本書中,我已介紹第五世噶瑪巴和第十六世噶瑪巴預言之譯文及其分析。圍繞著目前爭議的許多事件看來與這些預言所預示的劇變和矛盾相應:於第二部份中介紹的利亞特休對噶瑪噶舉歷史之歪曲,對噶瑪噶舉教旨之亷正性加以妥協;於1993年8月2日所發生的攻擊隆德寺噶瑪巴的僧衆,由十六世噶瑪巴親自指定代表他的資深噶瑪巴慈善信託理事被威嚇而且住家被任意破壞;毀謗當今夏瑪巴和托噶仁波切名譽的各種謠言被到處散播;最後,如格西達哇策仁所指出,今日不論噶瑪巴泰耶多杰或噶瑪巴烏金廷列均無法進入隆德寺,隆德寺主廟已對兩位封鎖,正如十六世噶瑪巴所預告:
"在鴨子的心中,它是依靠湖的,
但是無恥的湖把它的伙伴冰帶來了,所以湖水就被冰封了。
在白獅子心中,它是仰賴雪山的,
但是美麗的白雪山,卻請來了陽光做它的伙伴。"
這些出自十六世噶瑪巴之言語極怪異地預知他的轉世之爭議將會造成教內深度的分裂以及切斷相互聯繫的結果。
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最不幸之分裂是使用暴力得到權力以及引入外在政治力量,侵略者們已觸犯噶瑪噶舉傳承存在已久的傳統。在如此作的過程中,他們使這些傳統遭受危險到某種程度以致於傳承本身失去它的團結力量和它宗教上自主權的最大支撐力量。除非目前的爭議情況可以解決,所有噶瑪巴的預言最令人不安的情況也可能實現:噶瑪噶舉將失去它的誠信度,而其信衆可能成為那些肆無忌憚者私利的犧牲品。(全書終)
註407:邱群巴解釋,此不僅是他個人的推測,整個噶瑪巴的拉卜楞支持這個理論。
註408:詳見第三十三章"瞞天過海"中之標題"錫金州政府之價碼"。
註409: 人們曾聴過噶瑪巴烏金廷列用藏文講述過這一段。
註410:有關嘉松祖古參閱第二十五章"錫金糾紛"。
註411:參閱附錄C一1。
,剛渡,錫金法院之裁決。
註412:參閱附錄C一2。
註413:大祈願法會。
註414:此文副本附於附錄A一13。
註415:粗體字為我所作的加強作用。
註416:目羅札瓦,"噶瑪巴傳" ;並參閱第七章,"第十世噶瑪巴之鈙述"。
註417:夏格巴"西藏政治史","達賴喇嘛傳"以及第八章"嫌隙並未引發戰爭"。
註418:參閱附錄A一7,五世達賴喇嘛之階位表。
註419:參閱第十一章,"噶瑪洽美"。
註420:參閱第三十五章"一頂金剛寶冠"。
註421:此説法已被提告誹謗,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一樣。
註422:參閱附錄A一14,當今夏瑪巴反對此不實的陳述。
註423:叄閱第三十章"自讚毀他"。
註424:參閱第三十二章,"恩將仇報"。
註425:參閱第三十一章"阿貢何人"。
註426:T. D. 典沙巴閣下(Ral Bahadur T. D. Densapa)之子,在其父過世後由十六世噶嗎巴指定取代其父位置成為理事。
註427:參閱第十四章及第十五章。
註428:參閱第二十六章,"札西邱林的出售"。
註429:此學院為今日位於新德里之噶瑪巴國際佛學院(Karmapa International Buddhist Institute,KIBI)。參閱第十四章,"不實之指控以及行賄失敗"。
註430:大寶法王文件集英文版第三十七頁。另參閱第二十八章"托噶分析司徒之預言信",由達賴喇嘛辦公室發佈的正式聲明,確認他們了解兩名仁波切於1992年6月7日,於電話中告訴達賴喇嘛之訊息。
註431:參閱第三十三章,"瞞天過海"。
註432:正如前言,它目前何在仍然未知。
註433:參閱第三十六章"無盡業"。
註434:參閱第三十三章,"瞞天過海"。
譯註1:進入錫金州需先到新德里之"錫金屋"( Sikkim House)申請特別進入許可。
註412:參閱附錄C一2。
註413:大祈願法會。
註414:此文副本附於附錄A一13。
註415:粗體字為我所作的加強作用。
註416:目羅札瓦,"噶瑪巴傳" ;並參閱第七章,"第十世噶瑪巴之鈙述"。
註417:夏格巴"西藏政治史","達賴喇嘛傳"以及第八章"嫌隙並未引發戰爭"。
註418:參閱附錄A一7,五世達賴喇嘛之階位表。
註419:參閱第十一章,"噶瑪洽美"。
註420:參閱第三十五章"一頂金剛寶冠"。
註421:此説法已被提告誹謗,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一樣。
註422:參閱附錄A一14,當今夏瑪巴反對此不實的陳述。
註423:叄閱第三十章"自讚毀他"。
註424:參閱第三十二章,"恩將仇報"。
註425:參閱第三十一章"阿貢何人"。
註426:T. D. 典沙巴閣下(Ral Bahadur T. D. Densapa)之子,在其父過世後由十六世噶嗎巴指定取代其父位置成為理事。
註427:參閱第十四章及第十五章。
註428:參閱第二十六章,"札西邱林的出售"。
註429:此學院為今日位於新德里之噶瑪巴國際佛學院(Karmapa International Buddhist Institute,KIBI)。參閱第十四章,"不實之指控以及行賄失敗"。
註430:大寶法王文件集英文版第三十七頁。另參閱第二十八章"托噶分析司徒之預言信",由達賴喇嘛辦公室發佈的正式聲明,確認他們了解兩名仁波切於1992年6月7日,於電話中告訴達賴喇嘛之訊息。
註431:參閱第三十三章,"瞞天過海"。
註432:正如前言,它目前何在仍然未知。
註433:參閱第三十六章"無盡業"。
註434:參閱第三十三章,"瞞天過海"。
譯註1:進入錫金州需先到新德里之"錫金屋"( Sikkim House)申請特別進入許可。
THE WRIT
PETITION IS DISMISSED WITH COSTS ASSESSED AT Rs 3.000,-
The
judgement is explained by Chief Justice R.K. Patra and Judge N. Surjamani Singh
as follows:
Chief
Justice R.K. Patra gives the following judgem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What
is the real purpose of the petitioner’s (Tshurphu Labrang) writ petition? It is
an attempt to be accepted as a necessary party in the pending suit for the
rightful administration of Rumtek Monastery? Chief Justice R.K. Patra explains
as follows:
The
request for acceptance looks innocuous but if the veil is lifted it would
disclose that the entire object of the petitioner is to project and get
declared Urgyen Trinley Dorje as the 17th Karmapa. This is evident from an
earlier statement, wherein Thsurphu Labrang (the petitioner) said that it is in
control and in possession of the suit properties and is holding them for the
benefit of Urgyen Trinley Dorje, who is accepted as the 17th Gyalwa Karmapa. In
that particular statement it has been further stated by the petitioner that
Urgyen Trinley Dorje has been confirmed as the 17th Karmapa by the Dalai Lama
and also accepted by all the lamas of the Kagyu School. In paragraph 18 it has
contended that the real issue is whether Urgyen Trinley Dorje is the 17th
Karmapa or not.
We are
inclined to hold that the entire game of the petitioner is to project Urgyen
Trinley Dorje as the 17th Karmapa and subsequently let him take control over
the Karmapa Charitable Trust and the Dharma Chakra Centre (Rumtek Monastery).
