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德里高等法院要求證據
摘錄自"噶瑪巴預言"
蘇維亞.黃 原著,林淑貞中譯
在所有從利亞特休(Lea Terhune)的書裏找到的錯誤詮釋中,有六項特定的錯誤被選出來現在並已在德里高等法院被提出質疑,此案件為噶瑪汪秋(Karma Wangchoub)控訴智慧出版社(Wisdom Publication)和利亞特休。此六點錯誤被包含於夏瑪仁波切致羅勃舒曼博士(Dr. Robert A. F. Thurman)(譯註1)之信中,此信原文將刊於本章中(註403)。
2006年5月24日,德里高等法院針對特休書中所發表的意見,要求提供證據。但是,並無任何證據被提交,直到最後法院發佈警告,除非他們提供這些指控之證據,否則法院將自動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裁決,到了此時他們才提交兩份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和本案件毫不相關。
第一份文件是一封蔣貢仁波切給特休的信,要求她去找從德里到香港最廉價的機票,並替他攜帶一尊佛像(註404),被告們提交如此的信此一事實顯示他們真正在做最後掙扎,他們沒有證據,無可靠或可信的消息來源,亦無任何可支持他們的文件,信函或出版物以支撐利亞特休書中發表的斷言。
第二份文件是羅勃舒曼博士所寫的信,被呈交給德里高等法院,原信副本收錄於附錄A一12。看來舒曼教授在寫此封信時並不暸解此案件為何,不然即是他在支援什麼特定的主題。因為此封信討論有關認證十七世噶瑪巴之主題,而此主題夏瑪巴認為是他的責任,故他寫信回應舒曼教授。下面刊載的為舒曼教授原函內容以及夏瑪巴的回應,它也是對藏傳佛教今日狀況一種生動的指示。
&羅勃舒曼教授信函,2004年9月21日
敬啟者,
本人得悉利亞特休於其書"噶瑪巴:政治之轉世"對十七世噶瑪巴烏金廷列多杰之描述已在印度成為訴訟的對象,本人深感遺憾。此事令人驚訝,因為她對噶瑪巴以及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有關他之認證所發展出來不幸的爭議事件,她的觀點是有根據及合理的。
認證十七世噶瑪巴是依據噶瑪噶舉教派之傳統而完成的。前世噶瑪巴所留下的一封隱秘的信被他主要喇嘛之一的大司徒巴發現,它然後被詮釋,於1992年6月,再送呈達賴喇嘛聖上處,達賴喇嘛聖上也確認此項認證,不僅只是出自於官僚形式而已,因為他也具有內觀之證量,證實在認證信裏所描述的細節。自從十七世紀以來,於十世噶瑪巴之時,當時達賴喇嘛成為西藏世俗和宗教之領袖,西藏政府規定達賴喇嘛必須給予噶瑪巴在其主廟族普寺(位於西藏近拉薩)坐床之許可。
夏瑪巴(本案之原告)在最近的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上扮演一個角色是無法否定的。雖然達賴喇嘛發佈過無數的通告確認以及後來並重申烏金廷列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的真實性,夏瑪巴一直堅持以他的力量去提升另一名競爭人選並詆毀噶瑪巴之認證和那些確認此認證之人。此事已在國際媒體中被廣泛報導。儘管夏瑪巴可能有一些支持者同意他的故事,但是夏瑪巴所持的觀點,例如他的候選人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並不被一般西藏人所接受,西藏流亡政府及達賴喇嘛則完全不接受,西藏流亡政府的確檢測過夏瑪巴的宣稱,但因為他未能提呈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它們被駁回。
如特休女士在她書中所指出,此爭議事件在西藏歷史中並非史無前例,但現在更是具有其歷史意義,因為,於二十一世紀裏,此項爭議並非侷限於偏僻的西藏,而是影響藏傳佛教全世界的信衆。
誠擎的,
羅勃舒曼
印度一西藏學研究教授及系主任
&夏瑪仁波切回復羅勃舒曼教授之信
親愛的羅勃A.F.舒曼,
本人回復你於2004年9月21日之信。於此信中,你自動加入噶舉派中有關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之爭議事件,既然此事為過去數世以及現在的夏瑪巴之職責來處理此事,我感到有責任回應你。
對我而言,釐清所有你提出的論點極其重要,因為你是一位美國著名且備受敬重的西藏佛學教授。作為一位對美國佛教之發展俱有極大影響力的人,他的言論受許多人信賴,我希望你嚴肅的看待我為了想澄清一些誤解所盡的努力。
首先我會直接回應你的信,然後向你提出問題,最後提供一些建議,我希望你能正視這些建議。我目前人在華府,故如果你希望對我下列的任何論點提出質疑或異議,我鼓勵你如此作。(以下摘錄自舒曼信件之段落在引號裏,粗體字。)
"本人得悉利亞特休於其書"噶瑪巴:政治之轉世"對十七世噶瑪巴烏金廷列多杰之描述已在印度成為訴訟的對象,本人深感遺憾。此事令人驚訝,因為她對噶瑪巴以及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有關他之認證所發展出來不幸的爭議事件,她的觀點是有根據及合理的。”
雖然利亞特休顯而易見的支持烏金廷列仁波切為真正的噶瑪巴,她事實上並未在她書中描述此事。
就此書的爭論所及,它僅佔該書一個小章回,在她的書中還有許多論斷,也就是那些別的論點使她成為被告。
事實上她對烏金廷列仁波切的支持並無任何問題,在法院裏也完全未被提及。看來你似乎對此案件完全沒抓住要點。我們事實上不需要因那個特定的理由而控告她,因為早已有兩個有名的案例和此事有關,其一在印度另一個在紐西蘭之奧克蘭(Auckland)( 註405),在此二案件中,烏金廷列仁波切的支持者儘其可能提供了所有的文件,試圖合法證明歷代認證噶瑪巴轉世者的權力操在達賴喇嘛聖上手中,但是由於此主張違反我們傳承的全部傳統的不間斷規範,他們在此二案件敗訴並完全被駁回。
目前正在進行的訴訟之案件則是完全不同的案件。其大部份情況下,利亞特休的書充滿了對她自己和司徒仁波切的敵人們之人身攻擊並提出一系列完全揑造的"事實"。她發表一些除了背叛噶瑪噶舉傳承外別無它物的聲明,例如,她斷言從十世噶瑪巴以來噶瑪噶舉傳承即不真實,她質疑那位坐床的十世噶瑪巴靈童是否為真的噶瑪巴。假如任何人以藏文書寫如是的內容,他是無法逃避責任的,所以如此書寫方式必定是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針對非西藏人而寫的。可能是要確保非西藏人不要追隨噶瑪噶舉教派。無論如何,我們挑選了六點作為合法的爭論,也是基於此六點我們控告特休女士和智慧出版社,以下為此六點:
1. 特休宣稱我謀殺了蔣貢仁波切。
2. 特休宣稱秘書長托噶仁波切將噶瑪巴在不丹的寺廟出售給不丹政府以償還他個人的債務。
3. 她宣稱,在我尚未認證泰耶多杰仁波切為噶瑪巴之前,我試圖認證一名不丹王子為十七世噶瑪巴。
4. 她宣稱,我,夏瑪仁波切試圖將新德里噶瑪巴國際佛教學院(KIBI)產權轉移至自己名下。
5. 她宣稱我的家人和美國中央情報局(CIA)有關聯。
6. 她宣稱我向印度政府行賄以阻止烏金廷列仁波切進入錫金。
法庭案件僅和上述六點有關。如你所見,只有最後一點和烏金廷列仁波切有關,即便如此和他被認證為噶瑪巴也毫無關聯。
在這個國家得到很多經驗後,我得到一個結論,即此地的許多教授,學生及記者們為我所謂的"全盤接受信仰者",所謂"全盤接受信仰者",我指的是那些不去檢測任何所給予情況之細節的人們。於目前的案件,即使是你,一位執教於頂尖大學裏,備受敬重的教授,並未費心去檢測你所回應案件之特定的細節,著實令人失望。當利亞特休因為她的著作被法庭案件傳喚時,你逕下結論以為此事必定是和認證烏金廷列為噶瑪巴之事有關並依此發表聲明。
"認證十七世噶瑪巴是依據噶瑪噶舉教派之傳統而完成的。前世噶瑪巴所留下的一封隱秘的信被他主要喇嘛之一的大司徒巴發現,它然後被詮釋,於1992年6月,再送呈達賴喇嘛聖上處,達賴喇嘛聖上也確認此項認證,不僅只是出自於官僚形式而己,因為他也具有內觀之證量,證實在認證信裏所描述的細節。"
首先,有關十七世噶瑪巴之認證,不論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均未曾檢查了那封司徒仁波切宣稱為故十六世噶瑪巴所寫的信。他所呈現的那封信被鎖在一個金製的噶烏裏,和蓮花生大士的一根頭髮以及其他的聖物放在一起,它應當仍在隆德寺裏,除非它已在1993年被竊取。雖然故噶瑪巴的拉卜楞被阻止經由科學方法正確的檢驗此信,他們的確至少檢驗了筆跡,他們將十六世噶瑪巴所寫的信件和大司徒仁波切所寫之信相互比對之下,發現每一個字跡看來均像大司徒仁波切自己所寫的,而非十六世噶瑪巴手書。再一次,我提醒你,不論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未曾有過機會檢測此信。
"自從十七世紀以來,於十世噶瑪巴之時,當時達賴喇嘛成為西藏世俗和宗教之領袖,西藏政府規定達賴喇嘛必須給予噶瑪巴在其主廟族普寺(位於西藏近拉薩)坐床之許可。
根據歷史記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世噶瑪巴們從未從當時的政府得到任何許可或檢試,當時的政府有權力統治國家(和目前的無法定權力的流亡政府相反),在那些歷代噶瑪巴中,達賴喇嘛們從未被請求去批准或確認他們的認證。
十二世噶瑪巴圓寂後,十三世噶瑪巴被寧瑪派喇嘛卡陀仁青千莫(Kathok Rigdzin Chenmo)所認證,後者為十二世噶瑪巴,八世夏瑪巴和八世司徒巴等最敬愛的喇嘛。卡陀仁青千莫也是七世達賴喇嘛和頗哈瓦(Pholhawa,藏王)的好友。七世達賴喇嘛和西藏第悉(藏王)頗哈瓦同時支持並協助認證十三世噶瑪巴的過程,但是即使在當時他們也未被請求批准他。我同時也要指出卡陀仁青千莫對噶瑪噶舉巨大的貢獻,即認證了十三世噶瑪巴,但他並未開創一個噶瑪巴們由寧瑪派卡陀寺認證的新傳統!