However,
the question whether a particular person is the 17th incarnation of the Karmapa
or not is not the bone of contention. It is a foreign issue to the case at
hand. Instead the main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of the pending suit is
whether the plaintiffs, being the trustees, are obliged to possess and
administer the suit property or whether
the
defendants 1 - 3 have illegally dispossessed them. For all given reasons, the
petitioner’s request to be included in the pending suit has no merit.
2. What
are the real facts?
Chief
Justice R.K. Patra gives following judgement :
Quote
The
respondents 1-4
- Karmapa
Charitable Trust,
- Shri
T.S. Gyaltsen,
- Kunzig
Shamar Rinpoche,
- Shri
Gyan Jyoti Kansakar
have
instituted Civil Suit No. 40 of 1998 on the file of the learned District Judge
(East + North) Sikkim at Gangtok against respondents 5-7
- State
of Sikkim through Chief Secretary
- The
Secretary, Ecclesiastical Affairs, Government of Sikkim
- Goshir
Gyaltsap Rinpoche
Their
case in the plaint is as follows:
In the
year 1959, His Holiness Ranjung Rigpae Dorje, the 16th Gyalwa Karmapa being
accompanied by nearly 300 high lamas, monks and lay followers came from Tibet
and settled at Rumtek in East District of Sikkim. The then Chogyal of Sikkim
Sir Tashi Namgyal offered him 74 acres of land in perpetu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nastic centre which is now known as the Dharma Chakra
Centre.
While
coming to Sikkim, the Karmapa brought with him precious and sacred relics,
ritual items, icons, paintings etc. which have been preserved in the monastery
at Rumtek. The most precious and invaluable religious symbol of the Karmapa is
the Black Hat which was also preserved in the monastery till 1992. Since 1959,
besides the monks of Tibetan origin, a number of individuals from Sikkim and
outside have joined the Dharma Chakra Centre as students, disciples and
devotees of Karmapa. On 6th November 1981 the 16th Karmapa expired. Before his
death, he established a public religious and charitable Trust called Karmapa
Charitable Trust for the purpose mentioned in the trust deed dated 23rd August
1961. Under the said deed the 16th Karmapa was the sole trustee during his
life-time. Following the death of the 16th Karmapa, in terms of the trust deed
respondents 2 to 4 took charge of the properties and affairs of the Dharma
Chakra Centre. As per the trust deed, they are under legal obligation to
continue to hold charge of the entire properties of the trust until the 17th
Karmapa attains the age of 21 at which point of time he (the 17th Karmapa)
shall become the sole trustee once again and the trustees discharging their
obligation under the trust deed shall automatically become functus officio. The
respondents 2-4 in their capacity as the duly appointed trustees of the Karmapa
Charitable Trust are the sole, absolute and exclusive legal authority of the
trust (having stepped into shoes of the deceased 16th Karmapa) which has vested
in them on their assumption of the office of trustees. The corpus of the trust
which vested in them, inter alia, includes the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ies
as mentioned in Scheduled ‘’A’’ and ‘’B’’ of the plaint (her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uit property). The respondents 2-4 as the duly appointed trustees also
moved the learned District Judge after issuing notice to the parties concerned
as well as to the general public by order dated 10th March 1986 allowed the
prayer for grant of succession certificate in their favour.
While the
matter stood thus the state government of Sikkim through ist officers
respondents 5 + 6 under the pretext of maintaining law and order within the
premises of the Dharma Chakra Centre deployed massive police force on 2nd
August 1993 with a view to interfere with the rights,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epondents 2 - 4. The illegal and arbitrary action made on 2nd August 1993
was the result of collusion and covert acts of the respondents 5 - 7. On that
day,i.e. 2nd August 1993, respondent 7 with the connivance of respondents 5 and
7 invited large number of lay people from Gangtok and other places into the
courtyard of the monastery and terrorised and harassed the legitimate
monks/beneficiaries of the Dharma Chakra Centre. The unruly mob resorted to
violence on account of which a number of monks/beneficiaries were injured and
extensive damage to the monastery was also caused. Although police officials
were present within the monastery, no action was taken against the culprits who
indulged in violence.
The then
Home Secretary ordered confiscation of the main key of the principle shrine
hall of the monastery which was promptly carried out by the police and officers
present there. After illegal confiscation of the key, the police and supporters
of respondent 7 launched illegal eviction of monks/beneficiaries from their
respective homes, quarters located within the premises of the Dharmna Chakra
Centre. Taking advantage of indiscriminate arrest and detention of the innocent
monks/beneficiaries, the officers of State Government seized an opportunity to
open the pricipal shrine hall of the monastery. Ever since the fateful day of
2nd August 1993, the entire premises of the Dharma Chakra Centre including the
main monastery, personal residence of the Karmapa are under illegal/unlawful
possession of respondent 7 held through respondents 5 and 6. As a result of
this, it has become impossible for the respondents 2 to 4 to enter into the
premises and discharge their lawful duties as trustees and their obligations
towards the beneficiaries of the trust.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averments, the respondents 1 to 4 have sought for an order
of eviction of all the encroachers inducted by respondent 7 from the suit
property, rooms, quarters, houses of the Dharma Chakra Centre and restoration
of the same including the main key of the principal shrine hall to them
(respondents 1 to 4) and for a decree that the respondents 1 to 4 are alone
entitled to possess and administer the suit property.
Unquote
After
some purely legal arguments Chief Justice R. K. PATRA continues his judgement
as follows:
Quote
At this
stage, we may like to know as to who is this petitioner - Tshurphu Labrang.
According to the petitioner ‘’labrang’’ means the residence of a high and
eminent spiritual master ‘Lama’. It also means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mas.
Amongst some prominent Labrangs, the petitioner is one of them, being Tshurphu
monastery of Karmapa. In paragraph 7 of this application the petitioner has
averred that after the death of 16th Gyalwa Karmapa in November, 1981, Urgyen
Trinley Dorje who is now a minor has been recognized by the Dalai Lama as the
17th reincarnation of the Gyalwa Karmapa. In paragraph 8, it has been asserted
that the petitioner is in charg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ver property,
monasteries, schools, philantropic and spiritual works undertaken by the
Karmapa imcluding religious activities at the Rumtek monastery. The specific
case of the petitioner is that Karmapa alone is competent to appoint a General
Secretary (in Tibetan language, General Secretary is known as Zhanag Zodpa). If, according to the petitioner, the 17th
Karmapa is still a minor, it is not conceivable under what law a minor could
appoint a General Secretary through whome application under Order 1 rule 10 CPC
as well as this application has been filed.
Besides this, one Tenzing Namgyal claims to be the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petitioner since 1992. This claim has been refuted by
respondents 1 to 4 in their counter-affidavit stating that the 16th Gyalwa
Karmapa appointed one Dhamchoe Yongdu as the General Secretary who died on 10th
December, 1982 and after him one Topga Yulgyal who died in October, 1997. If
Topga Yulgyal was the General Secretary from 1982 till his death in October 1997,
Tenzing Namgyal could not have been appointed as the General Secretary in 1992.
The claim, therefore, put forth by Tenzing Namgyal that he is the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petitioner appears to be preposterous.
Unquote
The
judgement of Chief Justice R.K. Patra ends with the following verdict:
Quote
IN THE RESULT; THERE IS NO MERIT IN THIS COMPOSITE
APPLICATION WHICH IS HEREBY DISMISSED WITH COSTS ASSESSED AT Rs. 3,000/-.
Sd/-
(R.K. Patra)
(R.K. Patra)
Chief
Justice
26.08.2003
Unquote
Judge
Singh supports the judgement of Chief Justice R.K. Patra and adds his own
judgement as follows:
Quote
I have
had the privilege of perusing the judgement proposed by the Hon’ble the Chief
Justice. I respectfully concur the opinion by the Hon’ble Chief Justice and,
over and above that, I hereby add opinion of mine and observations stated
infra:-
Unquote
Judge
Singh ends his own judgement with the following verdict:
Quote
For the
reasons and observations made above, I am of the view that the writ petitioner
could not make out a case to justify interference with the impugned order dated
15th November 2002 passed by the learned District Judge (East and North) in CMC
no. 19-2002 and apart from that the said Shri Tenzing Namgyal, the alleged
General Secretary or Shri Karma Drolma, the alleged Power of Attorney holder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they have enforcable legal right to file the
present writ petition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Tshurphu Labrang. In my
considered view, the writ petition is devoid of merit.
Sd/-
Surjamani
Singh)
Judge
26.8.2003
Unquote
SLP(C)No.
22903 OF 2003 ITEM No.41 Court No. 5 SECTION XIV
A/N MATTER
A/N MATTER
SUPREME
COURT OF INDIA
RECORD OF
PROCEEDINGS
Petition(s)
for Special Leave to Appeal (Civil) No.22903/2003
(From the judgement and order dated 26/08/2003 in WP 5/03
of The HIGH COURT OF SIKKIM at Gangtok)
(From the judgement and order dated 26/08/2003 in WP 5/03
of The HIGH COURT OF SIKKIM at Gangtok)
TSHURPHU
LABRANG Petitioner (s)
VERSUS
KARMAPA CHARITABLE TRUST & ORS. Respondent (s)
( With Appln(s). for permission to place addl. documents Vol.III
to VI and exemption from filing O.T. and clarification and
directions and with prayer for interim relief and office report)
KARMAPA CHARITABLE TRUST & ORS. Respondent (s)
( With Appln(s). for permission to place addl. documents Vol.III
to VI and exemption from filing O.T. and clarification and
directions and with prayer for interim relief and office report)
Date :
05/07/2004 This Petition was called on for hearing today.
CORAM :
HON'BLE
MR. JUSTICE S.N. VARIAVA
HON'BLE
MR. JUSTICE ARIJIT PASAYAT
For
Petitioner (s) Mr. A.B. Saharya, Sr. Adv.
Mr.
Sudarshan Misra, Sr. Adv.
Mr.
Naresh Mathur, Adv.
Mr.
Sudarsh Menon,Adv.
For
Respondent (s) Mr. Parag Tripathy, Sr. Adv.
Mr.
Parveen Agarwal, Adv.
Mr.
Somnath Mukherjee,Adv.
Mr. S.S.
Hamal, Adv.
Mr. Kamal
Jetely, Adv.
Mr.
Gurpreet Singh, Adv.
Mr.
Jayant, Adv.
Mr.
Harish N. Salve, Sr. Adv.
Mr.
Deepak K. Thakur, Adv.
Mr.
K.V.Mohan,Adv.
Mr.
Brijender Chahar, Adv.
Mrs.
Jyoti Chahar, Adv.
Mr. Ashok
Mathur,Adv.
2
UPON
hearing counsel the Court made the following
O R D E R
-------------------------------------------------------------------------------------
Mr. B.S.
Chahar, learned counsel states that the State of Sikkim does not desire to file
affidavit.
We see no
reason to interfere. The Special Leave Petition is dismissed. We, however,
clarify that the trial court will not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any observations