我現在試著要告訴你的是,即使在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在西藏當權時有力量將自己的利益加諸於噶瑪噶舉時,他們並未如此做;甚至在十世噶瑪巴之後,所有的噶瑪巴被一位夏瑪巴,一位竹千仁波切,一位司徒巴,或有時(如十三世噶瑪巴)被一位來自其他教派的親信喇嘛所認證。
有個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的確試圖干預噶瑪巴之認證之例子,那是在認證十六世噶瑪巴之時。當時有一名男孩,為財政部長榮夏瓦(Lungshawa)的兒子,被十三世達賴喇嘛認證為十六世噶瑪巴。另一方面,噶瑪噶舉喇嘛們認證了一名來自德格阿托藏(Athubtsang)家族的男孩,他們拒絕了十三世達賴喇嘛的人選,十三世達賴喇嘛接受此回絕並承認噶舉派所選擇的候選人,此男孩長大即為朗炯瑞沛多杰聖上。
"夏瑪巴(本案之原告)在最近的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上扮演一個角色是無法否定的。雖然達賴喇嘛發佈過無數的通告確認以及後來並重申烏金廷列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的真實性,夏瑪巴一直堅持以他的力量去提升另一名競爭人選並詆毀噶瑪巴之認證和那些確認此認證之人。此事已在國際媒體中被廣泛報導。儘管夏瑪巴可能有一些支持者同意他的故事,但是夏瑪巴所持的觀點,例如他的候選人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並不被一般西藏人所接受,西藏流亡政府及達賴喇嘛則完全不接受,西藏流亡政府的確檢測過夏瑪巴的宣稱,但因為他未能提呈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它們被駁回。
西藏流亡政府從未向我要求提供我自己認證十七世噶瑪巴的證明。我也從未要求他們的認可,因為他們的身份不符合此要求。為什麼?因為當你認證一位喇嘛的轉世者時,已圓寂的喇嘛之神識必須從涅槃或中陰身進入一個新的人類形體,在那個時候,一名合格的上師們會認出此事。而當某人是如此的一名上師時,那位喇嘛會藉由直接從上師的超自然的心或藉由個人的本尊(例如,白度母或綠度或護法)所授記來認證。
歷史上並無任何要求這種認證之證據的傳統,此是因為這種過程超越了一般人用其正常意識可以知覺的。所以我自己,作為一名夏瑪巴,我個人即是依據噶瑪噶舉傳承認證噶瑪巴的權威證明。假如我呈現一封信宣稱為十六世噶瑪巴所寫,則我的信必須經過十六世噶瑪巴自己的拉卜楞成員來檢測,假如他們有任何疑點的話。假如有任何疑點,他們有權利評估如此的一封信的真實性。此外,假如我個人的預言和某一封他們視為真實的信相互矛盾,他們有權利否決我認證噶瑪巴,否決的權利取決於噶瑪巴拉卜楞公開證明他們的信是真的並和我的預言相反,然後最後的決定取決於那一方有較具說服力的證據。
從未有任何一名夏瑪巴必須向達賴喇嘛或西藏政府要求認可或提供證據。於1993年,我認證了泰耶多杰仁波切為十七世噶瑪巴,他和家人於1994年逃出西藏,我自己向全世界宣佈他是噶瑪巴並在1996年於菩提伽耶為他舉行坐床大典,並不需要任何來自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之確認或與他們聯繫。
此處也必須提及,認證一位轉世喇嘛不是經由大衆投票來決定的。信衆或支持者的數量從未是一種決定一名上師真實性的有效方法。許多位噶瑪巴和夏瑪巴們曾過著相當隱居的生活,多年閉關並只有少數徒弟,如是從未使任何人質疑他們的真實性。
"如特休女士在她書中所指出,此爭議事件在西藏歷史中並非史無前例,但現在更是具有其歷史意義,因為於二十一世紀裏,此項爭議並非侷限於偏僻的西藏,而是影響藏傳佛教全世界的信衆。”
此處我完全同意你。不論你如何關心此事(你顯然是),我相信你可能更能同情我是如何地更關心此事。傳統上,歷代夏瑪巴和歷代噶瑪巴共同領導噶瑪噶舉傳承,此表示我有責任保護噶瑪噶舉傳承,請思維一下你的感覺有多麼強烈,然後片刻將自己處於我的位置,並想像對我而言,保護噶瑪噶舉的自主權是多麼重要。
我瞭解你百分之百支持達賴喇嘛聖上以及格魯巴教派,它是你奉獻的唯一教派,但是,嘗試著將超越四大教派之上的完全權威送給達賴喇嘛聖上,則無法被人支持且事實上缺乏任何其他教派的支持。
現在我將從你的信轉移開,向你提出一個問題以供反思:假如你引用十世噶瑪巴時期的政治局勢來證明歷代達賴喇嘛有權力認證噶瑪巴,你也應當考慮到從偉大的第五世達賴喇嘛開始,達賴喇嘛之認證必須經過中國皇帝的批准。你在此試圖建立先例,你將如何防止在未來,中國政府宣稱它的歷史權力去認證達賴喇嘛?
噶瑪噶舉,止貢噶舉,寧瑪派及薩迦傳承的教主從未需要中國領導或達賴喇嘛的批准,你在此所設立的先例將會替藏傳佛教每一教派之瓦解舖路,格魯派也包括在內,請考慮它的長程影響。
圍繞著整個噶瑪巴爭議事件的總體惡行已開始像狡猾的土狼之咆哮之聲,一般人如此地被它的獵食動作所吸引以致於無人可以聽到一隻羔羊柔順的聲音試圖發出警告。司徒仁波切完全無法證明那封所謂的預言信為真實的,但是這封信仍被他許多的夥伴們四處揮動,以為是一件真實的證據。
既然你自動參與我的問題,我將給你提出忠告。你在美國此地被認為是一名卓越的佛教徒,一位備受敬重的印度西藏佛學教授以及一名政治活躍份子。我因此要求你不要成為一名"全盤接受信仰者"並成為一個狂熱的佛教徒。佛法一般教導人們如何思維,如何判斷,如何評估,此國家年輕的一代極需被訓練如何思考和評估,此點我可以清楚見到。以我在美國過去二十五年之經驗,我已見到每十年人們變得更加機械化傾向和幼稚。假如有任何特別或有趣的事,他們不知道如何去探究其背景,反而像一江春水似的向前蜿蜒,從不回顧。這是一個由許多非常非常睿智的人們所組成的偉大國家,假如今日之人們不知道如何去判斷宗教,政治及領袖,我擔心有一天這個偉大的國家會陷入黑暗時期。
你是一位佛學教授,一名政治活躍分子以及一名佛教徒,所以我鼓勵你不要將你生命中的這許多面混淆。例如,你所從事的西藏的政治運動不應當和你作為西藏佛學教授的職位混淆。我個人對你的要求是希望在你的職業上不要成為一名教派主義者,故請作一名誠實的學者,我看不出美國參予並轉佈這種教派主義有任何利益,作一名佛教徒已足夠了。
當我見到你在利亞特休案件裏所寫的那一類型反應,我擔心你可能有一天會進一步阻擋那些曾經批評達賴喇嘛聖上或西藏流亡政府的學生或演說家,並更進一步,假如任何人和上述人士為友,你甚至會阻擋或阻礙其職業前程。佛教徒不應當違反宗教自由及岐視他人。在像美國這樣的國家裏,它以民主及自由自傲,極遺憾的是如佛教如此一個傳統可以被用來壓制和限制人們。
誠摯的,
夏瑪仁波切
我問夏瑪巴是否羅勃舒曼曾回覆此信,他說沒有。
但是,據夏瑪巴所言,一位名為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Alex Shoumatoff)(譯註2)的美國作家讀了夏瑪巴之信,以這些問題請教舒曼教授,詢問他對夏瑪巴信之回應以及他的說法。
舒曼教授告訴曉瑪托夫,他從未寫過任何信件,他從未和利亞特休交談過,他也不認識她。因為舒曼否定所有的事,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找到夏瑪巴,並告訴他舒曼所言,他也向夏瑪巴要求證明。夏瑪巴然後向他解釋,舒曼確實寫過一封信,此信由智慧出版社呈交給新德里的印度高等法院,夏瑪巴然後給曉瑪托夫一份舒曼信之副本,曉瑪托夫送了一份副本給舒曼本人,至今仍未聼到他的回應。
/夏瑪巴,有關紐西蘭,奧克蘭市之訴訟案件:貝魯欽哲仁波切對抗噶瑪喜繞(Karma Shedrup)及其他人,2004年。
於1979年,十六世嘉華噶瑪巴指派貝魯欽哲仁波切(Beru Chentse Rinpoche)為其在澳洲和紐西蘭之代表,從此以後,貝魯欽哲仁波切在此二國家裏創建了道場。於1981年,身為紐西蘭噶瑪噶舉信託(New Zealand Karma Kagyu Trust)以及噶瑪邱林西藏佛教寺廟(Karm Choling Tibetan Buddhist Monastery)之精神領導,他派噶瑪桑天(Karma Samten)為紐西蘭道場噶瑪邱林之長住教師,以及噶瑪喜繞(Karma Shedrup)為其翻譯。
然後在2003年,貝魯欽哲仁波切聽到一個司徒仁波切和噶瑪桑天所策劃的計劃,他發現司徒仁波切顯然已認證了噶瑪桑天的侄兒為某位仁波切的轉世,謠傳他們的計劃是將桑天變成司徒在紐西蘭之攝政,然後仁波切靈童可以有一天成為紐西蘭寺廟的住持。於是貝魯欽哲仁波切前往紐西蘭去了解他的道場裏發生了什麼,當貝魯欽哲仁波切到達那裏,他被阻擋在大門口,噶瑪喜繞甚至粗暴地將他推開,他和噶瑪桑天偕拒絕他進入寺廟。司徒仁波切的人以噶瑪巴烏金廷列之名義寫下一封信,去除貝魯欽哲仁波切為精神指導的身份,如是,他們試圖奪取在貝魯欽哲仁波切精神指導下的寺廟以及地產。
2004年3月3日,貝魯欽哲仁波切向奧克蘭高等法院呈遞訴狀,開始法定程序以保有他在該寺廟的精神上指導者之職位。
貝魯欽哲仁波切贏得這場官司(註406),法院於一份2005年發表的聲明中作出判決,確認貝魯欽哲仁波切為紐西蘭噶瑪噶舉信託之精神指導。受到法官的支持,貝魯欽哲仁波切決定罷除幾名理事和噶瑪喜饒,那些理事因此被解雇,(前長住教師噶瑪桑天不在此案件中被列為被告,因為在他阻攔貝魯欽哲仁波切進入寺廟後不久,據說他必須逃離該國,司徒仁波切然後指派噶瑪喜繞為長住教師。)
貝魯欽哲仁波切也於2006年6月7日經由上訴法庭裁決贏得上訴案件。
針對此次審訊,噶瑪巴慈善信託被要求呈交它是十六世噶瑪巴合法理事們之確認文件,以及它之接受十七世噶瑪巴泰耶多杰之文件,在此事件上,我,作為理事之一,給予如下之評論:
創古仁波切向紐西蘭奧克蘭法院呈遞了一份口供書,宣稱烏金廷列為具有頭銜的噶瑪噶舉教派領導人,於法院中的爭議歸結到在設立一位新的噶瑪巴轉世靈童時是否需要達賴喇嘛之權威性,創古仁波切口供書的主旨在於,西藏的歷史中,歷代噶瑪巴都受到達賴喇嘛之確認或鑑定,除他之外別無他人。
隆德寺的堪布卻札天培(Khenpo Chodral Tenphel)也呈遞一份口供書,說明沒有任何一位達賴喇嘛,在歷史上任何時期,曾被要求去認證噶瑪噶舉傳承的精神領導。
法院於是尋求一個公正且獨立的第三者之意見。澳洲新南威爾斯(NSW) 紐卡斯爾大學(University of Newcastle)人類學教授傑弗瑞. 撒繆爾(Geoffrey Samuel), 也是一位有聲譽的學者,被指派此案件。他基於真實的歷史文件及記錄進行他自己的研究。撒謬爾教授在法院中作證,說沒有任何一位前世的達賴喇嘛在認證前世噶瑪巴時有任何作用,因此要推論現任達賴喇嘛有權力,(不論精神上或法律上,)認證噶瑪噶舉教派的十七世噶瑪巴是錯誤的。傑弗瑞撒繆爾教授的證詞如是符合堪布卻札天培的口供,他的證詞也替貝魯欽哲仁波切決定性的贏得此官司。
註403:其中一項錯誤為特休的有關出售不丹塔西邱林的陳述。這些消息已在第二十六章中澄清,其餘五點嚴重的指控並未在此書中討論。
註404:見附錄A一11。
註405:參照本章最後,紐西蘭奧克蘭法院案件。
註406:編註:任何人對此法庭案件之細節有興趣者,請上網,http://www.rigpedorje.com,可見到從2004年至2006年間所有的法院指令以及警方記錄。
譯註1:羅勃舒曼:哥倫比亞大學印度西藏學教授,1987年在達賴喇嘛要求下,與李察基爾等人成立美國西藏屋(Tibetan House U.S.),致力反對中共控制西藏。
譯註2: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曾爲"紐約客"(The New Yorker)雜誌作家,Outside 雜誌和Condde Nast Traveler雜誌之編輯。
蘇維亞.黃 原著,林淑貞中譯
在所有從利亞特休(Lea Terhune)的書裏找到的錯誤詮釋中,有六項特定的錯誤被選出來現在並已在德里高等法院被提出質疑,此案件為噶瑪汪秋(Karma Wangchoub)控訴智慧出版社(Wisdom Publication)和利亞特休。此六點錯誤被包含於夏瑪仁波切致羅勃舒曼博士(Dr. Robert A. F. Thurman)(譯註1)之信中,此信原文將刊於本章中(註403)。
2006年5月24日,德里高等法院針對特休書中所發表的意見,要求提供證據。但是,並無任何證據被提交,直到最後法院發佈警告,除非他們提供這些指控之證據,否則法院將自動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裁決,到了此時他們才提交兩份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和本案件毫不相關。
第一份文件是一封蔣貢仁波切給特休的信,要求她去找從德里到香港最廉價的機票,並替他攜帶一尊佛像(註404),被告們提交如此的信此一事實顯示他們真正在做最後掙扎,他們沒有證據,無可靠或可信的消息來源,亦無任何可支持他們的文件,信函或出版物以支撐利亞特休書中發表的斷言。
第二份文件是羅勃舒曼博士所寫的信,被呈交給德里高等法院,原信副本收錄於附錄A一12。看來舒曼教授在寫此封信時並不暸解此案件為何,不然即是他在支援什麼特定的主題。因為此封信討論有關認證十七世噶瑪巴之主題,而此主題夏瑪巴認為是他的責任,故他寫信回應舒曼教授。下面刊載的為舒曼教授原函內容以及夏瑪巴的回應,它也是對藏傳佛教今日狀況一種生動的指示。
&羅勃舒曼教授信函,2004年9月21日
敬啟者,
本人得悉利亞特休於其書"噶瑪巴:政治之轉世"對十七世噶瑪巴烏金廷列多杰之描述已在印度成為訴訟的對象,本人深感遺憾。此事令人驚訝,因為她對噶瑪巴以及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有關他之認證所發展出來不幸的爭議事件,她的觀點是有根據及合理的。
認證十七世噶瑪巴是依據噶瑪噶舉教派之傳統而完成的。前世噶瑪巴所留下的一封隱秘的信被他主要喇嘛之一的大司徒巴發現,它然後被詮釋,於1992年6月,再送呈達賴喇嘛聖上處,達賴喇嘛聖上也確認此項認證,不僅只是出自於官僚形式而已,因為他也具有內觀之證量,證實在認證信裏所描述的細節。自從十七世紀以來,於十世噶瑪巴之時,當時達賴喇嘛成為西藏世俗和宗教之領袖,西藏政府規定達賴喇嘛必須給予噶瑪巴在其主廟族普寺(位於西藏近拉薩)坐床之許可。
夏瑪巴(本案之原告)在最近的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上扮演一個角色是無法否定的。雖然達賴喇嘛發佈過無數的通告確認以及後來並重申烏金廷列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的真實性,夏瑪巴一直堅持以他的力量去提升另一名競爭人選並詆毀噶瑪巴之認證和那些確認此認證之人。此事已在國際媒體中被廣泛報導。儘管夏瑪巴可能有一些支持者同意他的故事,但是夏瑪巴所持的觀點,例如他的候選人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並不被一般西藏人所接受,西藏流亡政府及達賴喇嘛則完全不接受,西藏流亡政府的確檢測過夏瑪巴的宣稱,但因為他未能提呈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它們被駁回。
如特休女士在她書中所指出,此爭議事件在西藏歷史中並非史無前例,但現在更是具有其歷史意義,因為,於二十一世紀裏,此項爭議並非侷限於偏僻的西藏,而是影響藏傳佛教全世界的信衆。
誠擎的,
羅勃舒曼
印度一西藏學研究教授及系主任
&夏瑪仁波切回復羅勃舒曼教授之信
親愛的羅勃A.F.舒曼,
本人回復你於2004年9月21日之信。於此信中,你自動加入噶舉派中有關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之爭議事件,既然此事為過去數世以及現在的夏瑪巴之職責來處理此事,我感到有責任回應你。
對我而言,釐清所有你提出的論點極其重要,因為你是一位美國著名且備受敬重的西藏佛學教授。作為一位對美國佛教之發展俱有極大影響力的人,他的言論受許多人信賴,我希望你嚴肅的看待我為了想澄清一些誤解所盡的努力。
首先我會直接回應你的信,然後向你提出問題,最後提供一些建議,我希望你能正視這些建議。我目前人在華府,故如果你希望對我下列的任何論點提出質疑或異議,我鼓勵你如此作。(以下摘錄自舒曼信件之段落在引號裏,粗體字。)
"本人得悉利亞特休於其書"噶瑪巴:政治之轉世"對十七世噶瑪巴烏金廷列多杰之描述已在印度成為訴訟的對象,本人深感遺憾。此事令人驚訝,因為她對噶瑪巴以及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有關他之認證所發展出來不幸的爭議事件,她的觀點是有根據及合理的。”
雖然利亞特休顯而易見的支持烏金廷列仁波切為真正的噶瑪巴,她事實上並未在她書中描述此事。
就此書的爭論所及,它僅佔該書一個小章回,在她的書中還有許多論斷,也就是那些別的論點使她成為被告。
事實上她對烏金廷列仁波切的支持並無任何問題,在法院裏也完全未被提及。看來你似乎對此案件完全沒抓住要點。我們事實上不需要因那個特定的理由而控告她,因為早已有兩個有名的案例和此事有關,其一在印度另一個在紐西蘭之奧克蘭(Auckland)( 註405),在此二案件中,烏金廷列仁波切的支持者儘其可能提供了所有的文件,試圖合法證明歷代認證噶瑪巴轉世者的權力操在達賴喇嘛聖上手中,但是由於此主張違反我們傳承的全部傳統的不間斷規範,他們在此二案件敗訴並完全被駁回。
目前正在進行的訴訟之案件則是完全不同的案件。其大部份情況下,利亞特休的書充滿了對她自己和司徒仁波切的敵人們之人身攻擊並提出一系列完全揑造的"事實"。她發表一些除了背叛噶瑪噶舉傳承外別無它物的聲明,例如,她斷言從十世噶瑪巴以來噶瑪噶舉傳承即不真實,她質疑那位坐床的十世噶瑪巴靈童是否為真的噶瑪巴。假如任何人以藏文書寫如是的內容,他是無法逃避責任的,所以如此書寫方式必定是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針對非西藏人而寫的。可能是要確保非西藏人不要追隨噶瑪噶舉教派。無論如何,我們挑選了六點作為合法的爭論,也是基於此六點我們控告特休女士和智慧出版社,以下為此六點:
1. 特休宣稱我謀殺了蔣貢仁波切。
2. 特休宣稱秘書長托噶仁波切將噶瑪巴在不丹的寺廟出售給不丹政府以償還他個人的債務。
3. 她宣稱,在我尚未認證泰耶多杰仁波切為噶瑪巴之前,我試圖認證一名不丹王子為十七世噶瑪巴。
4. 她宣稱,我,夏瑪仁波切試圖將新德里噶瑪巴國際佛教學院(KIBI)產權轉移至自己名下。
5. 她宣稱我的家人和美國中央情報局(CIA)有關聯。
6. 她宣稱我向印度政府行賄以阻止烏金廷列仁波切進入錫金。
法庭案件僅和上述六點有關。如你所見,只有最後一點和烏金廷列仁波切有關,即便如此和他被認證為噶瑪巴也毫無關聯。
在這個國家得到很多經驗後,我得到一個結論,即此地的許多教授,學生及記者們為我所謂的"全盤接受信仰者",所謂"全盤接受信仰者",我指的是那些不去檢測任何所給予情況之細節的人們。於目前的案件,即使是你,一位執教於頂尖大學裏,備受敬重的教授,並未費心去檢測你所回應案件之特定的細節,著實令人失望。當利亞特休因為她的著作被法庭案件傳喚時,你逕下結論以為此事必定是和認證烏金廷列為噶瑪巴之事有關並依此發表聲明。
"認證十七世噶瑪巴是依據噶瑪噶舉教派之傳統而完成的。前世噶瑪巴所留下的一封隱秘的信被他主要喇嘛之一的大司徒巴發現,它然後被詮釋,於1992年6月,再送呈達賴喇嘛聖上處,達賴喇嘛聖上也確認此項認證,不僅只是出自於官僚形式而己,因為他也具有內觀之證量,證實在認證信裏所描述的細節。"
首先,有關十七世噶瑪巴之認證,不論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均未曾檢查了那封司徒仁波切宣稱為故十六世噶瑪巴所寫的信。他所呈現的那封信被鎖在一個金製的噶烏裏,和蓮花生大士的一根頭髮以及其他的聖物放在一起,它應當仍在隆德寺裏,除非它已在1993年被竊取。雖然故噶瑪巴的拉卜楞被阻止經由科學方法正確的檢驗此信,他們的確至少檢驗了筆跡,他們將十六世噶瑪巴所寫的信件和大司徒仁波切所寫之信相互比對之下,發現每一個字跡看來均像大司徒仁波切自己所寫的,而非十六世噶瑪巴手書。再一次,我提醒你,不論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未曾有過機會檢測此信。
"自從十七世紀以來,於十世噶瑪巴之時,當時達賴喇嘛成為西藏世俗和宗教之領袖,西藏政府規定達賴喇嘛必須給予噶瑪巴在其主廟族普寺(位於西藏近拉薩)坐床之許可。
根據歷史記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世噶瑪巴們從未從當時的政府得到任何許可或檢試,當時的政府有權力統治國家(和目前的無法定權力的流亡政府相反),在那些歷代噶瑪巴中,達賴喇嘛們從未被請求去批准或確認他們的認證。
十二世噶瑪巴圓寂後,十三世噶瑪巴被寧瑪派喇嘛卡陀仁青千莫(Kathok Rigdzin Chenmo)所認證,後者為十二世噶瑪巴,八世夏瑪巴和八世司徒巴等最敬愛的喇嘛。卡陀仁青千莫也是七世達賴喇嘛和頗哈瓦(Pholhawa,藏王)的好友。七世達賴喇嘛和西藏第悉(藏王)頗哈瓦同時支持並協助認證十三世噶瑪巴的過程,但是即使在當時他們也未被請求批准他。我同時也要指出卡陀仁青千莫對噶瑪噶舉巨大的貢獻,即認證了十三世噶瑪巴,但他並未開創一個噶瑪巴們由寧瑪派卡陀寺認證的新傳統!