made in the impugned order or in the order of the District Judge dismissing the
application.
-------------------------------------------------------------------------------------
(K.K.
Chawla)Court Master
(Jasbir
Singh)Court Master
附錄A一7 五世達賴喇嘛之喇嘛等級制度一17世紀
譯自:"五世達賴喇嘛文集",由收藏於SRIT(譯註1)之拉薩木刻版複製;1992年,第六冊。錫金西藏學研究學院主任出版,錫金剛渡笛瑞里錫金國家出版社印刷。
!下列為從十七世紀五世達賴喇嘛所著的一份喇嘛階級次序表翻譯出之文字。階級的區分由喇嘛被指定之法座或座位之高低來決定,法座或座位愈高,階級愈高。以下為五世達賴喇嘛描述座位之等級以及列表說明每位相關的喇嘛。(英文字母及括號內字句爲本書作者加入。)
A) 五單元(5 Units, 註435)高之法座
• 我的法座(註436)(五世達賴喇嘛之法座),為統治者的法座,五個單元高。
B) 四單元高之法座
• 薩迦高位持有者 ( Upper seat holder of Sakyas)(註437)
• 薩迦低位持有者 ( Lower seat holder of Sakyas)
C) 三又二分之一單元高之法座
• 乃東王朝之王 ( King of Neu Dong Dynasty)(註438)
• 夏 瑪 那(註439)( Sha Mar Nag)(西藏法王)
• 塔 龍 拉 第 ( Tag Lung Lha De)(十二世紀時之藏王)
!A. B. 和C. 等級為曾經統治過西藏的精神領袖特設的,也是最高的階級。例如,在1642年之前,五世達賴喇嘛尚未統治西藏,他的階位在D.級,之後他上升至最高法座。
薩迦派曾經統治過西藏,爲發思巴法座之持有者。其後,此派成立了兩個法座,高座及低座,高座(或稱發思巴法座)佔有主要薩迦宮殿,低座稱為澤東宮殿的澤東夏果,因此,它的法座比發思巴法座略低一些。
薩迦之後,西藏被乃東王朝統治,然後是夏瑪那,西藏的法王。在薩迦掌權之前,塔龍拉第曾統治過西藏。乃東王朝之王和塔龍拉第之傳承均已中斷。
D) 三單元高之法座
• 甘丹赤巴仁波切 ( Ga Den Thri Rinpoche)(格魯派首座法台)
• 札什倫布 ( Ta Shi Lun Po)(班禪喇嘛)(註440)
• 朱巴 ( Druk Pa)(朱巴噶舉教主)
• 干布 ( Gampo)(註441)
• 族普仲巴 ( Tshurphu Drungpa )(噶瑪噶舉嘉察仁波切)
• 帕巴拉祖古 ( Phagpalha Tulku)(昌都寺主座)(譯註2)
• 干布千那 ( Gampo Chen Nga)
• 康類烏齊卻給 ( Kham Riwoche Chogye)
• 止貢( Drikung) 噶舉教主,以前他和塔龍同級,但現在此等級。
E)二單元高之法座
• 多傑札 ( Dorje Drak)(譯註3)
• 布東 ( Bodong)(譯註4)
• 嘉惹 切華 ( Gyara Chewa)
• 幢 桑頂 ( Drog Samdhing)(譯註5)
• 晉 康 寺 ( Zim Khang Gong)(譯註6)
• 巴 康塔札 ( Bar Kham Ta Tsag)
• 第 穆 華 ( De Mo Wa)( 譯註7)
• 洽藏巴 ( Chag Zam Pa)(譯註8)
• 喀爾喀嘉木樣 ( Khal Ka Jamyang)
• 蔣巴 ( Jampa)
• 嘉 康澤 ( Gyal Khang Tse)
• 東 科 華 ( Tong Khor Wa)
• 年寧赤巴 ( Ney Nying Thripa),僧侶或那巴(註442)
• 葛 拉 巴 ( Gre Lha Pa),若是僧侶
F)座位由一個大厚坐墊(註443)上舖三個方地毯
• 夏魯寺 ( Sha Lu)之堪布
• 四措德( Four Tshog De)之堪布
• 桑普( Sang Phu)之二秋傑(譯註9)
• 洛 札 第 夏 ( Lho Drg Dhitsha)
• 巴登 巴渥 ( Palden Pawo)( 噶舉之巴渥仁波切)
• 年 瑞 札 雅 ( Nyag Re Dra Yag)
• 四司徒祖古( Four Situ Tulkus)(註444)
• 垂 俄 ( Tre Wo)
• 和藏卻傑 ( Hor Tshang Choje)
G)大厚座墊上只有一張方地毯之座位
• 甘丹澤夏 ( Ga Den Tse Shar)
• 烏 托 森巴 ( Ur Tod Sempa)
• 嘉 寫 捨 培 ( Gyal Sey Sher Phel)
• 噶 魯垂俄 ( Kar Lug Tre Wo)( 噶瑪噶舉垂俄)
• 羅松楚 ( Lho Sung Trul)
• 圖寫達哇 ( Thug Sey Da Wa)
• 惹瓊法 ( Re Chung Phug)
• 巴康那旺(Bar Kham Nga Wang)
• 久惹卓貢( Jor Ra Dro Gon)
• 拉孜卓旺( Lha Tse Drub Wang)
寺廟主座之繼承人一(座位比前一級低)(註445)
• 那蘭卓卻給巴(Nalandra Chob Gyed Pa, 秋傑垂仁波切(Chobje Tri Rinpoche)
• 札什澤 旺( Tashi Tse Won )
• 托 類烏齊 巴( Tod Ri Wo Che Pa)
• 葛 巴秋傑( Ger Pa Cho Je)
• 康嘉東巴(Kham Gya Ton Pa)
• 嘉雷雪林( Gyal Leg Shed Ling)
• 干布歷代( Generations of Gampo)(干布在家人後裔)
• 葛惹拉( Gerey Lha)
寺廟或佛學院之主座方丈一一座位比前階級低
• 昂仁( Ngam Ring)
• 那里垂澤(Nga Ri Thri Tse)
• 章甸 ( Zang Den)
• 給朱 ( Gye Chu)
• 秋 科 倫 布 ( Cho Khor Lhun Po)(譯註10)
• 達 東莫 齊 ( Dar Dongmo Che)
• 隆澤 ( Lhun Tse)
• 岡千秋培 ( Gang Chen Cho Phel)
• 那塘俄 ( Nar Thang Ngor)
• 色東千 ( Ser Dog Chen)
• 巴科第成 ( Pal Khor De Chen)
• 土登南嘉 ( Thub Ten Nam Gyal)
• 土登楊潛 ( Thub Ten Yang Chen)
• 香類烏給培 ( Shang Ri Wo Gye Phel)
• 契察寺 ( Kyid Tsal Gong)
• 嘎陽林 ( Ga Byam Ling)
• 卓唐 ( Dra Thang)(譯註11)
• 類烏第千 ( Ri Wo De Chen)
• 澤東那卻巴 ( Tse Dong Nga Chod Pa)
•千耶巴 (Chen Yey Pa)
• 年第卓 ( Nyal De Drag)
• 塔巴(Tharpa)
• 4 法第(Phagocyte De Zhi)