我現在試著要告訴你的是,即使在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在西藏當權時有力量將自己的利益加諸於噶瑪噶舉時,他們並未如此做;甚至在十世噶瑪巴之後,所有的噶瑪巴被一位夏瑪巴,一位竹千仁波切,一位司徒巴,或有時(如十三世噶瑪巴)被一位來自其他教派的親信喇嘛所認證。
有個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的確試圖干預噶瑪巴之認證之例子,那是在認證十六世噶瑪巴之時。當時有一名男孩,為財政部長榮夏瓦(Lungshawa)的兒子,被十三世達賴喇嘛認證為十六世噶瑪巴。另一方面,噶瑪噶舉喇嘛們認證了一名來自德格阿托藏(Athubtsang)家族的男孩,他們拒絕了十三世達賴喇嘛的人選,十三世達賴喇嘛接受此回絕並承認噶舉派所選擇的候選人,此男孩長大即為朗炯瑞沛多杰聖上。
"夏瑪巴(本案之原告)在最近的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上扮演一個角色是無法否定的。雖然達賴喇嘛發佈過無數的通告確認以及後來並重申烏金廷列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的真實性,夏瑪巴一直堅持以他的力量去提升另一名競爭人選並詆毀噶瑪巴之認證和那些確認此認證之人。此事已在國際媒體中被廣泛報導。儘管夏瑪巴可能有一些支持者同意他的故事,但是夏瑪巴所持的觀點,例如他的候選人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並不被一般西藏人所接受,西藏流亡政府及達賴喇嘛則完全不接受,西藏流亡政府的確檢測過夏瑪巴的宣稱,但因為他未能提呈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它們被駁回。
西藏流亡政府從未向我要求提供我自己認證十七世噶瑪巴的證明。我也從未要求他們的認可,因為他們的身份不符合此要求。為什麼?因為當你認證一位喇嘛的轉世者時,已圓寂的喇嘛之神識必須從涅槃或中陰身進入一個新的人類形體,在那個時候,一名合格的上師們會認出此事。而當某人是如此的一名上師時,那位喇嘛會藉由直接從上師的超自然的心或藉由個人的本尊(例如,白度母或綠度或護法)所授記來認證。
歷史上並無任何要求這種認證之證據的傳統,此是因為這種過程超越了一般人用其正常意識可以知覺的。所以我自己,作為一名夏瑪巴,我個人即是依據噶瑪噶舉傳承認證噶瑪巴的權威證明。假如我呈現一封信宣稱為十六世噶瑪巴所寫,則我的信必須經過十六世噶瑪巴自己的拉卜楞成員來檢測,假如他們有任何疑點的話。假如有任何疑點,他們有權利評估如此的一封信的真實性。此外,假如我個人的預言和某一封他們視為真實的信相互矛盾,他們有權利否決我認證噶瑪巴,否決的權利取決於噶瑪巴拉卜楞公開證明他們的信是真的並和我的預言相反,然後最後的決定取決於那一方有較具說服力的證據。
從未有任何一名夏瑪巴必須向達賴喇嘛或西藏政府要求認可或提供證據。於1993年,我認證了泰耶多杰仁波切為十七世噶瑪巴,他和家人於1994年逃出西藏,我自己向全世界宣佈他是噶瑪巴並在1996年於菩提伽耶為他舉行坐床大典,並不需要任何來自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之確認或與他們聯繫。
此處也必須提及,認證一位轉世喇嘛不是經由大衆投票來決定的。信衆或支持者的數量從未是一種決定一名上師真實性的有效方法。許多位噶瑪巴和夏瑪巴們曾過著相當隱居的生活,多年閉關並只有少數徒弟,如是從未使任何人質疑他們的真實性。
"如特休女士在她書中所指出,此爭議事件在西藏歷史中並非史無前例,但現在更是具有其歷史意義,因為於二十一世紀裏,此項爭議並非侷限於偏僻的西藏,而是影響藏傳佛教全世界的信衆。”
此處我完全同意你。不論你如何關心此事(你顯然是),我相信你可能更能同情我是如何地更關心此事。傳統上,歷代夏瑪巴和歷代噶瑪巴共同領導噶瑪噶舉傳承,此表示我有責任保護噶瑪噶舉傳承,請思維一下你的感覺有多麼強烈,然後片刻將自己處於我的位置,並想像對我而言,保護噶瑪噶舉的自主權是多麼重要。
我瞭解你百分之百支持達賴喇嘛聖上以及格魯巴教派,它是你奉獻的唯一教派,但是,嘗試著將超越四大教派之上的完全權威送給達賴喇嘛聖上,則無法被人支持且事實上缺乏任何其他教派的支持。
現在我將從你的信轉移開,向你提出一個問題以供反思:假如你引用十世噶瑪巴時期的政治局勢來證明歷代達賴喇嘛有權力認證噶瑪巴,你也應當考慮到從偉大的第五世達賴喇嘛開始,達賴喇嘛之認證必須經過中國皇帝的批准。你在此試圖建立先例,你將如何防止在未來,中國政府宣稱它的歷史權力去認證達賴喇嘛?
噶瑪噶舉,止貢噶舉,寧瑪派及薩迦傳承的教主從未需要中國領導或達賴喇嘛的批准,你在此所設立的先例將會替藏傳佛教每一教派之瓦解舖路,格魯派也包括在內,請考慮它的長程影響。
圍繞著整個噶瑪巴爭議事件的總體惡行已開始像狡猾的土狼之咆哮之聲,一般人如此地被它的獵食動作所吸引以致於無人可以聽到一隻羔羊柔順的聲音試圖發出警告。司徒仁波切完全無法證明那封所謂的預言信為真實的,但是這封信仍被他許多的夥伴們四處揮動,以為是一件真實的證據。
既然你自動參與我的問題,我將給你提出忠告。你在美國此地被認為是一名卓越的佛教徒,一位備受敬重的印度西藏佛學教授以及一名政治活躍份子。我因此要求你不要成為一名"全盤接受信仰者"並成為一個狂熱的佛教徒。佛法一般教導人們如何思維,如何判斷,如何評估,此國家年輕的一代極需被訓練如何思考和評估,此點我可以清楚見到。以我在美國過去二十五年之經驗,我已見到每十年人們變得更加機械化傾向和幼稚。假如有任何特別或有趣的事,他們不知道如何去探究其背景,反而像一江春水似的向前蜿蜒,從不回顧。這是一個由許多非常非常睿智的人們所組成的偉大國家,假如今日之人們不知道如何去判斷宗教,政治及領袖,我擔心有一天這個偉大的國家會陷入黑暗時期。
你是一位佛學教授,一名政治活躍分子以及一名佛教徒,所以我鼓勵你不要將你生命中的這許多面混淆。例如,你所從事的西藏的政治運動不應當和你作為西藏佛學教授的職位混淆。我個人對你的要求是希望在你的職業上不要成為一名教派主義者,故請作一名誠實的學者,我看不出美國參予並轉佈這種教派主義有任何利益,作一名佛教徒已足夠了。
當我見到你在利亞特休案件裏所寫的那一類型反應,我擔心你可能有一天會進一步阻擋那些曾經批評達賴喇嘛聖上或西藏流亡政府的學生或演說家,並更進一步,假如任何人和上述人士為友,你甚至會阻擋或阻礙其職業前程。佛教徒不應當違反宗教自由及岐視他人。在像美國這樣的國家裏,它以民主及自由自傲,極遺憾的是如佛教如此一個傳統可以被用來壓制和限制人們。
誠摯的,
夏瑪仁波切
我問夏瑪巴是否羅勃舒曼曾回覆此信,他說沒有。
但是,據夏瑪巴所言,一位名為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Alex Shoumatoff)(譯註2)的美國作家讀了夏瑪巴之信,以這些問題請教舒曼教授,詢問他對夏瑪巴信之回應以及他的說法。
舒曼教授告訴曉瑪托夫,他從未寫過任何信件,他從未和利亞特休交談過,他也不認識她。因為舒曼否定所有的事,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找到夏瑪巴,並告訴他舒曼所言,他也向夏瑪巴要求證明。夏瑪巴然後向他解釋,舒曼確實寫過一封信,此信由智慧出版社呈交給新德里的印度高等法院,夏瑪巴然後給曉瑪托夫一份舒曼信之副本,曉瑪托夫送了一份副本給舒曼本人,至今仍未聼到他的回應。
/夏瑪巴,有關紐西蘭,奧克蘭市之訴訟案件:貝魯欽哲仁波切對抗噶瑪喜繞(Karma Shedrup)及其他人,2004年。
於1979年,十六世嘉華噶瑪巴指派貝魯欽哲仁波切(Beru Chentse Rinpoche)為其在澳洲和紐西蘭之代表,從此以後,貝魯欽哲仁波切在此二國家裏創建了道場。於1981年,身為紐西蘭噶瑪噶舉信託(New Zealand Karma Kagyu Trust)以及噶瑪邱林西藏佛教寺廟(Karm Choling Tibetan Buddhist Monastery)之精神領導,他派噶瑪桑天(Karma Samten)為紐西蘭道場噶瑪邱林之長住教師,以及噶瑪喜繞(Karma Shedrup)為其翻譯。
然後在2003年,貝魯欽哲仁波切聽到一個司徒仁波切和噶瑪桑天所策劃的計劃,他發現司徒仁波切顯然已認證了噶瑪桑天的侄兒為某位仁波切的轉世,謠傳他們的計劃是將桑天變成司徒在紐西蘭之攝政,然後仁波切靈童可以有一天成為紐西蘭寺廟的住持。於是貝魯欽哲仁波切前往紐西蘭去了解他的道場裏發生了什麼,當貝魯欽哲仁波切到達那裏,他被阻擋在大門口,噶瑪喜繞甚至粗暴地將他推開,他和噶瑪桑天偕拒絕他進入寺廟。司徒仁波切的人以噶瑪巴烏金廷列之名義寫下一封信,去除貝魯欽哲仁波切為精神指導的身份,如是,他們試圖奪取在貝魯欽哲仁波切精神指導下的寺廟以及地產。
2004年3月3日,貝魯欽哲仁波切向奧克蘭高等法院呈遞訴狀,開始法定程序以保有他在該寺廟的精神上指導者之職位。
貝魯欽哲仁波切贏得這場官司(註406),法院於一份2005年發表的聲明中作出判決,確認貝魯欽哲仁波切為紐西蘭噶瑪噶舉信託之精神指導。受到法官的支持,貝魯欽哲仁波切決定罷除幾名理事和噶瑪喜饒,那些理事因此被解雇,(前長住教師噶瑪桑天不在此案件中被列為被告,因為在他阻攔貝魯欽哲仁波切進入寺廟後不久,據說他必須逃離該國,司徒仁波切然後指派噶瑪喜繞為長住教師。)
貝魯欽哲仁波切也於2006年6月7日經由上訴法庭裁決贏得上訴案件。
針對此次審訊,噶瑪巴慈善信託被要求呈交它是十六世噶瑪巴合法理事們之確認文件,以及它之接受十七世噶瑪巴泰耶多杰之文件,在此事件上,我,作為理事之一,給予如下之評論:
創古仁波切向紐西蘭奧克蘭法院呈遞了一份口供書,宣稱烏金廷列為具有頭銜的噶瑪噶舉教派領導人,於法院中的爭議歸結到在設立一位新的噶瑪巴轉世靈童時是否需要達賴喇嘛之權威性,創古仁波切口供書的主旨在於,西藏的歷史中,歷代噶瑪巴都受到達賴喇嘛之確認或鑑定,除他之外別無他人。
隆德寺的堪布卻札天培(Khenpo Chodral Tenphel)也呈遞一份口供書,說明沒有任何一位達賴喇嘛,在歷史上任何時期,曾被要求去認證噶瑪噶舉傳承的精神領導。
法院於是尋求一個公正且獨立的第三者之意見。澳洲新南威爾斯(NSW) 紐卡斯爾大學(University of Newcastle)人類學教授傑弗瑞. 撒繆爾(Geoffrey Samuel), 也是一位有聲譽的學者,被指派此案件。他基於真實的歷史文件及記錄進行他自己的研究。撒謬爾教授在法院中作證,說沒有任何一位前世的達賴喇嘛在認證前世噶瑪巴時有任何作用,因此要推論現任達賴喇嘛有權力,(不論精神上或法律上,)認證噶瑪噶舉教派的十七世噶瑪巴是錯誤的。傑弗瑞撒繆爾教授的證詞如是符合堪布卻札天培的口供,他的證詞也替貝魯欽哲仁波切決定性的贏得此官司。
註403:其中一項錯誤為特休的有關出售不丹塔西邱林的陳述。這些消息已在第二十六章中澄清,其餘五點嚴重的指控並未在此書中討論。
註404:見附錄A一11。
註405:參照本章最後,紐西蘭奧克蘭法院案件。
註406:編註:任何人對此法庭案件之細節有興趣者,請上網,http://www.rigpedorje.com,可見到從2004年至2006年間所有的法院指令以及警方記錄。
譯註1:羅勃舒曼:哥倫比亞大學印度西藏學教授,1987年在達賴喇嘛要求下,與李察基爾等人成立美國西藏屋(Tibetan House U.S.),致力反對中共控制西藏。
譯註2: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曾爲"紐約客"(The New Yorker)雜誌作家,Outside 雜誌和Condde Nast Traveler雜誌之編輯。
附錄A--11,蔣貢仁波切致利亞特休信,1983年9月19日
附錄A--12羅勃舒曼教授信函,2004年9月21日
第三十七章 德里高等法院要求證據
摘錄自"噶瑪巴預言"
蘇維亞.黃 原著,林淑貞中譯
在所有從利亞特休(Lea Terhune)的書裏找到的錯誤詮釋中,有六項特定的錯誤被選出來現在並已在德里高等法院被提出質疑,此案件為噶瑪汪秋(Karma Wangchoub)控訴智慧出版社(Wisdom Publication)和利亞特休。此六點錯誤被包含於夏瑪仁波切致羅勃舒曼博士(Dr. Robert A. F. Thurman)(譯註1)之信中,此信原文將刊於本章中(註403)。
2006年5月24日,德里高等法院針對特休書中所發表的意見,要求提供證據。但是,並無任何證據被提交,直到最後法院發佈警告,除非他們提供這些指控之證據,否則法院將自動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裁決,到了此時他們才提交兩份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和本案件毫不相關。
第一份文件是一封蔣貢仁波切給特休的信,要求她去找從德里到香港最廉價的機票,並替他攜帶一尊佛像(註404),被告們提交如此的信此一事實顯示他們真正在做最後掙扎,他們沒有證據,無可靠或可信的消息來源,亦無任何可支持他們的文件,信函或出版物以支撐利亞特休書中發表的斷言。
第二份文件是羅勃舒曼博士所寫的信,被呈交給德里高等法院,原信副本收錄於附錄A一12。看來舒曼教授在寫此封信時並不暸解此案件為何,不然即是他在支援什麼特定的主題。因為此封信討論有關認證十七世噶瑪巴之主題,而此主題夏瑪巴認為是他的責任,故他寫信回應舒曼教授。下面刊載的為舒曼教授原函內容以及夏瑪巴的回應,它也是對藏傳佛教今日狀況一種生動的指示。
&羅勃舒曼教授信函,2004年9月21日
敬啟者,
本人得悉利亞特休於其書"噶瑪巴:政治之轉世"對十七世噶瑪巴烏金廷列多杰之描述已在印度成為訴訟的對象,本人深感遺憾。此事令人驚訝,因為她對噶瑪巴以及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有關他之認證所發展出來不幸的爭議事件,她的觀點是有根據及合理的。
認證十七世噶瑪巴是依據噶瑪噶舉教派之傳統而完成的。前世噶瑪巴所留下的一封隱秘的信被他主要喇嘛之一的大司徒巴發現,它然後被詮釋,於1992年6月,再送呈達賴喇嘛聖上處,達賴喇嘛聖上也確認此項認證,不僅只是出自於官僚形式而已,因為他也具有內觀之證量,證實在認證信裏所描述的細節。自從十七世紀以來,於十世噶瑪巴之時,當時達賴喇嘛成為西藏世俗和宗教之領袖,西藏政府規定達賴喇嘛必須給予噶瑪巴在其主廟族普寺(位於西藏近拉薩)坐床之許可。
夏瑪巴(本案之原告)在最近的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上扮演一個角色是無法否定的。雖然達賴喇嘛發佈過無數的通告確認以及後來並重申烏金廷列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的真實性,夏瑪巴一直堅持以他的力量去提升另一名競爭人選並詆毀噶瑪巴之認證和那些確認此認證之人。此事已在國際媒體中被廣泛報導。儘管夏瑪巴可能有一些支持者同意他的故事,但是夏瑪巴所持的觀點,例如他的候選人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並不被一般西藏人所接受,西藏流亡政府及達賴喇嘛則完全不接受,西藏流亡政府的確檢測過夏瑪巴的宣稱,但因為他未能提呈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它們被駁回。
如特休女士在她書中所指出,此爭議事件在西藏歷史中並非史無前例,但現在更是具有其歷史意義,因為,於二十一世紀裏,此項爭議並非侷限於偏僻的西藏,而是影響藏傳佛教全世界的信衆。
誠擎的,
羅勃舒曼
印度一西藏學研究教授及系主任
&夏瑪仁波切回復羅勃舒曼教授之信
親愛的羅勃A.F.舒曼,
本人回復你於2004年9月21日之信。於此信中,你自動加入噶舉派中有關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之爭議事件,既然此事為過去數世以及現在的夏瑪巴之職責來處理此事,我感到有責任回應你。
對我而言,釐清所有你提出的論點極其重要,因為你是一位美國著名且備受敬重的西藏佛學教授。作為一位對美國佛教之發展俱有極大影響力的人,他的言論受許多人信賴,我希望你嚴肅的看待我為了想澄清一些誤解所盡的努力。
首先我會直接回應你的信,然後向你提出問題,最後提供一些建議,我希望你能正視這些建議。我目前人在華府,故如果你希望對我下列的任何論點提出質疑或異議,我鼓勵你如此作。(以下摘錄自舒曼信件之段落在引號裏,粗體字。)
"本人得悉利亞特休於其書"噶瑪巴:政治之轉世"對十七世噶瑪巴烏金廷列多杰之描述已在印度成為訴訟的對象,本人深感遺憾。此事令人驚訝,因為她對噶瑪巴以及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有關他之認證所發展出來不幸的爭議事件,她的觀點是有根據及合理的。”
雖然利亞特休顯而易見的支持烏金廷列仁波切為真正的噶瑪巴,她事實上並未在她書中描述此事。
就此書的爭論所及,它僅佔該書一個小章回,在她的書中還有許多論斷,也就是那些別的論點使她成為被告。
事實上她對烏金廷列仁波切的支持並無任何問題,在法院裏也完全未被提及。看來你似乎對此案件完全沒抓住要點。我們事實上不需要因那個特定的理由而控告她,因為早已有兩個有名的案例和此事有關,其一在印度另一個在紐西蘭之奧克蘭(Auckland)( 註405),在此二案件中,烏金廷列仁波切的支持者儘其可能提供了所有的文件,試圖合法證明歷代認證噶瑪巴轉世者的權力操在達賴喇嘛聖上手中,但是由於此主張違反我們傳承的全部傳統的不間斷規範,他們在此二案件敗訴並完全被駁回。
目前正在進行的訴訟之案件則是完全不同的案件。其大部份情況下,利亞特休的書充滿了對她自己和司徒仁波切的敵人們之人身攻擊並提出一系列完全揑造的"事實"。她發表一些除了背叛噶瑪噶舉傳承外別無它物的聲明,例如,她斷言從十世噶瑪巴以來噶瑪噶舉傳承即不真實,她質疑那位坐床的十世噶瑪巴靈童是否為真的噶瑪巴。假如任何人以藏文書寫如是的內容,他是無法逃避責任的,所以如此書寫方式必定是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針對非西藏人而寫的。可能是要確保非西藏人不要追隨噶瑪噶舉教派。無論如何,我們挑選了六點作為合法的爭論,也是基於此六點我們控告特休女士和智慧出版社,以下為此六點:
1. 特休宣稱我謀殺了蔣貢仁波切。
2. 特休宣稱秘書長托噶仁波切將噶瑪巴在不丹的寺廟出售給不丹政府以償還他個人的債務。
3. 她宣稱,在我尚未認證泰耶多杰仁波切為噶瑪巴之前,我試圖認證一名不丹王子為十七世噶瑪巴。
4. 她宣稱,我,夏瑪仁波切試圖將新德里噶瑪巴國際佛教學院(KIBI)產權轉移至自己名下。
5. 她宣稱我的家人和美國中央情報局(CIA)有關聯。
6. 她宣稱我向印度政府行賄以阻止烏金廷列仁波切進入錫金。
法庭案件僅和上述六點有關。如你所見,只有最後一點和烏金廷列仁波切有關,即便如此和他被認證為噶瑪巴也毫無關聯。
在這個國家得到很多經驗後,我得到一個結論,即此地的許多教授,學生及記者們為我所謂的"全盤接受信仰者",所謂"全盤接受信仰者",我指的是那些不去檢測任何所給予情況之細節的人們。於目前的案件,即使是你,一位執教於頂尖大學裏,備受敬重的教授,並未費心去檢測你所回應案件之特定的細節,著實令人失望。當利亞特休因為她的著作被法庭案件傳喚時,你逕下結論以為此事必定是和認證烏金廷列為噶瑪巴之事有關並依此發表聲明。
"認證十七世噶瑪巴是依據噶瑪噶舉教派之傳統而完成的。前世噶瑪巴所留下的一封隱秘的信被他主要喇嘛之一的大司徒巴發現,它然後被詮釋,於1992年6月,再送呈達賴喇嘛聖上處,達賴喇嘛聖上也確認此項認證,不僅只是出自於官僚形式而己,因為他也具有內觀之證量,證實在認證信裏所描述的細節。"
首先,有關十七世噶瑪巴之認證,不論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均未曾檢查了那封司徒仁波切宣稱為故十六世噶瑪巴所寫的信。他所呈現的那封信被鎖在一個金製的噶烏裏,和蓮花生大士的一根頭髮以及其他的聖物放在一起,它應當仍在隆德寺裏,除非它已在1993年被竊取。雖然故噶瑪巴的拉卜楞被阻止經由科學方法正確的檢驗此信,他們的確至少檢驗了筆跡,他們將十六世噶瑪巴所寫的信件和大司徒仁波切所寫之信相互比對之下,發現每一個字跡看來均像大司徒仁波切自己所寫的,而非十六世噶瑪巴手書。再一次,我提醒你,不論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未曾有過機會檢測此信。
"自從十七世紀以來,於十世噶瑪巴之時,當時達賴喇嘛成為西藏世俗和宗教之領袖,西藏政府規定達賴喇嘛必須給予噶瑪巴在其主廟族普寺(位於西藏近拉薩)坐床之許可。
根據歷史記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世噶瑪巴們從未從當時的政府得到任何許可或檢試,當時的政府有權力統治國家(和目前的無法定權力的流亡政府相反),在那些歷代噶瑪巴中,達賴喇嘛們從未被請求去批准或確認他們的認證。
十二世噶瑪巴圓寂後,十三世噶瑪巴被寧瑪派喇嘛卡陀仁青千莫(Kathok Rigdzin Chenmo)所認證,後者為十二世噶瑪巴,八世夏瑪巴和八世司徒巴等最敬愛的喇嘛。卡陀仁青千莫也是七世達賴喇嘛和頗哈瓦(Pholhawa,藏王)的好友。七世達賴喇嘛和西藏第悉(藏王)頗哈瓦同時支持並協助認證十三世噶瑪巴的過程,但是即使在當時他們也未被請求批准他。我同時也要指出卡陀仁青千莫對噶瑪噶舉巨大的貢獻,即認證了十三世噶瑪巴,但他並未開創一個噶瑪巴們由寧瑪派卡陀寺認證的新傳統!