• 津契(Dzing Chi)(譯註12)
• 古惹甘丹惹天(Ku Rab Ga Den Rab Ten)
• 熱振 ( Ra Dreng)(譯註13)
• 科莫隆(Kyor Mo Lung)(譯註14)
• 桑噶喀 ( Sang Ngag Khar)(譯註15)
下列三座寺廟之千那 (Chen Ngas)一一( 座位比上一級低)
• 白玉(Bya Yul)
• 瑪卓切卡(Mal Dro Ched Kar)
• 德千楊巴潛 ( De Chen Yang Pa Chen)
那巴(Ngagpas)一(座位比上一級低)
• 卻嘉德大林巴 ( Chogyal Ter Dag Ling Pa)(譯註16)
• 桑耶卡波瓦(Sam Ye Kar Po Wa)
• 楊務 ( Yang Wug)
• 塔那卓瑪瓦(Ta Nag Drol Ma Wa)
• 瑪吳卻巴 ( Ma Wo Chog Pa)
• 年契巴(Ney Zhi Ba),等等。
• 官員及女士一後者包括表列中之喇嘛以及不中斷的世襲傳承之領導之妻子。己擁有" 千那"頭銜仍未坐床者亦在此等級。葛瑞拉巴在家後裔,有名的那巴以及古老傳統的那巴將自動被政府排入此等級。
由喇嘛江巴嘉乘和蘇維亞.黃合譯
譯自:"五世達賴喇嘛文集",由收藏於SRIT(譯註1)之拉薩木刻版複製;1992年,第六冊。錫金西藏學研究學院主任出版,錫金剛渡笛瑞里錫金國家出版社印刷。
!下列為從十七世紀五世達賴喇嘛所著的一份喇嘛階級次序表翻譯出之文字。階級的區分由喇嘛被指定之法座或座位之高低來決定,法座或座位愈高,階級愈高。以下為五世達賴喇嘛描述座位之等級以及列表說明每位相關的喇嘛。(英文字母及括號內字句爲本書作者加入。)
A) 五單元(5 Units, 註435)高之法座
• 我的法座(註436)(五世達賴喇嘛之法座),為統治者的法座,五個單元高。
B) 四單元高之法座
• 薩迦高位持有者 ( Upper seat holder of Sakyas)(註437)
• 薩迦低位持有者 ( Lower seat holder of Sakyas)
C) 三又二分之一單元高之法座
• 乃東王朝之王 ( King of Neu Dong Dynasty)(註438)
• 夏 瑪 那(註439)( Sha Mar Nag)(西藏法王)
• 塔 龍 拉 第 ( Tag Lung Lha De)(十二世紀時之藏王)
!A. B. 和C. 等級為曾經統治過西藏的精神領袖特設的,也是最高的階級。例如,在1642年之前,五世達賴喇嘛尚未統治西藏,他的階位在D.級,之後他上升至最高法座。
薩迦派曾經統治過西藏,爲發思巴法座之持有者。其後,此派成立了兩個法座,高座及低座,高座(或稱發思巴法座)佔有主要薩迦宮殿,低座稱為澤東宮殿的澤東夏果,因此,它的法座比發思巴法座略低一些。
薩迦之後,西藏被乃東王朝統治,然後是夏瑪那,西藏的法王。在薩迦掌權之前,塔龍拉第曾統治過西藏。乃東王朝之王和塔龍拉第之傳承均已中斷。
D) 三單元高之法座
• 甘丹赤巴仁波切 ( Ga Den Thri Rinpoche)(格魯派首座法台)
• 札什倫布 ( Ta Shi Lun Po)(班禪喇嘛)(註440)
• 朱巴 ( Druk Pa)(朱巴噶舉教主)
• 干布 ( Gampo)(註441)
• 族普仲巴 ( Tshurphu Drungpa )(噶瑪噶舉嘉察仁波切)
• 帕巴拉祖古 ( Phagpalha Tulku)(昌都寺主座)(譯註2)
• 干布千那 ( Gampo Chen Nga)
• 康類烏齊卻給 ( Kham Riwoche Chogye)
• 止貢( Drikung) 噶舉教主,以前他和塔龍同級,但現在此等級。
E)二單元高之法座
• 多傑札 ( Dorje Drak)(譯註3)
• 布東 ( Bodong)(譯註4)
• 嘉惹 切華 ( Gyara Chewa)
• 幢 桑頂 ( Drog Samdhing)(譯註5)
• 晉 康 寺 ( Zim Khang Gong)(譯註6)
• 巴 康塔札 ( Bar Kham Ta Tsag)
• 第 穆 華 ( De Mo Wa)( 譯註7)
• 洽藏巴 ( Chag Zam Pa)(譯註8)
• 喀爾喀嘉木樣 ( Khal Ka Jamyang)
• 蔣巴 ( Jampa)
• 嘉 康澤 ( Gyal Khang Tse)
• 東 科 華 ( Tong Khor Wa)
• 年寧赤巴 ( Ney Nying Thripa),僧侶或那巴(註442)
• 葛 拉 巴 ( Gre Lha Pa),若是僧侶
F)座位由一個大厚坐墊(註443)上舖三個方地毯
• 夏魯寺 ( Sha Lu)之堪布
• 四措德( Four Tshog De)之堪布
• 桑普( Sang Phu)之二秋傑(譯註9)
• 洛 札 第 夏 ( Lho Drg Dhitsha)
• 巴登 巴渥 ( Palden Pawo)( 噶舉之巴渥仁波切)
• 年 瑞 札 雅 ( Nyag Re Dra Yag)
• 四司徒祖古( Four Situ Tulkus)(註444)
• 垂 俄 ( Tre Wo)
• 和藏卻傑 ( Hor Tshang Choje)
G)大厚座墊上只有一張方地毯之座位
• 甘丹澤夏 ( Ga Den Tse Shar)
• 烏 托 森巴 ( Ur Tod Sempa)
• 嘉 寫 捨 培 ( Gyal Sey Sher Phel)
• 噶 魯垂俄 ( Kar Lug Tre Wo)( 噶瑪噶舉垂俄)
• 羅松楚 ( Lho Sung Trul)
• 圖寫達哇 ( Thug Sey Da Wa)
• 惹瓊法 ( Re Chung Phug)
• 巴康那旺(Bar Kham Nga Wang)
• 久惹卓貢( Jor Ra Dro Gon)
• 拉孜卓旺( Lha Tse Drub Wang)
寺廟主座之繼承人一(座位比前一級低)(註445)
• 那蘭卓卻給巴(Nalandra Chob Gyed Pa, 秋傑垂仁波切(Chobje Tri Rinpoche)
• 札什澤 旺( Tashi Tse Won )
• 托 類烏齊 巴( Tod Ri Wo Che Pa)
• 葛 巴秋傑( Ger Pa Cho Je)
• 康嘉東巴(Kham Gya Ton Pa)
• 嘉雷雪林( Gyal Leg Shed Ling)
• 干布歷代( Generations of Gampo)(干布在家人後裔)
• 葛惹拉( Gerey Lha)
寺廟或佛學院之主座方丈一一座位比前階級低
• 昂仁( Ngam Ring)
• 那里垂澤(Nga Ri Thri Tse)
• 章甸 ( Zang Den)
• 給朱 ( Gye Chu)
• 秋 科 倫 布 ( Cho Khor Lhun Po)(譯註10)
• 達 東莫 齊 ( Dar Dongmo Che)
• 隆澤 ( Lhun Tse)
• 岡千秋培 ( Gang Chen Cho Phel)
• 那塘俄 ( Nar Thang Ngor)
• 色東千 ( Ser Dog Chen)
• 巴科第成 ( Pal Khor De Chen)
• 土登南嘉 ( Thub Ten Nam Gyal)
• 土登楊潛 ( Thub Ten Yang Chen)