我現在試著要告訴你的是,即使在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在西藏當權時有力量將自己的利益加諸於噶瑪噶舉時,他們並未如此做;甚至在十世噶瑪巴之後,所有的噶瑪巴被一位夏瑪巴,一位竹千仁波切,一位司徒巴,或有時(如十三世噶瑪巴)被一位來自其他教派的親信喇嘛所認證。
有個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的確試圖干預噶瑪巴之認證之例子,那是在認證十六世噶瑪巴之時。當時有一名男孩,為財政部長榮夏瓦(Lungshawa)的兒子,被十三世達賴喇嘛認證為十六世噶瑪巴。另一方面,噶瑪噶舉喇嘛們認證了一名來自德格阿托藏(Athubtsang)家族的男孩,他們拒絕了十三世達賴喇嘛的人選,十三世達賴喇嘛接受此回絕並承認噶舉派所選擇的候選人,此男孩長大即為朗炯瑞沛多杰聖上。
"夏瑪巴(本案之原告)在最近的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上扮演一個角色是無法否定的。雖然達賴喇嘛發佈過無數的通告確認以及後來並重申烏金廷列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的真實性,夏瑪巴一直堅持以他的力量去提升另一名競爭人選並詆毀噶瑪巴之認證和那些確認此認證之人。此事已在國際媒體中被廣泛報導。儘管夏瑪巴可能有一些支持者同意他的故事,但是夏瑪巴所持的觀點,例如他的候選人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並不被一般西藏人所接受,西藏流亡政府及達賴喇嘛則完全不接受,西藏流亡政府的確檢測過夏瑪巴的宣稱,但因為他未能提呈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它們被駁回。
西藏流亡政府從未向我要求提供我自己認證十七世噶瑪巴的證明。我也從未要求他們的認可,因為他們的身份不符合此要求。為什麼?因為當你認證一位喇嘛的轉世者時,已圓寂的喇嘛之神識必須從涅槃或中陰身進入一個新的人類形體,在那個時候,一名合格的上師們會認出此事。而當某人是如此的一名上師時,那位喇嘛會藉由直接從上師的超自然的心或藉由個人的本尊(例如,白度母或綠度或護法)所授記來認證。
歷史上並無任何要求這種認證之證據的傳統,此是因為這種過程超越了一般人用其正常意識可以知覺的。所以我自己,作為一名夏瑪巴,我個人即是依據噶瑪噶舉傳承認證噶瑪巴的權威證明。假如我呈現一封信宣稱為十六世噶瑪巴所寫,則我的信必須經過十六世噶瑪巴自己的拉卜楞成員來檢測,假如他們有任何疑點的話。假如有任何疑點,他們有權利評估如此的一封信的真實性。此外,假如我個人的預言和某一封他們視為真實的信相互矛盾,他們有權利否決我認證噶瑪巴,否決的權利取決於噶瑪巴拉卜楞公開證明他們的信是真的並和我的預言相反,然後最後的決定取決於那一方有較具說服力的證據。
從未有任何一名夏瑪巴必須向達賴喇嘛或西藏政府要求認可或提供證據。於1993年,我認證了泰耶多杰仁波切為十七世噶瑪巴,他和家人於1994年逃出西藏,我自己向全世界宣佈他是噶瑪巴並在1996年於菩提伽耶為他舉行坐床大典,並不需要任何來自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之確認或與他們聯繫。
此處也必須提及,認證一位轉世喇嘛不是經由大衆投票來決定的。信衆或支持者的數量從未是一種決定一名上師真實性的有效方法。許多位噶瑪巴和夏瑪巴們曾過著相當隱居的生活,多年閉關並只有少數徒弟,如是從未使任何人質疑他們的真實性。
"如特休女士在她書中所指出,此爭議事件在西藏歷史中並非史無前例,但現在更是具有其歷史意義,因為於二十一世紀裏,此項爭議並非侷限於偏僻的西藏,而是影響藏傳佛教全世界的信衆。”
此處我完全同意你。不論你如何關心此事(你顯然是),我相信你可能更能同情我是如何地更關心此事。傳統上,歷代夏瑪巴和歷代噶瑪巴共同領導噶瑪噶舉傳承,此表示我有責任保護噶瑪噶舉傳承,請思維一下你的感覺有多麼強烈,然後片刻將自己處於我的位置,並想像對我而言,保護噶瑪噶舉的自主權是多麼重要。
我瞭解你百分之百支持達賴喇嘛聖上以及格魯巴教派,它是你奉獻的唯一教派,但是,嘗試著將超越四大教派之上的完全權威送給達賴喇嘛聖上,則無法被人支持且事實上缺乏任何其他教派的支持。
現在我將從你的信轉移開,向你提出一個問題以供反思:假如你引用十世噶瑪巴時期的政治局勢來證明歷代達賴喇嘛有權力認證噶瑪巴,你也應當考慮到從偉大的第五世達賴喇嘛開始,達賴喇嘛之認證必須經過中國皇帝的批准。你在此試圖建立先例,你將如何防止在未來,中國政府宣稱它的歷史權力去認證達賴喇嘛?
噶瑪噶舉,止貢噶舉,寧瑪派及薩迦傳承的教主從未需要中國領導或達賴喇嘛的批准,你在此所設立的先例將會替藏傳佛教每一教派之瓦解舖路,格魯派也包括在內,請考慮它的長程影響。
圍繞著整個噶瑪巴爭議事件的總體惡行已開始像狡猾的土狼之咆哮之聲,一般人如此地被它的獵食動作所吸引以致於無人可以聽到一隻羔羊柔順的聲音試圖發出警告。司徒仁波切完全無法證明那封所謂的預言信為真實的,但是這封信仍被他許多的夥伴們四處揮動,以為是一件真實的證據。
既然你自動參與我的問題,我將給你提出忠告。你在美國此地被認為是一名卓越的佛教徒,一位備受敬重的印度西藏佛學教授以及一名政治活躍份子。我因此要求你不要成為一名"全盤接受信仰者"並成為一個狂熱的佛教徒。佛法一般教導人們如何思維,如何判斷,如何評估,此國家年輕的一代極需被訓練如何思考和評估,此點我可以清楚見到。以我在美國過去二十五年之經驗,我已見到每十年人們變得更加機械化傾向和幼稚。假如有任何特別或有趣的事,他們不知道如何去探究其背景,反而像一江春水似的向前蜿蜒,從不回顧。這是一個由許多非常非常睿智的人們所組成的偉大國家,假如今日之人們不知道如何去判斷宗教,政治及領袖,我擔心有一天這個偉大的國家會陷入黑暗時期。
你是一位佛學教授,一名政治活躍分子以及一名佛教徒,所以我鼓勵你不要將你生命中的這許多面混淆。例如,你所從事的西藏的政治運動不應當和你作為西藏佛學教授的職位混淆。我個人對你的要求是希望在你的職業上不要成為一名教派主義者,故請作一名誠實的學者,我看不出美國參予並轉佈這種教派主義有任何利益,作一名佛教徒已足夠了。
當我見到你在利亞特休案件裏所寫的那一類型反應,我擔心你可能有一天會進一步阻擋那些曾經批評達賴喇嘛聖上或西藏流亡政府的學生或演說家,並更進一步,假如任何人和上述人士為友,你甚至會阻擋或阻礙其職業前程。佛教徒不應當違反宗教自由及岐視他人。在像美國這樣的國家裏,它以民主及自由自傲,極遺憾的是如佛教如此一個傳統可以被用來壓制和限制人們。
誠摯的,
夏瑪仁波切
我問夏瑪巴是否羅勃舒曼曾回覆此信,他說沒有。
但是,據夏瑪巴所言,一位名為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Alex Shoumatoff)(譯註2)的美國作家讀了夏瑪巴之信,以這些問題請教舒曼教授,詢問他對夏瑪巴信之回應以及他的說法。
舒曼教授告訴曉瑪托夫,他從未寫過任何信件,他從未和利亞特休交談過,他也不認識她。因為舒曼否定所有的事,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找到夏瑪巴,並告訴他舒曼所言,他也向夏瑪巴要求證明。夏瑪巴然後向他解釋,舒曼確實寫過一封信,此信由智慧出版社呈交給新德里的印度高等法院,夏瑪巴然後給曉瑪托夫一份舒曼信之副本,曉瑪托夫送了一份副本給舒曼本人,至今仍未聼到他的回應。
/夏瑪巴,有關紐西蘭,奧克蘭市之訴訟案件:貝魯欽哲仁波切對抗噶瑪喜繞(Karma Shedrup)及其他人,2004年。
於1979年,十六世嘉華噶瑪巴指派貝魯欽哲仁波切(Beru Chentse Rinpoche)為其在澳洲和紐西蘭之代表,從此以後,貝魯欽哲仁波切在此二國家裏創建了道場。於1981年,身為紐西蘭噶瑪噶舉信託(New Zealand Karma Kagyu Trust)以及噶瑪邱林西藏佛教寺廟(Karm Choling Tibetan Buddhist Monastery)之精神領導,他派噶瑪桑天(Karma Samten)為紐西蘭道場噶瑪邱林之長住教師,以及噶瑪喜繞(Karma Shedrup)為其翻譯。
然後在2003年,貝魯欽哲仁波切聽到一個司徒仁波切和噶瑪桑天所策劃的計劃,他發現司徒仁波切顯然已認證了噶瑪桑天的侄兒為某位仁波切的轉世,謠傳他們的計劃是將桑天變成司徒在紐西蘭之攝政,然後仁波切靈童可以有一天成為紐西蘭寺廟的住持。於是貝魯欽哲仁波切前往紐西蘭去了解他的道場裏發生了什麼,當貝魯欽哲仁波切到達那裏,他被阻擋在大門口,噶瑪喜繞甚至粗暴地將他推開,他和噶瑪桑天偕拒絕他進入寺廟。司徒仁波切的人以噶瑪巴烏金廷列之名義寫下一封信,去除貝魯欽哲仁波切為精神指導的身份,如是,他們試圖奪取在貝魯欽哲仁波切精神指導下的寺廟以及地產。
2004年3月3日,貝魯欽哲仁波切向奧克蘭高等法院呈遞訴狀,開始法定程序以保有他在該寺廟的精神上指導者之職位。
貝魯欽哲仁波切贏得這場官司(註406),法院於一份2005年發表的聲明中作出判決,確認貝魯欽哲仁波切為紐西蘭噶瑪噶舉信託之精神指導。受到法官的支持,貝魯欽哲仁波切決定罷除幾名理事和噶瑪喜饒,那些理事因此被解雇,(前長住教師噶瑪桑天不在此案件中被列為被告,因為在他阻攔貝魯欽哲仁波切進入寺廟後不久,據說他必須逃離該國,司徒仁波切然後指派噶瑪喜繞為長住教師。)
貝魯欽哲仁波切也於2006年6月7日經由上訴法庭裁決贏得上訴案件。
針對此次審訊,噶瑪巴慈善信託被要求呈交它是十六世噶瑪巴合法理事們之確認文件,以及它之接受十七世噶瑪巴泰耶多杰之文件,在此事件上,我,作為理事之一,給予如下之評論:
創古仁波切向紐西蘭奧克蘭法院呈遞了一份口供書,宣稱烏金廷列為具有頭銜的噶瑪噶舉教派領導人,於法院中的爭議歸結到在設立一位新的噶瑪巴轉世靈童時是否需要達賴喇嘛之權威性,創古仁波切口供書的主旨在於,西藏的歷史中,歷代噶瑪巴都受到達賴喇嘛之確認或鑑定,除他之外別無他人。
隆德寺的堪布卻札天培(Khenpo Chodral Tenphel)也呈遞一份口供書,說明沒有任何一位達賴喇嘛,在歷史上任何時期,曾被要求去認證噶瑪噶舉傳承的精神領導。
法院於是尋求一個公正且獨立的第三者之意見。澳洲新南威爾斯(NSW) 紐卡斯爾大學(University of Newcastle)人類學教授傑弗瑞. 撒繆爾(Geoffrey Samuel), 也是一位有聲譽的學者,被指派此案件。他基於真實的歷史文件及記錄進行他自己的研究。撒謬爾教授在法院中作證,說沒有任何一位前世的達賴喇嘛在認證前世噶瑪巴時有任何作用,因此要推論現任達賴喇嘛有權力,(不論精神上或法律上,)認證噶瑪噶舉教派的十七世噶瑪巴是錯誤的。傑弗瑞撒繆爾教授的證詞如是符合堪布卻札天培的口供,他的證詞也替貝魯欽哲仁波切決定性的贏得此官司。
註403:其中一項錯誤為特休的有關出售不丹塔西邱林的陳述。這些消息已在第二十六章中澄清,其餘五點嚴重的指控並未在此書中討論。
註404:見附錄A一11。
註405:參照本章最後,紐西蘭奧克蘭法院案件。
註406:編註:任何人對此法庭案件之細節有興趣者,請上網,http://www.rigpedorje.com,可見到從2004年至2006年間所有的法院指令以及警方記錄。
譯註1:羅勃舒曼:哥倫比亞大學印度西藏學教授,1987年在達賴喇嘛要求下,與李察基爾等人成立美國西藏屋(Tibetan House U.S.),致力反對中共控制西藏。
譯註2: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曾爲"紐約客"(The New Yorker)雜誌作家,Outside 雜誌和Condde Nast Traveler雜誌之編輯。
蘇維亞.黃 原著,林淑貞中譯
在所有從利亞特休(Lea Terhune)的書裏找到的錯誤詮釋中,有六項特定的錯誤被選出來現在並已在德里高等法院被提出質疑,此案件為噶瑪汪秋(Karma Wangchoub)控訴智慧出版社(Wisdom Publication)和利亞特休。此六點錯誤被包含於夏瑪仁波切致羅勃舒曼博士(Dr. Robert A. F. Thurman)(譯註1)之信中,此信原文將刊於本章中(註403)。
2006年5月24日,德里高等法院針對特休書中所發表的意見,要求提供證據。但是,並無任何證據被提交,直到最後法院發佈警告,除非他們提供這些指控之證據,否則法院將自動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裁決,到了此時他們才提交兩份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和本案件毫不相關。
第一份文件是一封蔣貢仁波切給特休的信,要求她去找從德里到香港最廉價的機票,並替他攜帶一尊佛像(註404),被告們提交如此的信此一事實顯示他們真正在做最後掙扎,他們沒有證據,無可靠或可信的消息來源,亦無任何可支持他們的文件,信函或出版物以支撐利亞特休書中發表的斷言。
第二份文件是羅勃舒曼博士所寫的信,被呈交給德里高等法院,原信副本收錄於附錄A一12。看來舒曼教授在寫此封信時並不暸解此案件為何,不然即是他在支援什麼特定的主題。因為此封信討論有關認證十七世噶瑪巴之主題,而此主題夏瑪巴認為是他的責任,故他寫信回應舒曼教授。下面刊載的為舒曼教授原函內容以及夏瑪巴的回應,它也是對藏傳佛教今日狀況一種生動的指示。
&羅勃舒曼教授信函,2004年9月21日
敬啟者,
本人得悉利亞特休於其書"噶瑪巴:政治之轉世"對十七世噶瑪巴烏金廷列多杰之描述已在印度成為訴訟的對象,本人深感遺憾。此事令人驚訝,因為她對噶瑪巴以及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有關他之認證所發展出來不幸的爭議事件,她的觀點是有根據及合理的。
認證十七世噶瑪巴是依據噶瑪噶舉教派之傳統而完成的。前世噶瑪巴所留下的一封隱秘的信被他主要喇嘛之一的大司徒巴發現,它然後被詮釋,於1992年6月,再送呈達賴喇嘛聖上處,達賴喇嘛聖上也確認此項認證,不僅只是出自於官僚形式而已,因為他也具有內觀之證量,證實在認證信裏所描述的細節。自從十七世紀以來,於十世噶瑪巴之時,當時達賴喇嘛成為西藏世俗和宗教之領袖,西藏政府規定達賴喇嘛必須給予噶瑪巴在其主廟族普寺(位於西藏近拉薩)坐床之許可。
夏瑪巴(本案之原告)在最近的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上扮演一個角色是無法否定的。雖然達賴喇嘛發佈過無數的通告確認以及後來並重申烏金廷列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的真實性,夏瑪巴一直堅持以他的力量去提升另一名競爭人選並詆毀噶瑪巴之認證和那些確認此認證之人。此事已在國際媒體中被廣泛報導。儘管夏瑪巴可能有一些支持者同意他的故事,但是夏瑪巴所持的觀點,例如他的候選人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並不被一般西藏人所接受,西藏流亡政府及達賴喇嘛則完全不接受,西藏流亡政府的確檢測過夏瑪巴的宣稱,但因為他未能提呈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它們被駁回。
如特休女士在她書中所指出,此爭議事件在西藏歷史中並非史無前例,但現在更是具有其歷史意義,因為,於二十一世紀裏,此項爭議並非侷限於偏僻的西藏,而是影響藏傳佛教全世界的信衆。
誠擎的,
羅勃舒曼
印度一西藏學研究教授及系主任
&夏瑪仁波切回復羅勃舒曼教授之信
親愛的羅勃A.F.舒曼,
本人回復你於2004年9月21日之信。於此信中,你自動加入噶舉派中有關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之爭議事件,既然此事為過去數世以及現在的夏瑪巴之職責來處理此事,我感到有責任回應你。
對我而言,釐清所有你提出的論點極其重要,因為你是一位美國著名且備受敬重的西藏佛學教授。作為一位對美國佛教之發展俱有極大影響力的人,他的言論受許多人信賴,我希望你嚴肅的看待我為了想澄清一些誤解所盡的努力。
首先我會直接回應你的信,然後向你提出問題,最後提供一些建議,我希望你能正視這些建議。我目前人在華府,故如果你希望對我下列的任何論點提出質疑或異議,我鼓勵你如此作。(以下摘錄自舒曼信件之段落在引號裏,粗體字。)
"本人得悉利亞特休於其書"噶瑪巴:政治之轉世"對十七世噶瑪巴烏金廷列多杰之描述已在印度成為訴訟的對象,本人深感遺憾。此事令人驚訝,因為她對噶瑪巴以及在噶瑪噶舉教派內有關他之認證所發展出來不幸的爭議事件,她的觀點是有根據及合理的。”
雖然利亞特休顯而易見的支持烏金廷列仁波切為真正的噶瑪巴,她事實上並未在她書中描述此事。
就此書的爭論所及,它僅佔該書一個小章回,在她的書中還有許多論斷,也就是那些別的論點使她成為被告。
事實上她對烏金廷列仁波切的支持並無任何問題,在法院裏也完全未被提及。看來你似乎對此案件完全沒抓住要點。我們事實上不需要因那個特定的理由而控告她,因為早已有兩個有名的案例和此事有關,其一在印度另一個在紐西蘭之奧克蘭(Auckland)( 註405),在此二案件中,烏金廷列仁波切的支持者儘其可能提供了所有的文件,試圖合法證明歷代認證噶瑪巴轉世者的權力操在達賴喇嘛聖上手中,但是由於此主張違反我們傳承的全部傳統的不間斷規範,他們在此二案件敗訴並完全被駁回。
目前正在進行的訴訟之案件則是完全不同的案件。其大部份情況下,利亞特休的書充滿了對她自己和司徒仁波切的敵人們之人身攻擊並提出一系列完全揑造的"事實"。她發表一些除了背叛噶瑪噶舉傳承外別無它物的聲明,例如,她斷言從十世噶瑪巴以來噶瑪噶舉傳承即不真實,她質疑那位坐床的十世噶瑪巴靈童是否為真的噶瑪巴。假如任何人以藏文書寫如是的內容,他是無法逃避責任的,所以如此書寫方式必定是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針對非西藏人而寫的。可能是要確保非西藏人不要追隨噶瑪噶舉教派。無論如何,我們挑選了六點作為合法的爭論,也是基於此六點我們控告特休女士和智慧出版社,以下為此六點:
1. 特休宣稱我謀殺了蔣貢仁波切。
2. 特休宣稱秘書長托噶仁波切將噶瑪巴在不丹的寺廟出售給不丹政府以償還他個人的債務。
3. 她宣稱,在我尚未認證泰耶多杰仁波切為噶瑪巴之前,我試圖認證一名不丹王子為十七世噶瑪巴。
4. 她宣稱,我,夏瑪仁波切試圖將新德里噶瑪巴國際佛教學院(KIBI)產權轉移至自己名下。
5. 她宣稱我的家人和美國中央情報局(CIA)有關聯。
6. 她宣稱我向印度政府行賄以阻止烏金廷列仁波切進入錫金。
法庭案件僅和上述六點有關。如你所見,只有最後一點和烏金廷列仁波切有關,即便如此和他被認證為噶瑪巴也毫無關聯。
在這個國家得到很多經驗後,我得到一個結論,即此地的許多教授,學生及記者們為我所謂的"全盤接受信仰者",所謂"全盤接受信仰者",我指的是那些不去檢測任何所給予情況之細節的人們。於目前的案件,即使是你,一位執教於頂尖大學裏,備受敬重的教授,並未費心去檢測你所回應案件之特定的細節,著實令人失望。當利亞特休因為她的著作被法庭案件傳喚時,你逕下結論以為此事必定是和認證烏金廷列為噶瑪巴之事有關並依此發表聲明。
"認證十七世噶瑪巴是依據噶瑪噶舉教派之傳統而完成的。前世噶瑪巴所留下的一封隱秘的信被他主要喇嘛之一的大司徒巴發現,它然後被詮釋,於1992年6月,再送呈達賴喇嘛聖上處,達賴喇嘛聖上也確認此項認證,不僅只是出自於官僚形式而己,因為他也具有內觀之證量,證實在認證信裏所描述的細節。"
首先,有關十七世噶瑪巴之認證,不論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均未曾檢查了那封司徒仁波切宣稱為故十六世噶瑪巴所寫的信。他所呈現的那封信被鎖在一個金製的噶烏裏,和蓮花生大士的一根頭髮以及其他的聖物放在一起,它應當仍在隆德寺裏,除非它已在1993年被竊取。雖然故噶瑪巴的拉卜楞被阻止經由科學方法正確的檢驗此信,他們的確至少檢驗了筆跡,他們將十六世噶瑪巴所寫的信件和大司徒仁波切所寫之信相互比對之下,發現每一個字跡看來均像大司徒仁波切自己所寫的,而非十六世噶瑪巴手書。再一次,我提醒你,不論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未曾有過機會檢測此信。
"自從十七世紀以來,於十世噶瑪巴之時,當時達賴喇嘛成為西藏世俗和宗教之領袖,西藏政府規定達賴喇嘛必須給予噶瑪巴在其主廟族普寺(位於西藏近拉薩)坐床之許可。
根據歷史記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世噶瑪巴們從未從當時的政府得到任何許可或檢試,當時的政府有權力統治國家(和目前的無法定權力的流亡政府相反),在那些歷代噶瑪巴中,達賴喇嘛們從未被請求去批准或確認他們的認證。
十二世噶瑪巴圓寂後,十三世噶瑪巴被寧瑪派喇嘛卡陀仁青千莫(Kathok Rigdzin Chenmo)所認證,後者為十二世噶瑪巴,八世夏瑪巴和八世司徒巴等最敬愛的喇嘛。卡陀仁青千莫也是七世達賴喇嘛和頗哈瓦(Pholhawa,藏王)的好友。七世達賴喇嘛和西藏第悉(藏王)頗哈瓦同時支持並協助認證十三世噶瑪巴的過程,但是即使在當時他們也未被請求批准他。我同時也要指出卡陀仁青千莫對噶瑪噶舉巨大的貢獻,即認證了十三世噶瑪巴,但他並未開創一個噶瑪巴們由寧瑪派卡陀寺認證的新傳統!