• 香類烏給培 ( Shang Ri Wo Gye Phel)
• 契察寺 ( Kyid Tsal Gong)
• 嘎陽林 ( Ga Byam Ling)
• 卓唐 ( Dra Thang)(譯註11)
• 類烏第千 ( Ri Wo De Chen)
• 澤東那卻巴 ( Tse Dong Nga Chod Pa)
•千耶巴 (Chen Yey Pa)
• 年第卓 ( Nyal De Drag)
• 塔巴(Tharpa)
• 4 法第(Phagocyte De Zhi)
• 津契(Dzing Chi)(譯註12)
• 古惹甘丹惹天(Ku Rab Ga Den Rab Ten)
• 熱振 ( Ra Dreng)(譯註13)
• 科莫隆(Kyor Mo Lung)(譯註14)
• 桑噶喀 ( Sang Ngag Khar)(譯註15)
下列三座寺廟之千那 (Chen Ngas)一一( 座位比上一級低)
• 白玉(Bya Yul)
• 瑪卓切卡(Mal Dro Ched Kar)
• 德千楊巴潛 ( De Chen Yang Pa Chen)
那巴(Ngagpas)一(座位比上一級低)
• 卻嘉德大林巴 ( Chogyal Ter Dag Ling Pa)(譯註16)
• 桑耶卡波瓦(Sam Ye Kar Po Wa)
• 楊務 ( Yang Wug)
• 塔那卓瑪瓦(Ta Nag Drol Ma Wa)
• 瑪吳卻巴 ( Ma Wo Chog Pa)
• 年契巴(Ney Zhi Ba),等等。
• 官員及女士一後者包括表列中之喇嘛以及不中斷的世襲傳承之領導之妻子。己擁有" 千那"頭銜仍未坐床者亦在此等級。葛瑞拉巴在家後裔,有名的那巴以及古老傳統的那巴將自動被政府排入此等級。
由喇嘛江巴嘉乘和蘇維亞.黃合譯
!以上為五世達賴喇嘛政府官方認證之精神及宗教領導人和教師們之分等。五世達賴喇嘛的列表延續包括了一些曾擁有官位的領主之名字,他們很久以前即逝世而且他們的官位已被取消,故他們的名字未包含在本份譯文中。
被排列在內的官員完全遵照政府建立的禮節,有些至今仍沿用。例如,1980年在瓦那納西舉行的宗教領袖會議中,達賴喇嘛,薩迦崔津,夏瑪巴以及其他喇嘛們之座位即是依照其等級而安排其高低的。
/喀桑拉(Kesang一La)的附加意見
當我們在翻譯此表時,喇嘛江巴回憶起他和喀桑拉的對話,後者為達賴喇嘛在西藏政府的前官員,他曾在負責喇嘛等級的部門工作。
在那一次機緣,喇嘛江巴告訴年歲極大的喀桑拉,五世達賴喇嘛的階級表將被以英文出版。當他們討論今日在西藏境外仁波切們的地位時,喇嘛江巴問他,例如有名的東藏三位喇嘛,蔣楊欽哲,蔣貢康楚和秋吉林巴會被安排在何位置上,喀桑拉解釋,須遵照五世達賴喇嘛階級表之秩序,而非基於宗教上的證量,寧瑪派或苯教的教主可能和朱巴或止貢噶舉同等級,位於(D)級。至於上師們如來自東藏三位有名的喇嘛,他以為可能會和那蘭卓秋給巴或秋嘉德大林巴放在同一等級。
當問及噶瑪噶舉的仁波切,如卡盧仁波切,年巴仁波切或創古仁波切等,喀桑拉的首先反應是,他們是否為合格的法師為超過他的批判範圍之事,但是論及階級,他們可能被放在表格之最後,例如和寺廟的方丈放在一起。
註435:藏文原文為"洽"(cha),為一種隨意的測量單位,因此,作者將它英譯成"一個單元(測量)"。大約估計一座五洽高的法座為七英呎高。
註436:五世達賴喇嘛以第一人稱書寫。
註437:"薩迦"指的是發思巴(Chogyal Phagpa),薩迦教主,忽必烈是他的弟子。十三世紀時,蒙古皇帝將西藏還給他的上師,並封他為中藏十三地區之統治者。
註438:薩迦政權後之西藏統治者。
註439:"夏 瑪 那"( Sha Mar Nag) 意為"紅帽及黑帽"指的是紅帽噶瑪巴,即夏瑪巴以及黑帽噶瑪巴。
註440:班禪喇嘛的階級從十八世紀起即被清朝乾隆皇帝提高到和達賴喇嘛位置相等。
註441:干布之世襲繼承人和干布主廟的首座。
註442:"那巴"為在家修行密續之人。
註443:此坐墊緊密包紮,外包織錦緞。
註444:十七世紀時,共有四位喇嘛擁有"大司徒"之頭銜分屬四個不同教派,只有噶瑪噶舉大司徒至今仍延續,其他三位於十七世紀即中斷。
註445: 根據一位在尼泊爾的西藏流亡政府老官員所言,"較低"指的是大約三指寬,或大約一又二分之一吋至二吋的寬度。所有的座位因此依次下降。
當我們在翻譯此表時,喇嘛江巴回憶起他和喀桑拉的對話,後者為達賴喇嘛在西藏政府的前官員,他曾在負責喇嘛等級的部門工作。
在那一次機緣,喇嘛江巴告訴年歲極大的喀桑拉,五世達賴喇嘛的階級表將被以英文出版。當他們討論今日在西藏境外仁波切們的地位時,喇嘛江巴問他,例如有名的東藏三位喇嘛,蔣楊欽哲,蔣貢康楚和秋吉林巴會被安排在何位置上,喀桑拉解釋,須遵照五世達賴喇嘛階級表之秩序,而非基於宗教上的證量,寧瑪派或苯教的教主可能和朱巴或止貢噶舉同等級,位於(D)級。至於上師們如來自東藏三位有名的喇嘛,他以為可能會和那蘭卓秋給巴或秋嘉德大林巴放在同一等級。
當問及噶瑪噶舉的仁波切,如卡盧仁波切,年巴仁波切或創古仁波切等,喀桑拉的首先反應是,他們是否為合格的法師為超過他的批判範圍之事,但是論及階級,他們可能被放在表格之最後,例如和寺廟的方丈放在一起。
註435:藏文原文為"洽"(cha),為一種隨意的測量單位,因此,作者將它英譯成"一個單元(測量)"。大約估計一座五洽高的法座為七英呎高。
註436:五世達賴喇嘛以第一人稱書寫。
註437:"薩迦"指的是發思巴(Chogyal Phagpa),薩迦教主,忽必烈是他的弟子。十三世紀時,蒙古皇帝將西藏還給他的上師,並封他為中藏十三地區之統治者。
註438:薩迦政權後之西藏統治者。
註439:"夏 瑪 那"( Sha Mar Nag) 意為"紅帽及黑帽"指的是紅帽噶瑪巴,即夏瑪巴以及黑帽噶瑪巴。
註440:班禪喇嘛的階級從十八世紀起即被清朝乾隆皇帝提高到和達賴喇嘛位置相等。
註441:干布之世襲繼承人和干布主廟的首座。
註442:"那巴"為在家修行密續之人。
註443:此坐墊緊密包紮,外包織錦緞。
註444:十七世紀時,共有四位喇嘛擁有"大司徒"之頭銜分屬四個不同教派,只有噶瑪噶舉大司徒至今仍延續,其他三位於十七世紀即中斷。
註445: 根據一位在尼泊爾的西藏流亡政府老官員所言,"較低"指的是大約三指寬,或大約一又二分之一吋至二吋的寬度。所有的座位因此依次下降。
譯註1:SRIT:為印度師尼瓦瑞迪理工學院(Srinivas Reddy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之縮寫。
譯註2:強巴林寺。
譯註3:多傑札( Dorje Drak)意為"金剛岩",尼瑪派六大母寺之一,建於1632年。
譯註4: 布東 ( Bodong)寺建於1049年,為噶當派寺廟,也是西藏最早興建寺廟之一。
譯註5:桑頂寺為女活佛多傑帕莫的主廟。
譯註6:為格魯派之上密院。
譯註7:爲格魯派四大林之一。
譯註8:意"鐵橋之人"。
譯註9:噶當巴寺廟,由俄勒偑喜饒創建於1071年。
譯註10: 由薩迦班千布札森巴建於十五世紀末。
譯註11:卓唐Dra Thang:1081年由Drapa Nganshey 建立。
譯註12:津契Dzing Chi:格魯派寺廟,建於十一世紀,位於洛札縣。
譯註13:Ra Dreng,即熱振寺,由仲敦巴建於1056年。
譯註14:科莫隆Kyor Mo Lung: 格魯派寺廟,位於拉薩。
譯註15:桑噶喀Sang Ngag Khar:甘丹赤巴之寺廟。
譯註16:卻嘉德大林巴( Chogyal Ter Dag Ling Pa,1646一1714),建立敏卓林
附錄A一14
“噶瑪巴神聖的預言”書中欠缺夏瑪巴傳承
一一蘇維亞. 黃
在噶舉及其他藏傳佛教傳統裏,轉世大師的傳記通常會以描述大師的轉世靈童如何被找到,認證,然後坐床等為開始,假若有一封預言信,則其內容也被披露。同樣地,大師的上師及弟子的扼要描述通常也會包含在內。此類訊息不只提供大師生平重要的事蹟同時也是一份傳承(如噶瑪噶舉)延續的文字記載。
由喇嘛諾拉(Lama Norlha)的資深弟子們所出版的噶瑪巴神聖的預言(Karmapa the Sacred Prophecy,以下簡稱”聖言”)此書第一章,標題為”黃金寶鬘”( The Golden Rosary),黃金寶鬘是對噶瑪噶舉教派內諸位傳承持有者之系列一種詩意的稱謂。噶瑪噶舉教派包括歷代噶瑪巴,夏瑪巴,以及其他傳承上師們。在聖言此書之第一章,提供的僅是過去十六世噶瑪巴一份極濃縮的傳記,但是,看來本書作者們選擇不去陳述每一位噶瑪巴轉世靈童被找到及坐床之過程的細節,如果他們如此做,則過去歷代夏瑪巴和噶瑪噶舉教派內其他傳承持有者則會被披露。
噶瑪巴烏金廷列的談話中提及,他(夏瑪巴)對我們傳承極其重要....因此知道並了解過去歷代的夏瑪巴為噶瑪噶舉傳承之傳遞不可或缺的環節此事為極重要的,為達此目的,我取得藏文原稿節錄來之英譯章節,將它們呈現於下。
我的資料來源為藏文古典作品,”噶瑪噶舉傳承歷史”(以下簡稱(貝羅))( The History of The Karma Kagyu Lineage),八世司徒仁波切和貝 羅札瓦 策汪 昆洽(Bey Lotsawa Tshewang Kunkhyab)合著和梅東仁波切(Mendong Rinpoche)著”精神領導歷代噶瑪巴之扼要傳記”(以下簡稱(梅東))(A Brief Biography of the Spiritual Leader, the Successive Karmapas)。此兩份著作均提供黃金寶鬘裏主要傳承大師的傳記。
五世噶瑪巴和二世夏瑪巴
&摘錄自(貝羅),第一冊,第498頁,第6行,二世夏瑪巴傳:
於火兔年,當二世夏瑪巴38歲時,他迎邀4歲大的噶瑪巴德新謝巴到他位於西藏工布(Kongpo)的寺廟塔澤南嘉貢(Thagtse Namgyal Gon)....他(二世夏瑪巴)(註446)成為五世噶瑪巴唯一的上師。
&摘錄自(貝羅),第一冊,第538頁,第2行,五世噶瑪巴傳:
當(五世)噶瑪巴踏上前往工布地區的旅途,當時,他的侍者格些薩加多傑(Geshey Shakya Dorje) 告訴他,”今天,仲巴東典巴(Drungpa Togdenpa)(二世夏瑪巴)將到達來迎接您。”四歲大的人回答,”不是今天,是明天早上日昇之時”。次日,事情(兩位大師相見)發生正如噶瑪巴靈童所預見。
其後,噶瑪巴問他的侍者們,”我對了嗎?” 他們必須承認他是正確的,並因開始時不相信他而向他道歉。
然後二世夏瑪巴帶來許多供品,包括噶瑪巴的頭冠,他將這些供品獻給他(噶瑪巴靈童)。他(噶瑪巴靈童)立刻取下頭冠戴上。在場每人均十分驚訝因為此冠之大小完全符合靈童之頭之尺寸。
在”聖言”中,一段五世噶瑪巴的簡介載於第23頁,但並未提到二世夏瑪巴和四歲大的噶瑪巴德新謝巴相見之事,也未提到二世夏瑪巴為五世噶瑪巴唯一的上師。
七世噶瑪巴,薄伽梵和一世嘉察仁波切
&摘錄自(貝羅),第一冊,第625頁最後一行至626頁,七世噶瑪巴卻札嘉措傳,
當六世噶瑪巴臨終前,有關他的轉世,他給了國師仁波切(註447)13封密封好的信,他(六世噶瑪巴)預測他自己將會投生於奇拉(Chilha)北部。奇拉也將會是其雙親的家族名。薄伽梵(蔣貝湛波)也預言第七世噶瑪巴誕生地。
此份傳記然後繼續描述薄伽梵是六世噶瑪巴同華東典(Thongwa Donden)之弟子,他在噶瑪噶舉教派內如一位開悟大師般的備受敬重,也成為七世噶瑪巴的主要上師。國師仁波切為七世噶瑪巴的第二位上師。在大手印傳承的師徒關係中,國師仁波切是薄伽梵的弟子。
&(貝羅)第一冊,第627頁,第2行開始:
他(七世噶瑪巴)生下來15天後,年頗寺廟(Nyebo Monastery)主座秋巴典卻貝久(Chopar Damchoe Paljor)為第一個見到他的人。他獻給嬰兒兩套服裝和帽子,一套為六世噶瑪巴的而另一套為二世夏瑪巴的。嬰兒噶瑪巴向前選了那套屬於六世噶瑪巴的,他將帽子戴在自己頭上並穿上衣服。(如此表示他在確認自己是噶瑪巴的轉世。)他(秋巴典卻貝久)問,假如您是噶瑪巴之轉世,請給我特殊的加持。嬰兒噶瑪巴以雙手觸碰他的頭並唸誦一段禱文。
&(貝羅)第一冊,第628頁,第5行:
當此嬰兒九個月大時,國師仁波切來見噶瑪巴,他獻給嬰兒所有屬於六世噶瑪巴的法器,嬰兒認出它們每一件,他戴上獻來的頭冠並手握鈴杵打起手印,然後他開始玩它們。國師仁波切然後迎邀他到噶瑪巴的主廟。
七世噶瑪巴傳記在”聖言”書中第27頁僅提到七世噶瑪巴在九個月大時見到第一世國師嘉察仁波切,並未提及薄伽梵是七世噶瑪巴的主要上師,也未提及其他人。
九世噶瑪巴旺曲多杰,五世夏瑪巴和六世夏瑪巴
&摘錄自(貝羅)第二冊,第146頁,最後一行,九世噶瑪巴旺曲多杰傳記:
九世噶瑪巴旺曲多杰之轉世完全符合八世噶瑪巴28歲時在工布所作的一首歌曲。(並非一封預言信)他的詞句是,”此生盡時,白雪覆蓋的山脈,一處名為德何(Tesho),近處有一塊自然顯現觀音之岩石,一條流著法音的小溪,離此處不遠,我見到將來投生的標誌。”
&(貝羅)第二冊,第148頁,第3行:
稍早,八世噶瑪巴指派一個名為卻庸泰西(Chokyong Tashi)的人為其下一世轉世之助理。因此,卻庸泰西是第一個於噶瑪巴誕生20天後開始服侍他的人。
&(貝羅)第二冊,第148頁,最後一行:
司徒仁波切,當時管理噶瑪巴中等的寺廟名為噶瑪貢,派了一名信使帶來供品,其中包括他以前戴的黑寶冠。從噶瑪巴的族普主廟,尊貴的坦洽潛巴夏瑪(Je Thamchad Khyenpa Shamar),(五世夏瑪巴)派遣使者送來吉祥的供品,從族普寺總共來了十名僧侶。
&(貝羅)第二冊,第151頁,第6行:
五世夏瑪巴前去參見他(九世噶瑪巴)並邀請他到他的營帳。九世噶瑪巴然後坐床。(文章繼續描述五世夏瑪巴將傳承所有教法及講解傳授給九世噶瑪巴,同樣的,下列段落也被提及。)
當嬰兒誕生後,司徒仁波切不時會去看嬰兒....當噶瑪巴七歲時,司徒仁波切圓寂。
&(貝羅)第二冊,第181頁,倒數第4行:
(此部份描述九世噶瑪巴的上師五世夏瑪巴如何示疾。它描寫噶瑪巴如何隨侍左右直至夏瑪巴圓寂。九世噶瑪巴自己籌備並獻供葬禮儀式,噶瑪巴也供奉上一座舍利塔,為了尊敬他的上師,噶瑪巴早已將此塔建造完成。)
&(貝羅)第二冊,第188頁:
他建造了一座塔獻給他的上師,嘉察仁波切和巴渥仁波切協助他。
&(貝羅)第二冊,第194頁:
當九世噶瑪巴在南藏白湖(Tsokar)時,他派嘉察袓古前往中藏到他的主廟,目的是要迎請五世夏瑪巴的轉世靈童(即六世夏瑪巴)。他認證了司徒仁波切並再度指派他主管噶瑪貢。他(九世噶瑪巴)出發前往中藏的衛藏(U Tsang)....