我現在試著要告訴你的是,即使在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在西藏當權時有力量將自己的利益加諸於噶瑪噶舉時,他們並未如此做;甚至在十世噶瑪巴之後,所有的噶瑪巴被一位夏瑪巴,一位竹千仁波切,一位司徒巴,或有時(如十三世噶瑪巴)被一位來自其他教派的親信喇嘛所認證。
有個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的確試圖干預噶瑪巴之認證之例子,那是在認證十六世噶瑪巴之時。當時有一名男孩,為財政部長榮夏瓦(Lungshawa)的兒子,被十三世達賴喇嘛認證為十六世噶瑪巴。另一方面,噶瑪噶舉喇嘛們認證了一名來自德格阿托藏(Athubtsang)家族的男孩,他們拒絕了十三世達賴喇嘛的人選,十三世達賴喇嘛接受此回絕並承認噶舉派所選擇的候選人,此男孩長大即為朗炯瑞沛多杰聖上。
"夏瑪巴(本案之原告)在最近的十七世噶瑪巴認證上扮演一個角色是無法否定的。雖然達賴喇嘛發佈過無數的通告確認以及後來並重申烏金廷列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的真實性,夏瑪巴一直堅持以他的力量去提升另一名競爭人選並詆毀噶瑪巴之認證和那些確認此認證之人。此事已在國際媒體中被廣泛報導。儘管夏瑪巴可能有一些支持者同意他的故事,但是夏瑪巴所持的觀點,例如他的候選人泰耶多杰為十七世噶瑪巴,並不被一般西藏人所接受,西藏流亡政府及達賴喇嘛則完全不接受,西藏流亡政府的確檢測過夏瑪巴的宣稱,但因為他未能提呈具說服力的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它們被駁回。
西藏流亡政府從未向我要求提供我自己認證十七世噶瑪巴的證明。我也從未要求他們的認可,因為他們的身份不符合此要求。為什麼?因為當你認證一位喇嘛的轉世者時,已圓寂的喇嘛之神識必須從涅槃或中陰身進入一個新的人類形體,在那個時候,一名合格的上師們會認出此事。而當某人是如此的一名上師時,那位喇嘛會藉由直接從上師的超自然的心或藉由個人的本尊(例如,白度母或綠度或護法)所授記來認證。
歷史上並無任何要求這種認證之證據的傳統,此是因為這種過程超越了一般人用其正常意識可以知覺的。所以我自己,作為一名夏瑪巴,我個人即是依據噶瑪噶舉傳承認證噶瑪巴的權威證明。假如我呈現一封信宣稱為十六世噶瑪巴所寫,則我的信必須經過十六世噶瑪巴自己的拉卜楞成員來檢測,假如他們有任何疑點的話。假如有任何疑點,他們有權利評估如此的一封信的真實性。此外,假如我個人的預言和某一封他們視為真實的信相互矛盾,他們有權利否決我認證噶瑪巴,否決的權利取決於噶瑪巴拉卜楞公開證明他們的信是真的並和我的預言相反,然後最後的決定取決於那一方有較具說服力的證據。
從未有任何一名夏瑪巴必須向達賴喇嘛或西藏政府要求認可或提供證據。於1993年,我認證了泰耶多杰仁波切為十七世噶瑪巴,他和家人於1994年逃出西藏,我自己向全世界宣佈他是噶瑪巴並在1996年於菩提伽耶為他舉行坐床大典,並不需要任何來自西藏流亡政府或達賴喇嘛聖上之確認或與他們聯繫。
此處也必須提及,認證一位轉世喇嘛不是經由大衆投票來決定的。信衆或支持者的數量從未是一種決定一名上師真實性的有效方法。許多位噶瑪巴和夏瑪巴們曾過著相當隱居的生活,多年閉關並只有少數徒弟,如是從未使任何人質疑他們的真實性。
"如特休女士在她書中所指出,此爭議事件在西藏歷史中並非史無前例,但現在更是具有其歷史意義,因為於二十一世紀裏,此項爭議並非侷限於偏僻的西藏,而是影響藏傳佛教全世界的信衆。”
此處我完全同意你。不論你如何關心此事(你顯然是),我相信你可能更能同情我是如何地更關心此事。傳統上,歷代夏瑪巴和歷代噶瑪巴共同領導噶瑪噶舉傳承,此表示我有責任保護噶瑪噶舉傳承,請思維一下你的感覺有多麼強烈,然後片刻將自己處於我的位置,並想像對我而言,保護噶瑪噶舉的自主權是多麼重要。
我瞭解你百分之百支持達賴喇嘛聖上以及格魯巴教派,它是你奉獻的唯一教派,但是,嘗試著將超越四大教派之上的完全權威送給達賴喇嘛聖上,則無法被人支持且事實上缺乏任何其他教派的支持。
現在我將從你的信轉移開,向你提出一個問題以供反思:假如你引用十世噶瑪巴時期的政治局勢來證明歷代達賴喇嘛有權力認證噶瑪巴,你也應當考慮到從偉大的第五世達賴喇嘛開始,達賴喇嘛之認證必須經過中國皇帝的批准。你在此試圖建立先例,你將如何防止在未來,中國政府宣稱它的歷史權力去認證達賴喇嘛?
噶瑪噶舉,止貢噶舉,寧瑪派及薩迦傳承的教主從未需要中國領導或達賴喇嘛的批准,你在此所設立的先例將會替藏傳佛教每一教派之瓦解舖路,格魯派也包括在內,請考慮它的長程影響。
圍繞著整個噶瑪巴爭議事件的總體惡行已開始像狡猾的土狼之咆哮之聲,一般人如此地被它的獵食動作所吸引以致於無人可以聽到一隻羔羊柔順的聲音試圖發出警告。司徒仁波切完全無法證明那封所謂的預言信為真實的,但是這封信仍被他許多的夥伴們四處揮動,以為是一件真實的證據。
既然你自動參與我的問題,我將給你提出忠告。你在美國此地被認為是一名卓越的佛教徒,一位備受敬重的印度西藏佛學教授以及一名政治活躍份子。我因此要求你不要成為一名"全盤接受信仰者"並成為一個狂熱的佛教徒。佛法一般教導人們如何思維,如何判斷,如何評估,此國家年輕的一代極需被訓練如何思考和評估,此點我可以清楚見到。以我在美國過去二十五年之經驗,我已見到每十年人們變得更加機械化傾向和幼稚。假如有任何特別或有趣的事,他們不知道如何去探究其背景,反而像一江春水似的向前蜿蜒,從不回顧。這是一個由許多非常非常睿智的人們所組成的偉大國家,假如今日之人們不知道如何去判斷宗教,政治及領袖,我擔心有一天這個偉大的國家會陷入黑暗時期。
你是一位佛學教授,一名政治活躍分子以及一名佛教徒,所以我鼓勵你不要將你生命中的這許多面混淆。例如,你所從事的西藏的政治運動不應當和你作為西藏佛學教授的職位混淆。我個人對你的要求是希望在你的職業上不要成為一名教派主義者,故請作一名誠實的學者,我看不出美國參予並轉佈這種教派主義有任何利益,作一名佛教徒已足夠了。
當我見到你在利亞特休案件裏所寫的那一類型反應,我擔心你可能有一天會進一步阻擋那些曾經批評達賴喇嘛聖上或西藏流亡政府的學生或演說家,並更進一步,假如任何人和上述人士為友,你甚至會阻擋或阻礙其職業前程。佛教徒不應當違反宗教自由及岐視他人。在像美國這樣的國家裏,它以民主及自由自傲,極遺憾的是如佛教如此一個傳統可以被用來壓制和限制人們。
誠摯的,
夏瑪仁波切
我問夏瑪巴是否羅勃舒曼曾回覆此信,他說沒有。
但是,據夏瑪巴所言,一位名為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Alex Shoumatoff)(譯註2)的美國作家讀了夏瑪巴之信,以這些問題請教舒曼教授,詢問他對夏瑪巴信之回應以及他的說法。
舒曼教授告訴曉瑪托夫,他從未寫過任何信件,他從未和利亞特休交談過,他也不認識她。因為舒曼否定所有的事,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找到夏瑪巴,並告訴他舒曼所言,他也向夏瑪巴要求證明。夏瑪巴然後向他解釋,舒曼確實寫過一封信,此信由智慧出版社呈交給新德里的印度高等法院,夏瑪巴然後給曉瑪托夫一份舒曼信之副本,曉瑪托夫送了一份副本給舒曼本人,至今仍未聼到他的回應。
/夏瑪巴,有關紐西蘭,奧克蘭市之訴訟案件:貝魯欽哲仁波切對抗噶瑪喜繞(Karma Shedrup)及其他人,2004年。
於1979年,十六世嘉華噶瑪巴指派貝魯欽哲仁波切(Beru Chentse Rinpoche)為其在澳洲和紐西蘭之代表,從此以後,貝魯欽哲仁波切在此二國家裏創建了道場。於1981年,身為紐西蘭噶瑪噶舉信託(New Zealand Karma Kagyu Trust)以及噶瑪邱林西藏佛教寺廟(Karm Choling Tibetan Buddhist Monastery)之精神領導,他派噶瑪桑天(Karma Samten)為紐西蘭道場噶瑪邱林之長住教師,以及噶瑪喜繞(Karma Shedrup)為其翻譯。
然後在2003年,貝魯欽哲仁波切聽到一個司徒仁波切和噶瑪桑天所策劃的計劃,他發現司徒仁波切顯然已認證了噶瑪桑天的侄兒為某位仁波切的轉世,謠傳他們的計劃是將桑天變成司徒在紐西蘭之攝政,然後仁波切靈童可以有一天成為紐西蘭寺廟的住持。於是貝魯欽哲仁波切前往紐西蘭去了解他的道場裏發生了什麼,當貝魯欽哲仁波切到達那裏,他被阻擋在大門口,噶瑪喜繞甚至粗暴地將他推開,他和噶瑪桑天偕拒絕他進入寺廟。司徒仁波切的人以噶瑪巴烏金廷列之名義寫下一封信,去除貝魯欽哲仁波切為精神指導的身份,如是,他們試圖奪取在貝魯欽哲仁波切精神指導下的寺廟以及地產。
2004年3月3日,貝魯欽哲仁波切向奧克蘭高等法院呈遞訴狀,開始法定程序以保有他在該寺廟的精神上指導者之職位。
貝魯欽哲仁波切贏得這場官司(註406),法院於一份2005年發表的聲明中作出判決,確認貝魯欽哲仁波切為紐西蘭噶瑪噶舉信託之精神指導。受到法官的支持,貝魯欽哲仁波切決定罷除幾名理事和噶瑪喜饒,那些理事因此被解雇,(前長住教師噶瑪桑天不在此案件中被列為被告,因為在他阻攔貝魯欽哲仁波切進入寺廟後不久,據說他必須逃離該國,司徒仁波切然後指派噶瑪喜繞為長住教師。)
貝魯欽哲仁波切也於2006年6月7日經由上訴法庭裁決贏得上訴案件。
針對此次審訊,噶瑪巴慈善信託被要求呈交它是十六世噶瑪巴合法理事們之確認文件,以及它之接受十七世噶瑪巴泰耶多杰之文件,在此事件上,我,作為理事之一,給予如下之評論:
創古仁波切向紐西蘭奧克蘭法院呈遞了一份口供書,宣稱烏金廷列為具有頭銜的噶瑪噶舉教派領導人,於法院中的爭議歸結到在設立一位新的噶瑪巴轉世靈童時是否需要達賴喇嘛之權威性,創古仁波切口供書的主旨在於,西藏的歷史中,歷代噶瑪巴都受到達賴喇嘛之確認或鑑定,除他之外別無他人。
隆德寺的堪布卻札天培(Khenpo Chodral Tenphel)也呈遞一份口供書,說明沒有任何一位達賴喇嘛,在歷史上任何時期,曾被要求去認證噶瑪噶舉傳承的精神領導。
法院於是尋求一個公正且獨立的第三者之意見。澳洲新南威爾斯(NSW) 紐卡斯爾大學(University of Newcastle)人類學教授傑弗瑞. 撒繆爾(Geoffrey Samuel), 也是一位有聲譽的學者,被指派此案件。他基於真實的歷史文件及記錄進行他自己的研究。撒謬爾教授在法院中作證,說沒有任何一位前世的達賴喇嘛在認證前世噶瑪巴時有任何作用,因此要推論現任達賴喇嘛有權力,(不論精神上或法律上,)認證噶瑪噶舉教派的十七世噶瑪巴是錯誤的。傑弗瑞撒繆爾教授的證詞如是符合堪布卻札天培的口供,他的證詞也替貝魯欽哲仁波切決定性的贏得此官司。
註403:其中一項錯誤為特休的有關出售不丹塔西邱林的陳述。這些消息已在第二十六章中澄清,其餘五點嚴重的指控並未在此書中討論。
註404:見附錄A一11。
註405:參照本章最後,紐西蘭奧克蘭法院案件。
註406:編註:任何人對此法庭案件之細節有興趣者,請上網,http://www.rigpedorje.com,可見到從2004年至2006年間所有的法院指令以及警方記錄。
譯註1:羅勃舒曼:哥倫比亞大學印度西藏學教授,1987年在達賴喇嘛要求下,與李察基爾等人成立美國西藏屋(Tibetan House U.S.),致力反對中共控制西藏。
譯註2:亞歷克斯. 曉瑪托夫曾爲"紐約客"(The New Yorker)雜誌作家,Outside 雜誌和Condde Nast Traveler雜誌之編輯。