&(貝羅)第二冊,第195頁,第3行:
(此段文字詳細描述九世噶瑪巴如可認證六世夏瑪巴,後者誕生於止貢,依據所有的跡象,最後六世夏瑪巴在他的主廟楊巴潛寺坐床。)
&(貝羅) 第二冊,第197頁,第3行:
在楊巴潛寺,二月初一(藏曆),九世噶瑪巴替六世夏瑪巴舉行坐床大典。(九世噶瑪巴自己親自獻上所有的法物給六世夏瑪巴。)
正如我們可以從以上所摘錄的譯文中所見,八世噶瑪巴在28歲時以一首歌曲寫下他未來轉世之誕生地,但是在”聖言”書中第31頁,卻說這些標誌是寫在一封預言信中,此說完全不正確。
歷史記錄清楚顯示九世噶瑪巴如何照顧他的上師五世夏瑪巴直至他圓寂,記錄也顯示其後,他如何認證了他上師之轉世為六世夏瑪巴,並輪到他成為他的上師。這層特殊的互為上師弟子關係,上師和弟子交替角色只有在九世噶瑪巴生命中,九世噶瑪巴,五世夏瑪巴和六世夏瑪巴時發生。
於”聖言”第31頁,並未提到九世噶瑪巴,五世夏瑪巴和六世夏瑪巴間這層特殊的互為師徒關係,但是,於本頁最後一段,作者們寫下:
“在他遍遊整個西藏的過程中,噶瑪巴認出一位噶舉資深喇嘛年幼的轉世者,後者曾是他的老師以及照管過傳承的數座寺廟中心。”
如此的陳述相當模糊不清,而且可能給讀者一種錯覺,即九世噶瑪巴有超過一位的老師。史料所記載的九世噶瑪巴傳記事實為何?基於(貝羅)譯文摘錄下之資料,我將它們陳列於下:
1. 唯一曾做過九世噶瑪巴上師的噶舉資深喇嘛為五世夏瑪巴。並無任何史料記載指明有第二位老師。
2. 九世噶瑪巴認證了六世夏瑪巴並交替成為他的上師。
3. 九世噶瑪巴認證了司徒仁波切之轉世者,並再度指定他為噶瑪貢寺廟拉卜楞之主事。
4. 八世噶瑪巴指定卻庸泰西為他下一世的侍者,卻庸泰西在噶瑪巴才出世二十天即主動提出要服侍噶瑪巴。
十世噶瑪巴和六世夏瑪巴
因為大量顯示十世噶瑪巴和六世夏瑪巴間存在的師徒關係,已刊載於本書第二部份中呈現,我將不在此贅述。
但是,我注意到”聖言”一書第33頁,拘禁十世噶瑪巴多年以歛財的曲麻喇嘛( Lama Chagmo)被塑造成當地的統治者,他邀請噶瑪巴家人到他的宮殿並接受小孩成為他家庭之一份子。如此說法和特休的敘述雷同:曲麻喇嘛是當地的統治者,他保護十世噶瑪巴。
正如本書第九章顯示十世噶瑪巴自己的描述,他被曲麻喇嘛完全違背意願的拘禁,是六世夏瑪巴要求三世巴渥仁波切前往協助十世噶瑪巴,巴渥仁波切最後將曲麻喇嘛及其同夥告上法庭,並勝訴。十世噶瑪巴一直到十六歲時才得到自由。
根據數份文字記載的十世噶瑪巴傳記,曲麻喇嘛對六世夏瑪巴和五世司徒相當粗野無禮,他與任何噶瑪噶舉傳承持有者均無關聯,我並未找到任何一份藏文資料描述曲麻喇嘛之作為是為了十世噶瑪巴的利益,因此,對利亞特休和噶瑪塔天邱林(Karma Thubten Choling)之出版團體給他正面的描述相當不解,我無法揣摩為何這些作者如是描述。
十一世噶瑪巴耶希多杰和七世夏瑪巴
&( 梅東)第189頁
當噶瑪巴(十一世)誕生於東藏時,他顯示許多奇跡。明珠多杰(Migyur Dorje)和許多其他人即廣泛地宣傳噶瑪巴已誕生。七世夏瑪巴和嘉察諾布湛波迎請他到族普....他在那裏坐床。之後,七世夏瑪巴成為他的上師,噶瑪巴(十一世)從上師得到所有傳承教法。
有一點特別值得人注意的是,當十一世噶瑪巴在認證八世夏瑪巴的過程中,他竟然畫了一幅尼泊爾的山脈和村莊,此處為夏瑪巴的誕生地。他然後遣派數名使者到那裏去見他,尼泊爾的國王為此認證的證人。
“聖言”第35頁,明珠多杰被讚揚公佈十一世噶瑪巴為噶瑪巴,並未提到七世夏瑪巴和嘉察諾布湛波為他舉行坐床大典,然後七世夏瑪巴成為他唯一的上師。
十二世噶瑪巴絳曲多杰和八世夏瑪巴
&(貝羅)第二冊,第352頁,第5行:
於木猴年五月初一,他(八世夏瑪巴)派他的管事人員朋德(Phende)前往東藏的德格(Derge),朋德身上帶著所有認證十二世噶瑪巴的細節。
&(貝羅)第二冊,第354頁,第5行:
使者帶回所有的消息,詳細描述噶瑪巴轉世靈童如何被找到,並帶回一封德格土司的信。(文章然後詳細描寫兩位大師如何共同生活直到他們在中國一起逝世。)
&摘錄自(貝羅)第二冊,第441頁,第7行,第八世夏瑪巴傳:
(傳記此部份描述八世夏瑪巴前往中國的細節,他抵達東藏的德格,八世司徒仁波切已在當地安排了一場盛大的歡迎慶典。八世夏瑪巴是他的上師,此時為水鼠年八月。)
當八世夏瑪巴繼續踏上旅途前往中國時,司徒仁波切送別他,八世夏瑪巴傳授給他佛法之精髓(即大手印教法。)他激勵司徒仁波切維護噶瑪噶舉傳承,等等。
&摘錄自(貝羅)第二冊,第510頁,第1行,八世司徒傳:
(此段由八世司徒傳摘錄的文字更細節描述,故我將它摘錄於此。)
八世司徒前往參見紅冠與黑冠噶瑪巴,他們正要前往中國。
&摘錄自(貝羅)第二冊,第510頁,第3至4行,八世司徒傳:
噶瑪巴和夏瑪巴一起傳給他(八世司徒)蓮師灌頂,噶瑪巴傳給他長壽灌頂。然後司徒要求他們是否他可以被允許和他們同行,作為他們的侍者。他們拒絕此請求並敦促他維護並保護噶瑪噶舉傳承。司徒然後以前額碰觸上師們的腳,向他們祈求說,直到正覺前一心皈依兩位上師。
所有的十二世噶瑪巴和八世夏瑪巴傳記均記載著兩位大師在中國圓寂。
我們可以從藏文之摘錄文章中看到,史料顯示八世夏瑪巴傳授噶瑪噶舉大手印心要教法給八世司徒並敦促他保護傳承。在(貝羅)中八世司徒傳記中描述,十二世噶瑪巴和八世夏瑪巴催促他保存噶瑪噶舉傳承,因此,八世夏瑪巴的確激勵他維護噶瑪噶舉傳承是正確的,但在”聖言”裏卻被省略。”聖言”第37頁,最後一段,描述在十二世噶瑪巴出發前往中國之前,他使八世司徒為在西藏的噶舉傳承負責,然後他在八世夏瑪仁波切陪伴下,參訪許多寺廟及聖地....
我在此由(貝羅)和(梅東)的著作節譯部份內容,以顯示前世諸位夏瑪巴及其他人在噶瑪噶舉傳承裏是不可或缺的環節。
夏瑪巴揭發一件造假之事
於”聖言”第46頁中,有一張骨刻相片,其標題為十六世噶瑪巴荼毘時出現在骨舍利上自然顯現之佛像。我曾在佛法中心裏見過此相片在出售,在此相片後印著如下文字:
“這是故十六世嘉華噶瑪巴聖上之脛骨,由夏瑪巴仁波切於1981年,聖上圓寂不久後,給予族普寺之竹蚌德千仁波切,一尊佛陀的形象奇蹟似的出現在此脛骨上。”
族普基金會贊助
1142 Aluahi Street, Suite 1800
Honolulu,Hawaii, 96814, U.S.A.
( 下列電話及傳真號碼)
我曾經問過夏瑪仁波切有關這塊相當奇妙的脛骨,以下是他告訴我的訊息,
“在純淨的佛法傳統裏,我不要任何偽造品。假如噶瑪巴的脛骨沒有化現出佛像,也不會削減噶瑪巴的美德。
很久以前,大約是1990年,在新德里,我叱責竹蚌仁波切的侍者,因為他宣傳此出現佛像的脛骨。他告訴我請允許他們用此相片來募款以重建族普寺。我反駁說他們不應當為任何理由損害佛法的本質。我指責他並說,你現在像那些在台灣的江湖術士,總是用膺品來歛財並欺瞞大眾。
雖然我對抗這些人,告訴他們莫如是做,他們並不聽取。他們總是相互指責,尋找藉口並繼續以他們的方式行事。”
註446:括弧內之字句為本文作者之評註,摘要和解釋。
註447:國師仁波切(Goshir Rinpoche)是一項頭銜,對噶瑪巴拉卜楞主事的稱謂,他也是噶瑪巴的弟子。當時,貝久東助( Paljor Thondrob)具有此頭銜,並成為嘉察仁波切轉世系列之第一位喇嘛,雖然當時他的名字不是嘉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